云梦睡虎地秦简价值连城,丰富和校正了我们对秦国历史的认识
本帖系轉帖,原帖作者:今日头条1975年底,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墓葬出土了大量秦简,具有十分珍贵的历史价值。《云梦秦简》丰富和校正了我们对《史记》、《汉书》以及青铜器铭文等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考古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1、 关于“书同文”。这批简竹字迹清晰,均为墨书隶体而非篆体,证明虽然始皇推行“书同文”,但书并不同文。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开始统一文字,规定以秦小篆为统一书体,废除“不与秦文合者”,这有利于消除封建诸侯割据形成的严重阻碍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和政治统一的弊端,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在篆书通行的同时,老百姓又创造出一种比篆书更加简便的新书体,这就是隶书。这种字体笔画直线方折,结构平整,书写方便,因此,不仅民间流行,就是封建政府书写文件,除了重要诏书外,一般都使用隶书。因此,隶书是秦代统一文字后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书体,像云梦秦简这样的法律文书,也是用隶书写成。郭沫若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采用了隶书。”
2、 关于“商鞅死,秦法未败”。墓主人是一个名字叫“喜”的人,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秦始皇三十年),四十六岁。生前任地方司法刑狱的官员,死后将他平素抄录的法律文书、参考案例等随葬在墓中。这批竹简关于秦律的内容占很大篇幅,其中有不少涉及商鞅时期的法律条文,有的内容与史载商鞅所订秦律,不仅精神一致,语句都很相同。有的律文明显带有商鞅时代的烙印,如《法律答问》曰:“公祠未閧,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据《六国年表》,秦称王在惠文王十三年(公元前325年),惠文王之前国君是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这条律文如果不是商鞅时期的,就不会称“公祠”而当称“王祠”。《韩非子》说:“商鞅死,秦法未败。”云梦秦简可证。
3、 关于秦傅籍年龄。傅籍,即男子到一定年龄必须到官府登记服徭戍。据秦简记载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喜产”,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即向官府登记服徭戍。旧说秦的傅籍年龄与汉代一样为二十三岁。如林剑鸣在《秦史稿》中指出,秦国的兵役制度,如《汉书。食货志》记载:男子至二十三岁以后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一次叫“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同时,还要在本郡、县内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林剑鸣之说与秦简不合。秦国男子十七岁傅籍,男子一经傅籍,就要服兵役和劳役。
4、 关于“失期,法皆斩”。《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其实,秦朝没有服徭戍“失期,法皆斩”的规定,此为陈胜、吴广率戍卒起义的借口。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戍卒失期,最多罚一甲。
5、 关于《语书》与南郡备警。《语书》作为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简册的一种,是南郡守腾在秦始皇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对县、道官员发布的告示。《语书》的中心思想是“移风易俗,遵守秦律令”。为什么要发布《语书》?原因是发布文告的前一年,发生了“南郡备警”事件。南郡地区原是楚国的地方,秦昭王二十八年,命白起率军攻楚,“拔鄢、邓五城;其明年,攻楚,拔郢,烧夷陵,遂东至竟陵”,在新占领区的楚国北部地区设置了南郡。“南郡备警”事件发生时,秦在南郡地方已统治了半个世纪,但秦"法律令"与新占领区"乡俗"间的冲突仍比较严重,当地的楚人势力还有很大影响,当时的政治军事斗争是激烈而复杂的。可见,秦虽占领了异国的土地,但要使生活在这些土地上的人民对秦有政治、文化认同,绝非短时期可以做到的。
6、 关于秦国对社会风气的淳化。云梦睡虎地发现的木牍,是士兵给家人的信件。木牍透出浓浓亲情,黑夫和惊对亲人的思念与惦记溢于言表,并非后世史书所言,“ 秦与戎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社会风气败坏到了“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地步。
其实,秦代很重视社会风气的淳化。秦简《语书》云:“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法律未足,民多巧诈,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很明确的。
比如对待孝,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原文:「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秦律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杀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在会稽石刻中,秦始皇针对当地经济、文化和风俗较为落后,男女关系较乱情况,特别指出:“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可见,秦始皇也十分注意改变落后的风俗习惯,并力图用严厉的制裁匡正风气、改变习俗。
7、关于秦国伐楚。11号木牍记“直佐淮阳,攻反城”;6号木牍记“以惊反城故”,所记者为秦王政二十三年秦灭楚的战争。根据田余庆先生的研究和李开元先生的补证,秦王二十二年,正当李信和蒙武所统率的秦军在郢陈的南部和东南部大败楚军,准备乘胜进攻楚国首都寿春,一举攻灭楚国的时候,身在郢陈的昌平君起兵反秦,攻占了郢陈,切断了李信军的后路,使攻楚的秦军陷于前后受敌的苦境。于是,李信军不得不停止攻楚,回师进攻郢陈,结果被楚军前后夹击,大败而归。木牍中的“反城”即郢陈。
李信铩羽而归后,楚军以郢陈为基地,大举进攻秦国,迫使秦王亲自到频阳陈谢请求王翦复出。王翦率领六十万秦军,大体沿着李信进攻楚国的路线,收复失地,攻打郢陈,在久攻不下的情况下,王翦以秦军一部包围郢陈,自己亲率秦军主力南下,攻取平舆,大破楚军,又乘胜东进,深入楚国境内,攻克楚国首都寿春,俘虏了楚王负刍。黑夫和惊可能就是留下包围郢陈的秦军士兵。这其间,昌平君率楚军坚守郢陈,秦军攻而无功,急得秦王亲自前来督战。这就是木牍说的“攻反城久”。当昌平君得到楚国国内不利的消息,便撤出郢陈,东去退回到楚国境内。当得到楚王被俘的确切消息后,他被楚国大将项燕拥立为楚王。王翦南下完成既定的军事任务后,率秦军主力移师北上,与楚王熊启、大将项燕统领的楚军决战于蕲县,结果楚军战败,楚王熊启战死,大将项燕自杀。秦军乘势向江南广大楚地以及臣服于楚的越地进攻,不久越君降秦,至此,楚国灭亡。
8、关于秦国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专家指出,秦代经济法规的制定、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内容的充实和系统性都是空前的,有的也是后世所不及的。诸如农业、手工业、商业、财政等方面的经济法规反映了组织管理生产、调度劳动力、调节商品货币关系、控制市场等经济生活的法律化程度,也是早期封建生产力发展和秦朝经济政策实施的映照。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而且还有司法解释,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9、关于秦国军队建设。秦军保持较强战斗力,不仅仅因为实行军功爵制,还与秦国重视备战、军训、军纪和装备规格、质量有关。
一是重视军训和考核。如对驾车考核,《秦律杂抄》载:“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徭戍。” 驾驺被任命了四年,仍然不会驾车,罚教者一盾,免除其职务,并补偿四年的徭戍。如对发弩考核,《除吏律》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士吏、发弩啬夫是军队的低级军官,发弩则是使用弩机的士兵,对于他们发射弩机的成绩必须加以考核,如果发射不中,有关责任人都要受处罚。秦律对战马也要考核,《秦律杂抄》规定:“蓦马不堪使用,县司马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马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
二是重视军纪。如《秦律杂抄》规定:“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长、什伍智弗告,赀一甲;伍二甲。”军队因最近攻城而论赏罚。城已攻陷,尚有人迟迟未到。有人报告说:“未到者在围城战中死伤”,报告人后来证明是说假话,要对其处以耐刑。屯长、伍长知道而不报告,罚一甲,同伍之人,罚二甲。再如《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屈,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战死者,爵位由其子继承。后来发现并未战死,夺爵,免为士伍。隶臣是公家的奴隶,作战被俘归来的人,一律要被没收为公家的奴隶。又如: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如不是官吏,罚戌边二年。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还有军中连坐法及《重刑令》等等。
三是重视装备规格和质量。秦国生产的产品、制作的武备、建造的工程,都要”勒物工官“,工人、工师、监造、发放、管理者都要对质量负责。如《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生产同样一种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再如《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又如:县司空、司空佐史、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10、关于秦国法律适用。秦国法律适用规定具体而微,细化量化程度很高,操作性很强。
对故意与过失作了区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犯罪称为“不端”或“失”。《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
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作了区分。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为“贼杀人”,故意伤害为“斗杀人”。对各种斗殴行为也作了规定:对一般的斗殴,根据伤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须眉”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斗殴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对杀人而义与正当防卫作了区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即在捉拿应判处罚金的犯罪时,故意用剑及兵刃将其杀死的,要处以完为城旦,刺伤的,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
对不作为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
对控告不实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法律将其分为“诬人”(诬告)、“告不审”(控告不实)以及“告盗加赃”(所告盗罪属实,但故意增加金钱数额)等几种情形,并区别情节,科以不同的刑罚。
对自首采取的是减刑原则。对于犯罪以后“自出”(自首)的,予以减轻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携带借用的官物逃亡,如果是自首的,以逃亡论罪;被捕的,则计赃按盗窃论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刑法对一人犯有二罪的,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后犯了盗羊及诬人盗猪二罪,由于诬人盗猪罪较盗羊罪为重,且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以重者(诬人盗猪)论,判处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罚。
对累犯采取并罚加重的原则。对于犯罪判刑及服刑以后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秦律在对“盗”罪的处罚上,常人犯罪的,视赃物数额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罚;而共同犯盗的,“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按秦代法律规定,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外商采取宽刑政策。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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