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性罪犯在美国的下场
性犯罪,特别是儿童性犯罪,在美国经常出现,曝光。一旦孩子失踪,被绑架,大多数的家长锥心之痛的不是赎金,而是孩子可能遭受的折磨,即便活下来,创伤会伴随孩子一生。<BR><BR> 所有的性罪犯,这里包括了对成年人犯下的暴力性侵害,儿童性侵害,在美国几乎没有立身之地。我们通常会觉得美国的法律会全面保护公民的隐私,但是抱歉,性罪犯另当别论,尤其是儿童性罪犯,生不如死。<BR><BR> 侵害儿童的罪犯会在监狱里遭到暴打,所以有的时候警局的探员干脆就睁一眼闭一眼把这种“畜牲”扔到牢里,挨完揍再提审。大家一定还记得新西兰那个杀妻抛女的薛乃印,由于是国际通缉的罪犯,要递解给新西兰,美国警察不敢含糊,将他拘押单人牢房,因为放在通铺大牢房,说不定会被打残了,杀妻到其次,抛女,“牢友”就不能饶恕了。<BR><BR> 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Mega‘s Law)。新泽西7岁的女孩梅根,被街对面的邻居,一个已经有过两次前科的性罪犯绑架,强奸,杀害。梅根的父母建立了基金会,美国最终通过了“梅根法案”,这使得天下父母大大喘了口气。<BR><BR> 这项法案要求所有有过“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道,注册。社区的居民人人有权上网,或者到警察局追踪本地性罪犯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加州规定,这些性犯罪必须远离儿童,他们的居住地点必须在距离学校或者孩子集中地500英尺(150米)以外。。。。。违背任何条款,立即逮捕。<BR>在假释期,一个犯有侵犯男性儿童的罪犯,他的罪行并没有到“强奸”那么严重,是“猥亵”。他的手腕上戴有性犯罪标志手环,脚脖子上戴着电子追踪器,由于医院有儿科,按照加州法律,他不得入住此医院,病情稳定立刻转走,必须转到没有儿科的其他医院。<BR><BR> 2003年,一位性罪犯为了找工作,隐瞒了自己的情况,(要知道,这类罪犯由于毫无隐私可言,想要在社会上混口饭吃,太难了。)他的工作是扮成圣诞老人,最终被人认出来了,结果所有的电视台,ABC,NBC,FOX等等立即将镜头转向他,向全洛杉矶公布了他的真面目,姓名,面貌,住址,犯罪前科,在什么样的场所以圣诞老人面目出现,直言要所有家长警惕。<BR><BR> 贵州的官员,林嘉祥之类,如果在美国,只要经受害者现场指控,美国警察可不管你是谁,立刻当场就铐起来,抓到警察局注册登记,法庭宣判之前根本没有自由的机会。不但失去的是官职,免不了的牢狱之灾,还会失去一切安逸稳定的生活,即便假释,出狱,肯定得搬家,连生活来源都不保。纽约一个检查官,因为证据不足,明知道假释出狱的性罪犯再度犯案,就是没办法。结果怎么着,利用“梅根法案”,发动“全民运动”,这个罪犯走到哪,登载了他的姓名,住址,犯罪记录的宣传页就跟到哪,老百姓,警察无时无刻将这些宣传页贴在大众的车上,商店的门窗上,街道等等。检查官告诉这个罪犯:你有三条出路,杀了我这个检察官,或者认罪坐牢,或者自杀。结果罪犯自杀了,检查官目的达到了:这个“王八蛋”终于没有祸害孩子的机会了。<BR> {:5_178:}顶一个,这点比国内强!!! 效果可能是不错,可是不给人机会和生活出路,是不是有些太过了! 各有长短,有利就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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