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中的家长权
<SPAN style="COLOR: #0000ff"><FONT size=3>如果父亲偷了儿子的东西要不要论罪判刑?如果偷的是养子的东西会有不同结果吗?如果父亲对儿子施行私刑,儿子可不可以到官府告状?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法律对这几类案件该如何依律断罪处刑呢?这其中又体现着一些怎样不同的传统价值观念?<BR> <BR> <BR>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BR> <BR> 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秦律根据犯罪性质及诉讼当事人身份,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以控告者与被控告者的身份关系及侵害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是秦代国家利益至上、父权家长制等原则在诉讼权利规定上的反映。<BR> <BR>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向官府提出控诉;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由于这种家庭范围内的侵害行为对国家利益不构成直接重大威胁,因此秦代法律规定对于“非公室告”犯罪,子女、父母、奴妾不得相互为告。<BR> <BR> 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官府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这种当事人自行呈诉中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反映了秦代法律打击的重点和主奴、长幼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诉讼中尚无汉代形成的“父子相隐”之律。“非公室”告也不认为是“不孝”之罪。<BR> <BR> <BR> 有限保护的“家长权”<BR> <BR> 秦律对家长(主人或者父母)应承担管理自己家务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子女盗窃父母财产,依秦律规定也属于“非公室告”,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干涉。家长(父母或主人)还可以借故要求官府代其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其向官府提出要求即可。<BR> <BR> 在平民家庭,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当然,在有奴婢的家庭中,家长权除父权外,还包括了主人对“臣”、“妾”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秦律对父权的行使有所限制,如父若擅杀子,按秦律要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但据上述法例,父母擅杀又属于“非公室告,勿听”。这其中规定于秦律中的“擅杀”一词仍有待深究。即使是矛盾的,也表明了秦律一方面保护家长权,一方面又限制父母擅杀的行为。<BR> <BR> 家长还享有家内财产的支配权和子女婚姻的主婚权。子女如不孝,家长可以要求官府予以制裁;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与父母同居(未分家)的子女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父盗子不为盗”。<BR> <BR> 在秦代,实行家长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否则出现“盗子”、“擅杀”等事件就要视具体情况处罚。即便是继父子、养父子之间发生“盗子”、“擅杀”之事,也要处以严刑。如秦律规定:“假父盗假子,当为盗”。也就是说继父(或养父)盗窃继子(养子)财物仍属于盗窃。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一案例,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并养父子同居,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弃市。而亲生父亲“擅杀子黥为城旦”。由此可见,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子关系的父权主体刑事犯罪的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BR> <BR> 家长权并非中国古代独有的特色,与秦年代相当的古罗马亦然。狭义的罗马法上的家长权仅以家属为对象,也就是男性公民中的自权人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家长是全家的无上主宰。家长权一旦取得,只要家长还活着,纵使其年老病衰、甚至精神错乱、完全不能处理家务,家长权都不会因而丧失,直到家长死亡,家长权才消灭。<BR> <BR> 但家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家长滥用其权力。例如《十二表法》规定:家长三次出卖儿子的,即丧失对其子的家长权,以示惩罚,这项规定以后被用于解放和收养等等。<BR> <BR> 家长权的产生、发展与限制、消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具有普遍性。对家长权的法律规范,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期。其所体现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即或是在今天,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不是全无影响的。</FONT><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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