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各国变法之先声的法家始祖——李悝
李悝,约生于周定王介十九年(前450年),卒于周安王骄十二年(前390年),又名李克,魏文侯时曾为上地之守。上地,秦国灭魏后改为上郡,地处今陕西省北部的黄河以西一带,芷是战国时期魏秦两国交界地区。魏文侯十三年(前434年)、十六年(前431年)、十七年(前430年)、二十四年(前423年),魏秦两国在这里进行了激烈的战争。<BR><BR>守,既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地方的最高军事统帅。李悝在担任上地守期间,有施展其军事才能的条件,他鼓励人民习射以便防御秦人之侵袭,令人民因民事纠纷而兴讼者,都以射箭来解决。射中者胜,不中者败。由于他有这一奇特的规定,于是上地人人善射,后来并因此而大败秦人。<BR><BR>李悝是孔丘门徒子夏的学生,受过儒家思想的熏陶,并发展了儒家思想,所以《汉书·艺文志》儒家类著录了李克七篇。李悝曾相魏文侯及武侯,使国富兵强,为战国初期有数的政治家之一,是一个由儒家转为法家的人,严格说他是法家的始祖。他在相魏期间,对魏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他在魏国主持的变法,开各国变法之先声。总观他一生的业绩,可称得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名臣贤相。但使人感叹的是,正如郭沫若所说:“可惜的是这样一位重要人物,司马迁的《史记》却不为之立传,他的思想渊源和生活出处我们不能知其详了”。<BR><BR>李悝生活的年代,正是战国初期。封建经济已经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相应变化。由于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面对着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战国初期各个国家纷纷掀起变法运动。而李悝是这一时期第一个进行变法的人。<BR><BR><STRONG>以尽地利 平籴政策<BR></STRONG>李悝认为统治者要想富国强兵和稳定社会秩序,必须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所以,他提出“尽地利”的主张。要求尽可能地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尽地利必须首先调动人民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积极性产生的前提,必须给农民一些生产和生活的条件。因此,李悝把国家掌握的一部分荒地分给农民耕种,使一些没有土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转为自耕农。而国家也因此得到什一之税(农民收入的十分之一)。扩大了封建国家的财政税收。除此之外,李悝根据当时魏国的情况,还对全国的耕地和人民进行了估计。他提出,一个五口之家,种田一百亩(一亩约为现在的市制三分多),按每亩产粮一石五斗(一斗约为现在的市制一升)计算,一年能收一百五十石。其中国家征税能占十分之一,即十五石,口粮每人每月一石五斗,全年共九十石;还剩下四十五石。每石能卖三十钱,可得一千三百五十钱,祭祀鬼神要三百钱,穿衣要用一千五百钱,还亏四百五十钱。如果遇到疾病死亡、水旱天灾和国家额外征收的赋税,农民的生活就无法维持下去。农民处于生活上都无法保障的状况下,只有采取“尽地利”的办法,来增加生产,满足生产者最低的生活需求,才能满足统治者奢侈腐化的需要。怎样“尽地利之教”,《史记》曾指出李悝提到过“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之至”。这就是说,谷物的耕植须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有的作物如受自然灾害,还有其它作物可以收获;耕地要深,除草要勤,收获时要如防备寇盗那样快,以免作物遭受损失。这些无疑是十分宝贵的农业生产技术的经验,对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很大的作用。不过还须说明,李悝如此尽地利之教,目的当然不在关心农民,或者想改善农民的生活。他所以这样细心精算,还是想在他们的身上榨取一点油水,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BR><BR>李悝提出,国家在丰年购入粮食,储存以待荒年卖出,用以稳定民食,这个措施叫做平籴。实行平籴旨在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他把丰年分为三等,亩产是常年的四倍为大丰收,标准是一个五口之家,种田一百亩,可收六百石;亩产是常年的三倍为中丰收,百亩可收四百五十石;亩产是常年的一倍,,则为小丰收,百亩可收三百石。除去农家常年生活水平消费二百石,大、中、小丰年都有余粮,多则四百石,少则一百石。国家收购粮食要根据丰收的情况,大丰收购粮三百石,中丰收购二百石,小丰收购一百石。李悝把欠收也分作三等,比常年减产三分之一为小饥荒,百亩能收一百石;减产一半为中饥荒,百亩能收七十五石;减产五分之四为大饥荒,百亩只收三十石。在好年成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以备荒;坏年成则以平价出售,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他提出要根据欠收的状况出售粮食:小饥荒平价卖出小丰收年景购进的粮食;中饥荒平价卖出中丰收年景收购的粮食;大饥荒平价卖出大丰收年景购进的粮食。按着这套办法,不管好坏年成,粮食的价格总是平稳的。<BR><BR>李悝的平籴政策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现实的谷物价格的腾贵,所以他着重丰年收购以备荒年抛售,从而才能压低谷物价格。他认为影响谷物价格上涨的原因,除自然灾害而外,农民在乎常年份因生活困苦,提不起生产积极性以致农业减产,也是原因。可他却没有指出,“农民常困’’的原因是因为过分受到剥削。<BR><STRONG>破除旧制 论功行赏</STRONG><BR>李悝出身于旧贵族统治阶级家庭,但他的思想进步,接受新生事物快。他认识到了当时正在迅速发展的客观经济形势,虽是一个不可遏制的洪峰,但须设法把国家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在农业的基础上。因此,他不仅是历史上有名的社会改革家,同时也是历史上很早的一个重农思想家。从单纯的生产力上来考察,“尽地利之教”,就是发展农业。他认为财富产生的根源唯一是靠农业,故谓“农业如果受到危害,国家就会贫穷”,而不伤农则财富多。雕文刻镂,有害于农业生产,锦绣纂.组,有害于妇女纺织。农业生产遭到损伤,这是天下饥荒的根源,妇女纺织受到妨碍,是天下衣薄的原因。所以必须禁止手工业,否则就要国贫民侈,盗贼四起,国无宁安。对于李悝这一思想如何评价,尚有争论。但如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战国以后,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农业生产在社会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也随之增大。此时的思想家也都纷纷指出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形成了一种重农思想。李。悝的重农思想正是这种思想的代表。另一方面,此时新兴小地主阶级政权尚须进一步巩固,这就必须打击势力强大的商人资本,加固自己统治的经济基础,即保护地主经济和自耕农的经济,避免受到来自工、商方面的侵害。所以,这种重农轻工商的政策,是不可全部否定的。但这种思想,在封建社会几乎一直被继承下来,使封建经济的内部结构一直不能充分协调,封建社会中的工商业受尽摧残,步履艰难,其副作用也是不可轻估的。<BR><BR>李悝是一个敢于冲破常规、同落后势力进行拚搏的一位封建地主阶级的勇士。在他之前,由奴隶社会沿袭下来,官禄一直是世袭的。所以为官者不谋官事,整日声色犬马,纸醉金迷。不求进取者众多,为国念民者日寡。淫侈佞邪之风盛甚,公廉法正之行息绝。李悝把这些人称为“淫民”,看成是社会发展的阻力。他认为,要改变这种政治黑暗腐朽的状况,就必须首先整顿吏治。他向魏文侯建议:“要剥夺这些无功受禄的所谓淫民的特权”。实行“有劳才能得食,有功才能得到爵禄”,任用真正有才能的人,并对他们的功劳要给以奖赏”,这样做才能招来天下贤士为魏国服务。魏文侯采取了这一建议,把禄位和奖赏赐给对魏国发展有功的人。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魏国大力提拔和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用新的封建官僚制度代替旧的世卿世禄制度,这是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一大变革。<BR><BR>李悝的这一思想,几乎被当时各国封建统治者所接受。如楚国吴起变法,凡封君的子孙已传三世的取消爵禄。凡无能的官吏和不需要的官职一律裁减。如秦的商鞅变法,凡宗室非有军功不得有名位,尊卑爵禄的等级,要按军功重新规定,各依等级占田宅、臣妾(奴隶)和穿着衣服。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重新确立以军功为标准的等级制度。<BR><BR><STRONG>制定法经 流传后世<BR></STRONG>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和“法治”是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政治体制和统治方法的对立。战国初期,进一步实行法制,巩固封建政权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推行“法治”,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编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BR><BR>《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保存了其篇目,明代董说的《七国考》引桓谭《新论》披露了部分内容。从这些资料来看,《法经》是由李悝起草或编纂的一部法典,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其视为首创,作为立法的样板,故称《法经》。<BR><BR>《法经》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关于处理盗窃抢劫财物的条文。贼法是关于毁法叛乱,行凶杀人的条文。捕法是关于捉盗和贼的条文。囚法是关于关押盗和贼的条文。杂法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禁止蝓制等七项内容。所谓淫禁就是禁止荒淫,凡丈夫有一妻二妾的要处腻刑(即割耳),丈夫有二妻的处死刑,妻有“外夫”的要处宫刑(即幽闭)。所谓狡禁就是禁止盗窃符、玺和禁止议论国家法令。凡是盗窃符(虎符)的要处死刑,籍没全家为奴隶。盗窃玺(官印)的要处死刑。议论国家法令的,要处死刑,并要籍没全家和妻家为奴隶。所谓城禁就是禁止越城,一人越城的要处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杀死其全乡和全族的人。所谓嬉禁就是禁止******,凡******的处罚金。如果太子******“处笞刑”(用竹鞭打),如果处笞刑后再不停止******,便可改立太子。所谓徒禁就是禁止群众集居,群众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问,三日四日五日的要处死刑。所谓金禁就是严惩贪污。丞相受金(即贪污)的,丞相的左右要处死刑。犀首(魏官名,相当于将军)以下受金的要处死刑。但贪污黄金在一镒(普通说法为二十四两)以下的只处罚,不处死。还有禁止“淫侈腧制”,就是禁止所用器物超越等级制度,如果大夫之家有侯所用物的要全族处死。具法是根据特殊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法律‘在减律中规定:凡年岁十五以下的,罪大的减三等,罪小的减一等。年岁六十以上的,小罪的酌情减轻,大罪按法理减轻。<BR><BR>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BR><BR>第一,李悝制定《法经》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是用法律来保护地主阶级经济利益和镇压广大农民阶级的反抗。凡属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尊严的行为,如盗符、盗玺、越城、群相居、议论国家法令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不仅个人处死,甚至夷族夷乡。同时还以严刑惩治议论国家法令的人,以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在封建刑法中,以思想、言词论罪,开始于李悝的《法经》。<BR><BR>第二,贯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主张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规定了太子犯法要受笞刑,丞相受贿左右伏诛,将军受贿个人处死。但与此同时,《法经》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果有诸侯享用器物,便以26制的罪名,判处最严重的族刑。<BR>第三,打击了魏国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反抗。当时的魏国奴隶制残余十分严重,没落的奴隶主贵族还有相当大的势力,他们不断地进行破坏性的活动。《法经》关于惩治杀人的规定,矛头主要就是针对奴隶主贵族的。在奴隶制时代,奴隶主贵族可以杀害奴隶、迫害新兴地主而不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法经》则宣布任意杀人是犯法的,要治罪处刑。从而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暴行,打破了保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地位的传统。此外,关于“狡禁”和“城禁”以及严禁议论国家法令的规定,也包括有打击奴隶主贵族复辟活动,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含义。<BR><BR>第四,《法经》也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对于人民群众哪怕是最轻微的反抗或违犯封建秩序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刑镇压。如:窥视宫殿者要截足,路上拾遗的要断脚趾。这种重刑轻罪的精神,一直为法家所奉行,至韩非遂进一步发展成“刑以上刑”的理论。但是李悝不是为罚而罚,而是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变法的主张,是为了一定的政治路线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服务的。因此《法经》表现出来的“严刑峻法”,完全是以国家政策为根据,以地主阶级专政的需要为准绳,否则就无法巩固封建政权。见于《法经》的刑罚手段有笞、诛、膑、刖、夷族、夷乡等。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地表现了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实质,并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律的原则和体系。《法经》是集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主持下各国立法之大成,而且对后人影响极大。商鞅变法实行的“连坐法”就是《法经》中“徒禁”的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曾记载说,李悝著《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肖何又增户律(婚姻、赋税)、兴律(擅兴徭役等)、厩律(畜牧马牛之事)三篇,谓九章律。这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律最早的蓝本。<BR><BR>总之,李悝不愧为我国历史上改革时代的杰出人物,他的“尽地利之教”,“平籴”政策,重农思想,任人为贤的精神,不仅使魏国称雄于诸侯,而且成为整个封建社会中每个王朝治乱振兴的基本国策。他编著的《法经》,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印记在我国的历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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