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打官司的费用
以清季见诸明文规定的官司钱来看;第一项就是递状费,告状人要买县衙门里的官定状格,每套正副两张,收费60文;填写后交进衙门,得同时交800文;以后如不服判定再往上级衙门控告的话,还得加倍,告到府、道一级是1600文,告到省里是两千文。按规定,这笔缴状费分成两半,400文由刑房书吏、差役等瓜分,400文上交给上一级衙门。第二项是审案费,每案审结后收费10000文,由败诉者承担,如两造理平,则各自承担一半。如果是涉及债务、田土、房产、或其他财产等案件,那就得抽红,比例是按涉及案中的钱财总值抽取百分之二。如果涉及风化、治安这一类的案件,那就有罚款名目。总之都要搞出油水来,一半算是衙门里的审案费,另一半交上级衙门。第三项是其余杂费,收了状纸,要派差役去传被告,派两个差役,由原告被告各付每差300文以上传差费,路程在10里以上的,每10里加费100文。有暂时需要看管的人犯,(嫌疑犯),被差役管住还不算,还得按日付给80文口食费,等等。这些都是明文规定。此外的陋规和贿赂全不在里面,也无法计算清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