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海一粟 发表于 2009-9-8 14:42:00

残忍的牌坊

在私有制社会中,充满了压迫和剥削。这种压迫和剥削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除了经济方面的掠夺和剥削之外,性剥削、性压迫也是很重要的方面。这是和人类的两大基本生活要素相对应的,至于政治上的压迫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加强掠夺财富和掠夺女人的一种必要手段。 <BR>这种压迫和剥削起初表现为赤裸裸的暴力行为,如抢劫,把外族人抢来做奴隶、把女人抢来发泄性欲等,但是当社会秩序逐渐趋于稳定的时候,这种压迫和剥削就逐渐转化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文化上、观念上的毒害和控制。例如,农民租了地主的地就必须交田租,贱民的子女永远是贱民,有钱的男人可以任意玩女人,妻子必须为丈夫守节,女人不裹小脚就不值钱,等等。在中国古代,性压迫和性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妇女,男五也有受性剥削与性摧残的,例如太监和男妓。在中国古代,四大性畸形现象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女子守节,二是妓女,三是女子缠足,四是太监,其实质都是性压迫与性掠夺。其中女子缠足是中国所独有的,其他三种则是世界性的普通现象。 <BR><BR>一、贞节牌坊下的呜咽 <BR><BR>应该看到,中国在汉、唐时,妇女所受的压迫与剥削远较后世为轻,唐代妇女能成群结伙地骑马外出郊游,能穿半裸装,男女交往较为自由,有些女子追求爱情也比较大胆,女子离婚也不受歧视。但是,自宋代中期推行程、朱理学以后,妇女就越来越受压迫,被封建礼教压得不能翻身,从而成为男子发泄性欲的工具、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工具了。 <BR><BR>在一夫一妻制建立以后,在女子沦为男子的附属品和工具以后,妻子要为丈夫尽许多义务,第一个义务是为丈夫生儿育女,第二个义务是为丈夫恪守贞操。当然还有其他许多义务,但是这两个义务是最重要的,又是互有联系的。 <BR><BR>在原始时代群婚杂交的情况下,当然谈不上什么贞操。在私有财产和一夫一妻制出现以后,妻子变成丈夫的私有财产,既然是私有财产,当然不许别人来染指。但是更重要的是,丈夫为了能把自己的私有财产传给确是出自自己血统的子女,所以对妻子的贞操要求越来越严格了,否则,自己的财产岂不是落入“野种”、“他姓” 之手了? <BR><BR>自古以来,直至现代,贞操总是对女子而言的,这是男子作为统治者对女子的要求,而女子作为被统治者来要求的。男子拈花惹草,至多被认为是“失德”,这不叫“失贞”,甚至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而女子一旦“失身”,不论是出自什么原因,那就不得了,即使是被施暴,自己毫无过错,也永远是“不干净的女人”,“跳进黄河洗不清”了。 <BR><BR>贞操是个比较笼统的名词,其内涵大致可分为婚前、婚后两种,而婚后方面又区分为夫在、夫死两种情况。其含义即: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任何男子性交,或是一辈子只和丈夫一个人性交,这才叫保持了贞操,如果私通、再嫁、被施暴等,都叫“失贞”。女子在婚前要“守童贞”,婚后夫在时要“守贞”,夫死要“守节”。 <BR><BR>中国古代对女子贞操的重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巡视各地,在一些地方立碑刻石,刻上一些自我歌颂和昭示天下的话,如泰山刻石、琅 刻石、会稽刻石等,在这几处都提到了女子的贞节问题。例如会稽刻石云: <BR><BR>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见《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七年事。 ) <BR><BR>可是在汉、唐两代,社会风气比较开放,对女子的贞操要求并不严格,女子再嫁,社会上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好。 <BR><BR>有唐一代,公主再嫁的有23人,有的甚至结婚三次,在社会生活中男女交往也比较自由。因此,后世的道学先生才骂这个时代是“脏唐烂汉”。 <BR><BR>可是,到了宋朝中期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在统治者的支持和倡导下,程、朱理学兴起,在“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指导下,极力地提倡女子守节,寡妇不能再嫁。《近思录》有一段记载说: <BR><BR>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即程颐)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有居孀贫穷无 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此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BR><BR>这一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就成了一句至理名言,为统治阶级大力提倡。 <BR><BR>自宋代中期以来,直至明、清,性禁锢越来越严酷,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了。宋代中期以后有这样大的变化,是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原因的。汉、唐两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上升、发展和全盛的时期,统治阶级强大而有信心,民众的生活相对地比较稳定,所以统治阶级对民众的控制相对地宽松,不太压制人们对自由、幸福的追求。宋朝中期以后,中国的封建社会已开始走下坡路,当时民变蜂起,民不聊生,徽、钦二帝被掳,更显露出统治阶级内部的虚弱。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十分害怕民众为自由、幸福而斗争,所以千方百计地加以压制,因为当时千千万万的民众是不自由、不幸福的,如果允许他们追求自由、幸福,无异于鼓励他们造反。 <BR><BR>因此,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这被称为“天理”),不要追求个人的自由、幸福(这被称为“人欲”);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说穿了就是宁可饿死,也不能破坏封建的伦常秩序。 <BR><BR>封建的伦常秩序主要表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如果妻子不为夫守节,就把“夫为妻纲”这一条重要内容破坏了。 <BR><BR>正因为这个缘故,近七八百年来,统治阶级大力提倡女子为夫守节。他们采取的方法,一是叫人编许多“女子读物”以毒害女子的思想,如《内训》、《训女宝箴》、《古令列女传》、《闺范入《母训》等,在此以前还有《女四书》、《女诫》等;二是采①《大明会典》卷七十八:《族表门·大明令》取许多奖励的形式,如立贞节牌坊、烈女祠,甚至以“诰命”褒奖“相夫教子”或“立节完孤”的女子。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曾下诏令,族表节妇,同时规定了“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①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为嘉奖贞节的特别命令。 <BR><BR>在那种社会条件下,对于女子的贞节不仅是倡导的问题,而且对“失贞”的女子要严加惩罚,轻则赶出族门,重则施以沉河、火烧甚至凌迟处死等酷刑。清乾隆时,山西有个姓李的人,是个“隐宫”者,即无性功能,他的妻子陈氏不安于室,常常逃回娘家。有一天,她的父亲陈维善亲自把她送到婿家,然后回去,可是走到半路,女儿又跑口来了。陈维善气得不得了,就活活地把女儿缢死,自己也上吊死了。这类事在封建社会并不少见。 <BR><BR>封建社会中的父亲为什么这样残酷呢?这是因为如果女儿丧失贞节,是奇耻大辱,全家都抬不起头来;相反,如果女儿恪守贞节,则光宗耀祖。清代学者方苞写过一篇《康列女传》,康烈女是个商人的女儿,许配给贫家之子张京,还没过门张京就死了,康烈女却以张氏媳自居,上吊自杀殉夫。 <BR><BR>张家原来是个破落之家,张京的父亲品行又不好,本来人们是看不起他们的,但是由于康烈女这一死,张家马上身价百倍,在京师出了名。正因为这样,所以都要以女子做牺牲品。 <BR><BR>在这种社会风气下,所谓“烈女”、“节妇”越来越多,什么“以身殉夫”、“守节终身”的事比比皆是。 <BR><BR>据《古令图书集成》记载,“烈女”、“节妇”唐代只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明代竞达36000人,而到了清代,仅安徽省休宁县这一个县,就有2200多人。当时全国人口不多,加以还有不少女子未被记载,这个数宇是很惊人的。 <BR><BR>寡妇守节是十分痛苦的。 <BR><BR>寡妇守节,多数当然是思想受了毒害、麻痹后的“自愿”,但有很大的迫于环境、迫于形势、不得已而为之的成分在内。几十年的寡居,青灯荧荧,孤眠独宿,个中的矛盾和痛苦,实在是难以想象的,也是外人所难以知晓的。这正如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所说:“节烈难么?答道,很难。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节烈苦么?答道,很苦。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 <BR><BR>清人沈起凤撰写的《谐锋》卷九有《节妇死时箴》一则,叙述: <BR><BR>荆溪某氏,年十七,适仕族某,半载而寡,遗腹生一子,氏抚孤守节;年八十岁,孙曾林立。临终召孙曾辈媳妇,环侍床下,曰:“吾有一言,尔等敬听……尔等作我家妇,尽得偕老白头,因家门之福;倘不幸青年寡居,自量可守则守之,否则上告尊长,竟行改醮,亦是大方便事”。众愕然,以为昏髦之乱命。氏笑曰:“尔等以我言为非耶?守寡两字,唯言之矣;我是此中过来人,请为尔等达往事。……我居寡时,年十八;因生在名门,嫁于宦族,而又一块肉累腹中,不敢复萌他想;然晨风夜雨,冷壁孤灯,颇难禁受。 <BR><BR>翁有表甥某,自姑苏来访,下榻外馆;我于屏后觑其貌美,不觉心动;夜伺翁姑熟睡,欲往奔之。移灯出户,俯首肾惭。回身复入.而心猿难制,又移灯而出;终以此事可耻,长叹而回。如是者数次。后决然意去,闻灶下婢喃喃私语,屏气回房,置灯桌上。倦而假寤,梦入外馆,某正读书灯下,相见各道衷曲;已而携手入帏,一人趺坐帐中,首蓬面血,拍枕大哭,视之,亡夫也,大喊而醒。时桌上灯荧荧作青碧色,谯楼正交三鼓,儿索乳啼絮被中。始而骇,中而悲,继而大悔;一种儿女之情,不知销归何处。自此洗心涤虑,始为良家节妇。 <BR><BR>向使灶下不过人声,帐中绝无恶梦,能保得一身洁白,不贻地下人羞哉?因此知守寡之难,勿勉强而行之也。” 命其子书此,垂为家法。含笑而逝。 <BR><BR>《谐铎》还说,这家人后来宗支蕃衍,代有节妇,间或也有改嫁的女子,但百余年来,家风都很好,没有伤风败俗的事发生。以上这段叙述说明了很多问题,把年轻守节妇女的性心理刻画得十分深刻。“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可是必须严加压抑,这几十年的守寡实在太痛苦了。许多人自身受了这种痛苦,到“十年媳妇熬成婆” <BR><BR>以后,却逼迫他人也走自己的老路;而这“荆溪某氏”可贵之处是“己所勿欲,勿施于人”,自身亲历这种痛苦,也不要后继者也经历同样的痛苦了,她那“勿勉强行之”的遗嘱既然是受害者经验之谈,也是人类性心理的真实写照。由于这位受人尊敬的80岁的节妇的遗嘱,这个大家庭对性的控制是相对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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