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海一粟 发表于 2010-1-6 20:34:11

伊斯兰教基本知识

1.“伊斯兰”与“穆斯林”
    “伊斯兰”是阿拉伯文的音译,原以为顺从与和平,是指顺从唯一之神安拉的旨意和顺从安拉者将获得和平。
    伊斯兰教徒通称“穆斯林”,是阿拉伯文的音译,原意是指安拉旨意的顺从者。
2.伊斯兰教六大信仰
    信安拉,信使者,信经典,信天使,信末日,信前定
    信安拉是唯一真神。认主独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信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古兰经》是安拉启示的经典;信天使。信天使受安拉所造和差遣;信死后复活与末日审判;信世间的一切事务都有安拉前定。
3.伊斯兰教五件功课
    简称五功,是《古兰经》为穆斯林规定的基本的宗教职责,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神圣义务和功修制度,是伊斯兰信仰附之宗教实践的基石,遵守五功是穆斯林信仰虔诚的基本体现。
    念功:念功是伊斯兰信仰的表白,穆斯林口颂清真言,或口颂它的信仰总纲,这是穆斯林一生中说的最多的话。禁忌是禁酒。原因是为了防止酒后口齿不清,在念颂清真言的时候玷污了安拉的尊严。
    拜功(礼功):穆斯林朝向麦加克尔白颂经、祈祷和跪拜等宗教仪式的总称。分三种:每日五次拜;每周五正午的聚礼;每年有两次会礼。
    斋功:穆斯林每年回历的9月,封斋一个月,规定每天的黎明前到日落时,严禁饮食,禁止吸烟,禁止一切娱乐活动,必须保持身心洁净。
    课功:课税。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奉主之命而定的宗教赋税。主要目的是为了济贫。
    朝功:穆斯林朝觐麦加克尔白一系列宗教礼仪活动的总称。分为大朝和小朝。
4.伊斯兰教法
    是伊斯兰教有关穆斯林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法规的总称。由伊斯兰教的教法学家主要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的,即基础。阿拉伯文音译是“沙里亚”,原意是通向水泉之路,引申为安拉指引的大道,以及必须遵循的肠道,翻译为伊斯兰教法。目的是旨在规范穆斯林的外在行为(包括集体和个人行为),是相对于其信仰而言的(内在)。它涉及到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是宗教法,而且也充当了世俗法。
    牵扯到沙里亚的内容可分为三大类:教律、民法、刑法。
    性质:以安拉启示为基础的神圣法规,体现了政教合一的本质。
    伊斯兰教法把世人的行为区分为五大类:义务性的行为、可嘉的行为、准许的行为、受谴责的行为、禁止的行为。
    四大法源:“沙里亚”有独特的法律渊源,这一渊源也体现了其政教合一的性质。渊源是神圣性的,包括四大类: 《古兰经》的例律、《圣训》例律、公议、类比。前两个是基本法源,或者说是立法和私法的主要依据。后两类在法源中的作用是辅助法源,其重要性在于它是伊斯兰教发展史上使教法学家和统治者们能够逐渐丰富和补充教法的内容,为教法适应现实社会,解决实际问题,开辟了较为广阔的途径。
5.伊斯兰教两大节日及其在中国之称谓
    宰牲节:在中国的称谓叫古尔邦节,意思是献牲。
    开斋节:中国新疆地区的穆斯林成为肉孜节,意思是斋戒。
6.《古兰经》与圣训之异同
    相同点:都是伊斯兰教的经典
    不同点:
    ①伊斯兰教认为《古兰经》是安拉启示的经典;圣训是非启示性的,是安拉使者穆罕默德的言行录。因此二者地位有所不同,《古兰经》是根本的经典,地位高于圣训。
    ②《古兰经》是所有伊斯兰教派都认可的,其在各教派都完全一样;圣训则不一样,逊尼派有自己六大圣训集,什叶派则有自己的四圣书,内容不完全一样。
7.伊斯兰教三大圣城及圣寺
    麦加:克尔白神殿
    麦地那:先知清真寺
    耶路撒冷:阿克萨清真寺和岩石园顶寺
8.穆智台希德
    原意是勤奋者,在什叶派中,它是指任何时代穆斯林公认的权威学者,专门研究伊斯兰教法学和教义学。在处理法律和教义学的问题时,有权根据伊斯兰的教法原则,提出个人意见,即创制,音译即伊智提哈德。他们有权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言人,他们的权威高于一般的乌里玛。这些人在穆斯林信众看来首先信仰虔诚,知识渊博,精通经训,德高望重。
    什叶派认为穆智台希德是广大穆斯林效法的精神领袖,他们发表的法律裁决意见,称为法瓦特,虽然是个人的,但是对于穆斯林信众具有法律效力。重要的是,在什叶派中,穆智台希德权威地位的获得仅仅有赖于信众的公认,而不需要官方的批准。因而这些权威学者就构成了一个颇有社会基础和社会影响的特殊的阶层。穆智台希德可以运用他独立创制的权力,在社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上颁布他的法律裁决,在这种裁决中,他可以把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宣布为异端,最关键的是,这种权力运用到政治上,它就可以宣布一个不虔敬或暴虐的国王或大臣为异教徒。因此,确立穆智台希德权力地位的意义在于:为乌里玛干预国家政治事务铺平了道路;使乌里玛阶层开始有了领导核心。
9.逊尼派
    逊尼派是阿拉伯文的音译,原意是“遵守逊奈者”,“逊奈”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行为和道路,也就是圣训。所以逊尼派就是指遵守和仿效穆圣的道路和行为的人。穆罕默德去世以后围绕争夺继承权的斗争,逐步形成此派,开始也仅仅是一个政治派别,到8世纪中叶阿拔斯王朝建立后,发展成为宗教政治派别,形成了自己的系统教义和学说。
    要点一:在宗教和政治的最高领导权方面,逊尼派承认前四任哈里发的合法性。在宗教经典方面,逊尼派除了信奉古兰经是天启的箴言外,还有自己的六大圣训集。
    要点二:罕默德的六本言行录,逊尼派就是根据古兰经和六大圣训集建立自己的学说,并且作为立法的依据。
    要点三:在教法学方面,逊尼派的伊斯兰教最终确立了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四大教法学派的平等地位和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法源。
10.什叶派
    阿拉伯文的音译,愿意是“追随者”,指只承认阿里及其直系后裔为穆圣合法继承人的各派别的总称。什叶派也是在早期争端继承权的斗争中形成的,开始也只是一个政治派别,到7世纪末-8世纪中叶发展成为宗教政治派别。在同逊尼派的长期斗争中,什叶派将伊斯兰教教义同本派的政治主张相结合,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权利要求,经典选择,教义神学、教法学说和利益制度等等。
    要点一:在宗教与政治的最高权力上,什叶派认为只有先知的血亲,出身哈希姆家族的阿里,及其同先知女儿法蒂玛的后裔才是合法继承人,而前三任哈里发和倭马亚、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都是篡权者,什叶派将阿里神化,把它奉为受安拉保佑的一贯正确的圣者。
    要点二:在宗教经典方面,什叶派同样信奉古兰经为天启箴言,但是强调古兰经的“隐义”,并且认为奥斯曼和逊尼派人有意删掉了先知指定阿里为继承人的经文和圣训,因此什叶派不接受逊尼派的六大圣训集,而有自己的四圣书。
    要点三:在教义神学方面,什叶派的主要特征是增加了伊玛目教义和马赫迪思想。
    要点四:在教法方面,什叶派的各个分支承认古兰经和本派的四圣书为教法的依据,并认为伊玛目是教法的最高权威享有安拉赋予的立法权。在末代的伊玛目隐遁后,由穆智台希德根据经训,运用推理和判断,处理法律和宗教问题。什叶派一般不承认或者贬低逊尼派遵循的公议作为法律原则。
    要点五:在礼仪方面,什叶派不强迫信徒每周五实行聚礼。另外,十二伊玛目派还将平日每一天的礼拜由一天五次改为一天三拜。另外,什叶派实行“塔基亚”原则,即掩饰和隐蔽的意思,是指穆斯林在遇到危险时可以隐讳自己的信仰,这是什叶派一条特殊的教规。
11.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是对西方学者自近现代以来伊斯兰世界所产生的各种复古思潮的一种泛称。因为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种思潮在伊斯兰复兴运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一些中外学者又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来特指现代伊斯兰世界的复兴运动。主张恢复伊斯兰教纯洁的原旨教义,按照伊斯兰教经、训的本来精神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全面伊斯兰文化,以此来匡正时蔽,振兴国家,拯救黎民。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不仅反对西方资本主义、犹太复国主义、也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还反对社会世俗化和世俗政权。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是与世俗的民族主义、伊斯兰现代主义相对立的、也不赞成伊斯兰社会主义的一种以倡导纯正宗教传统为基础的社会改良学说。
12.泛伊斯兰主义
    也称泛伊斯兰教,大伊斯兰主义。是19世纪下半页以来流行伊斯兰边缘世界,以及边缘地带穆斯林少数民族中的重要思潮,由阿富汗人和马尔丁•阿富汗尼首创,得到了奥斯曼苏丹支持。
    基本主张:认为伊斯兰教是普世宗教,不受国界、民族、语言、肤色的限制,号召全世界穆斯林在共同信仰基础上,联合为一个共同体(乌玛),在哈里发的领导下,反对欧洲殖民者,直至取得独立。
    纲领:呼吁逊尼派、什叶派加强团结,加强武装,培训圣战。土耳其、印度、印尼曾兴起哈里发运动。曾被统治阶级利用,遭到各国民族主义者批评。
    20世纪出现的新泛伊斯兰主义的主张:认为哈里发已经过时,但伊斯兰教仍是全世界各族穆斯林团结的纽带和象征,广泛的世界穆斯林共同体可以以伊斯兰国家联盟的形式出现,目的加强彼此间团结、互助、合作。
13.宗教极端主义
    广义而言,可指有史以来一切将某些宗教主张推向极点,以至有害人类社会的偏执狂热之举。狭义而论,即在当代意义上,主要是指那些片面强调其本教原旨教义,或其本族、本国“神圣”利益,且多诉诸暴力或其他极端方式加以伸张,从而有害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的宗教政治现象。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哪一种宗教独有的现象。任何国度的任何宗教都可能产生和分化出宗教极端主义。
14.伊斯兰极端主义
    当代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强烈主张依照伊斯兰原旨教义,重建伊斯兰世界。强烈反世俗化、反美、反犹、反异教文明,且主张依靠暴力和恐怖主义实现其全部纲领,从而危害穆斯林社会。伊斯兰国家和世界各国安全与和平的宗教政治现象。
15.伊斯兰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的区别
    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极端主义至少有以下三点本质区别:前者倾向和平,后者热衷暴力;前者对异教相对宽容,后者对异教绝对排斥;对现代社会的世俗化前者逐渐适应,后者根本悖逆。
    最后,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极端主义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如果笼统的指责伊斯兰教好战、偏狭、愚顽都是有失公正的,好战、偏狭、愚顽的并不是广大穆斯林信众,而是歪曲伊斯兰和平宽容教义的,和变通适应性是伊斯兰极端主义和少数的极端分子。
16.伊朗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国家制度
    伊朗伊斯兰革命是一场反对帝国主义,反对世俗封建制度的,不彻底的,片面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它将一个半封建化的什叶派的教权阶层推上了国家政治的中枢,建立起了当代世界第一个原教旨主义的神权共和国。1979年12月通过的伊斯兰宪法用立法形式规定了伊朗国家的神权政体,总的来说就是神权高于一切,教士居于统治地位。
    ①这部宪法开宗明义宣称伊斯兰教为立国基础,宪法的总章明确规定只有一个真主,只承认它的统治,并归顺它的意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伊斯兰教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为国教。宪法中说,教士依据《古兰经》和安拉的传统,发挥永恒的领导作用。高贵的救主者,革命领袖,大阿亚图拉,伊玛目霍梅尼担负领袖的职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还规定宗教领袖享有决定国家发展方向,超越政府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如签署总统任命书,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教士成员,任命最高法院院长,以及统率武装部队的各种权力等。这是按照霍梅尼的设想建立的一个由伊斯兰教法学家领导的政府。宪法规定,由专家委员会负责选出国家的最高领袖,专家会议由83名专家组成,包括技术专家、教法学家、宗教学者。他们的职能是在必要的时候推选一名领袖,或3-5人组成的领袖委员会,并对其实施监督。
    ②国家政府的权力结构也是按照国家伊斯兰化的总体要求确定的,首先是地位仅次于精神领袖的国家总统。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协调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关系。总统任职的资格是要信奉十二伊玛目派的教义,拥护伊斯兰革命的穆斯林,这是其最基本要求,其他的要求有,要有忠于和奉献于伊斯兰共和国的记录,并且要绝对服从最高宗教领袖。。总统候选人由宪法监护委员会从报名的人当中挑选决定。
    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结构及其制约。宪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是三权实际上是一权,因为三权都必须服从于宗教领袖,都要体现伊斯兰革命的精神。
    a.国民议会,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有权在不违反宪法的原则下制定法律,任何法律在国民议会多数通过之后,只有经过由12名教法学家和宗教学者组成的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所以宪法监护委员会实际在议会之上,拥有最高的护法权,或立法否决权。议会的议长和监护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忠于领袖的教职人员占据,因而可以保证议会的立法不会偏离伊斯兰教和伊斯兰宪法。这种护法机关的立法否决权是霍梅尼建立伊斯兰法学家政府的原则和实践的集中体现。
    b.司法机构也体现了伊斯兰化的原则。霍梅尼通过在革命胜利后立即成立的一个伊斯兰革命法庭,控制了司法权,后来又成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这些都是由最高精神领袖信任的教士担任。
    c.行政权力,政府实现了政府的伊斯兰化。革命胜利后的十年间,政府总理是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首脑,但是权力比较少,不仅要受到总统的控制,还要受到议会的监督。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伊朗革命胜利的前夕成立了一个伊斯兰革命委员会,负责领导国内一切反国王的斗争,后来革命胜利后保留下来,结果就形成了一个与政府平起平坐,甚至比其更重要的权力机构,这就限制了政府总理的权力。到霍梅尼去世之后,为了更好的控制政府,防止权力分散,1989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取消了总理的职位,由总统直接控制领导政府。
    ④值得注意的是,伊朗伊斯兰政权的特征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是共和国,总统、议会都是由全体男女选民定期选举产生,同时至少在形式上形成了三权分立,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制衡关系。这些都反映了伊朗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特别是代表他们的知识分子,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要求,也体现了这次革命的性质,的确是一次资产阶级民主性的革命,也反映了民主共和思潮自1906年伊朗革命以来就在伊朗社会有比较广泛的影响,特别是这种民主自由的诉求在反对巴列维王朝专制统治的群众运动中又有新的发展和表现,所以,新的政权是通过一场人民革命建立的,而人民革命就决定了革命后的掌权者不能不顾及上述这些现实。
    另一方面,革命后的伊朗又绝不是一个总统制或议会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而是一个宗教领袖制的、什叶派教权集团主政的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无论它的宪法内容,还是政治现实都充分而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总统之上有宗教领袖,议会之上则有宪法监护委员会,三权实为一权,权力集中于宗教领袖。而且,政党政治这个通常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赖以生存的重要的政治基础也极不健全。革命后的初期霍梅尼授意组建的伊斯兰共和党(真主党)控制着议会,后来该党虽然解散,但是仍然没有建立起朝野竞争的正常的政党伦替制度,也就是说小资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限制,各种非政权党受到排斥甚至镇压。从相当程度上讲,原教旨主义的宗教专制代替了巴列维王朝的世俗专制,从革命后推行的伊斯兰化的对外政策去判断,这一点也是不言自明的。由此可见,伊朗伊斯兰革命的性质是一场不彻底的,片面的,只反对世俗封建制度,不反对教会封建制度的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族民主革命。
17.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危害
    伊斯兰教的主义对当代各国安全和世界和平的主要危害如下:
    ①伊斯兰极端主义以暴力反对世俗化进程,其力量壮大便可以推翻或严重危及所在伊斯兰国家的现有世俗政权。伊朗、苏丹、阿富汗可以作为世俗政权被推翻或被取代的典例,而埃及、阿尔及利亚、中亚各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世俗政权都曾受到严重冲击或困扰。
    ②伊斯兰极端主义在本质上反对现代化进程,偏执的强调伊斯兰是解决的办法,并且强制的恢复和重建全面伊斯兰化,阻碍了伊斯兰社会进步和国家强盛。通过霍梅尼主义,图拉比主义,塔利班主义对伊朗、苏丹、阿富汗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损害可为佐证。
    ③伊斯兰极端主义强烈反美、反犹、反西方,并以恐怖主义付诸实践。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美国和伊斯兰的安全,反过来又置伊斯兰世界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塔利班顽固的庇护拉丹分子,结果自己政权倾注。而且美国借反恐之名,加紧干涉、侵占、改造、控制伊斯兰世界。哈马斯嗜杀以色列贫民,使巴勒斯坦一方失去了道义优势。以色列同样借反恐之名扼杀、终止巴勒斯坦解放事业。伊斯兰极端主义盲目反对西方资本主义也不利于吸取当代先进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妨碍了伊斯兰国家的发展壮大。
    ④伊斯兰极端主义绝对排斥异教和异类贫民,不仅全然排斥西方的宗教和文化,而且极力排斥东方的佛教、印度教、锡克教等所有非伊斯兰的宗教和文化,甚至歧视、迫害本教的其他教派。其结果是自绝于人类文明大家庭,遭到了包括伊斯兰世界在内的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使有关国家在国际上沦为孤家寡人,外部的安全环境决定性的恶化。霍梅尼的什叶派极端主义,塔利班的逊尼派极端主义,对于伊朗、阿富汗国际处境的一度的完全孤立,难辞其咎。又如,塔利班的统治使阿富汗成为一个文明荒芜之地。不听各方劝阻,毁坏巴米杨大佛,以及全国的宗教塑像。对于国内的少数民族残酷迫害。最后导致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时塔利班根本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仅有的三个与其建交的国家也宣布与其断交关系。
    ⑤伊斯兰极端主义以输出“革命”和推动民族分离来实施其极端泛伊斯兰战略,要求在教族认同的基础上,建立大一统的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共同体,不承认民族、肤色、语言和国界的任何限制,如此便对世界现有国家格局和国家疆界提出了严峻挑战,不仅危机各现代伊斯兰国家的生存根本构成威胁,而且威胁凡有穆斯林少数民族聚居的非伊斯兰国家的政治统一。从伊朗输出革命,引发两伊战争开始,到近十余年间,伊斯兰国家和周边非伊斯兰国家发生的泛伊斯兰潮引起社会的普遍动荡,危及亚非欧众多国家所在的广大地区。伊斯兰极端主义热衷和执着于“圣战”,并主要以恐怖主义的危险行为方式去实现其反世俗化、反美、反犹、反异教、反现有国家格局的全部政治理念,从而必然成为多国安全的大敌,世界和平的公害。伊斯兰极端主义近十余年间的一大动向,就是与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全面合流,并为后两股势力中的主体力量,提供意识形态基础和心理动力,显示出巨大的破坏能量。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的高潮现在基本过去,但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中国新疆、俄罗斯的车臣,而国际恐怖主义现在正处在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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