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在“黑斯廷战役”中战胜哈罗徳,加冕为英格兰国王,史称“诺曼征服”。诺曼征服给英格兰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学者梅特兰甚至称:“诺曼征服是英格兰历史上的一次‘巨变’(Catastrophe)”。就诺曼征服对英格兰封建制度带来的变化而言,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诺曼征服为英格兰带来了欧陆各国所不能比拟的王权,借助它英格兰建立了最完善的封建制度;但另一方面,在诺曼征服带来强大王权的同时,这种独特的王权又在社会体系内部瓦解着英格兰的封建割据,使整个英格兰社会出现一种微妙的平衡。正如梅特兰所言:“如果我们现在开始讨论封建制度,我们会明显的发现,英格兰的封建制度明显不同于法兰西,13世纪的封建制度明显不同于12世纪。基于封建制度这一空泛的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英格兰是封建化最完善的地方,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英格兰又可能是最低限度推行封建化的国家。威廉征服在为英格兰引入封建制度的同时,又在破坏着这一体系。”
一、封建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使得欧洲文明状态遭到了破坏,西方文明进入到中世纪。罗马帝国的崩溃使得原先处于强有力中央政府控制下的社会陷入到混乱之中。原先繁荣的城市日渐衰颓,原先在城市主导政治的贵族们避入乡村。人们在各个方面看到社会的解体,代替它的是一些小范围的、情况不明的、零散而不相关连的社会在建立起来。在当时的人看来,这好像是一切都化为乌有,成了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当时的诗人和历史编写者都认为世界的末日到了。
蛮族大规模的入侵往往不存在什么政治计划,导致的结果通常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尽管蛮族国家也试图通过各种政府管理手段,希望对社会进行有效地控制,如颁布成文法典,但罗马帝国时期强大的中央权力及其中央化的行政机制不可避免地衰落了。“查理曼以其个人的天才所做的大量努力并不存在建立新体制的意图,而是一种恢复古代文明的尝试,在他死后帝国的分裂也表明了旧制度已经全然失效。”不过社会还要继续存在下去,当公共权力衰落,无法保障社会群体安全时,人们就不得不采取一些私人性质的措施来稳定并维持社会秩序。另外,中世纪货币经济的衰退使得作为直接生产要素的土地,成为整个社会唯一重大的财产形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封建制度成为人类文明的选择。
一般认为,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土地贵族所有制基础上,封君封臣的人身关系与土地保有紧密联系在一起,以领主与附庸之间私人的契约取代国家的公共法律,私人权力取代公共权力为特征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确切地讲,封建制度是在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之后发展起来的。就生成机制来看,封建制度是伴随着中世纪中期封建主领地的世袭化进程而确立起来的。我们知道,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渊源于9世纪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中世纪初期的法兰克由于货币缺乏,国王无力用货币支付士兵、亲信和官员的薪俸。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办法是将土地作为他们为王国服务的报酬。采邑制改革改变了先前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制度,受领采邑要承担为国王服兵役、服从命令以及交纳税赋等义务,并且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封主或受封人发生变化,都要重新分封。应该说,采邑制实行之初,加强了王国的军事实力,为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强盛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封者的忠诚和义务观念也逐渐淡薄。他们倾向于把采邑视为己有并传给后代。查理曼大帝就曾抱怨领受封地的人将封地视为私产,但依他的权势也无力扭转这种趋势。877年,他的孙子西法兰克国王决定撤回许多封地,重新把它们分配给他的支持者。这一努力看似完全符合采邑制规定,但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无法做到。采邑这时已演变成为事实上不可收回和世袭的贵族领地。正如美国学者派普斯所言:“从理论上讲,在君主与封臣这样的政体之下,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有,其余人只能有条件地拥有土地。地产被封臣作为采邑而持有,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君主……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附带条件的土地保有权在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推动下演化成为完全的所有权……早在公元10世纪、11世纪,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德国,封臣将采邑传给后代就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尽管这些世袭采邑按规定不能进行让渡,实际上到了12世纪,让渡这些财产的做法已经变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采邑就无声无息地变成了私有财产。”这样,采邑实际变成了世袭领地,领主把所属的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土地一起分散给领主。世袭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可以独行其事,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项事务,排斥王权的干预。领地世袭化的过程,同时也意味着封臣开始转变为贵族。这样一来,领地的世袭化促使了西欧土地贵族所有制的形成,它的形成标志着封建制度在生成机制上的基础已经具备。
西欧土地贵族所有制的形成,使得贵族占有和使用土地而产生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经过发展,最终形成了强调土地保有关系的封建制度。其实这一点早已为斯塔布斯所暗示,正如梅特兰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所引用斯塔布斯的一段话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发展的总体趋势可以被描述为一个从属人到属地、从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观念占据主导的时代转变为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与土地占有交织在一起,并最终从属于后者的过程……这些主要的步骤是那么的明显。”土地在那个年代不仅是社会权力的基础,而且更是社会中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西欧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使贵族在自己的土地上能够排斥一切人包括君主和其他贵族,成为只听令于自己的领域。此外,与9-11世纪西欧领地普遍世袭化进程发展的同时,另一事态的发展直接促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生。我们知道,在那个社会秩序无法保障的年代,贵族间私战的绵延以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意外,丧失土地。于是,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强大的领主以求在兵荒马乱的时日得以生存。大批自由民主动依附于封建领主,这最终促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广泛和深入发展。自由民直接依附于领主而非国王,成为领主的仆臣,向他们宣誓效忠。时有谚云:“君有臣,臣有民,臣下之民,不属国君”(The man’s is not the lord’s man)封建制度早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调还可以从违反效忠誓言的处罚得以证明。正如阿尔弗雷徳时期一则法令的序言所表明的那样,自从王国接受基督教以来,几乎每一种重罪都可以用金钱来赎罪,但是对叛变领主除外。因为上帝不会宽恕任何鄙视他的人,上帝不会容忍那些出卖他的人,你必须像热爱自己一样热爱你的领主,对领主的背叛意味着他犯了与犹大一样的罪行,因此背叛自己的领主是得不到任何宽恕的。后来,由于社会状况从战乱趋于稳定,国王逐渐不再给受封者直接提供武器装备,而由他们自己利用土地上的收益自备武器和战士。这样一来,“原来由特定身份的人提供骑士的做法现在变成了由保有土地的人提供,这一转变标志着土地保有取代个人身份开始成为社会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和平时期的到来意味着,“巩固统治和治理社会取代战事成为国王们的主要事宜,土地分封此时也不再主要是为了提供骑士,而更多的则是为了满足领主们的各种日常需求。相应地,起初的那种终身分封逐渐让位于可继承的分封。”可继承的土地分封,使得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对土地的保有,领主与封臣在主张各自权利时一般都以保有土地为主要依据,而非原先的宣誓与效忠。如领主对监护权、婚姻指定权的主张是因为年幼的保有人保有的是骑士役领地,而封臣对庄园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也是以自己在此庄园内保有土地为依据的。“拥有土地成为了自由的标志,一个人因为拥有土地而自由,而不是因为自由而拥有土地;土地的拥有者是武器的主人,法庭是土地拥有者的法庭。”
经过上述的发展,封建制度在欧洲普遍地被建立起来。“任何地方野蛮状态一停止,一切事物就采取了封建的形式。”“教会渐渐成了封建主和封臣,各城市都有领主和封臣;国王以封建主的形式装扮自己。……正像社会的各种普遍性因素都纳入了封建系统一样,最细小的细节和普通生活中最琐碎的事也都成为封建制度的一部分。”
封建制度(Feudalism)或封建主义,就其内涵而言应该说是十分非常复杂的。自19世纪以来,不同学者从各种角度对其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解读,其中,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在其《英格兰宪政史》中对其下了一个至今仍堪称经典的定义:“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形态,在其中,主要的社会联结体现于领主与封臣之间,就领主方面而言,意味着他要保护他的封臣、防止外侵;就封臣方面而言,意味着他要保卫他的领主、履行包括军事服役在那的封建役务以及向他的领主效忠。这种个人的关系不可避免地牵扯到一项财产关系,即土地保有关系――封臣从领主处领有土地,封臣的服役是其领有该块土地所必须承受的义务,领主在土地上享有重要的权利,并且我们可以说,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在领主与封臣之间分离。”在整个封建社会的顶端,国王在理论上是最高的领主,,他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直属封臣,他们在封建土地结构中成为国王之下第一土地保有人。接着,国王的直属封臣进而会以“领主”的身份将受封于国王的土地进行再次分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分封可以由直属封臣的封臣继续下去,直至将土地交给自由民或农奴直接耕种。直接分封土地的结果是,整个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均被型构成一个垂直分布的金字塔关系结构。除国王外,每个分封土地的人既是上位领主的封臣,又是下位各自封臣的领主。
封建制度在西欧的盛行,一方面,它使得“国家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形式,……大大小小的封臣阻碍和限制了中央权力,而不是作为它的代理人来行动,民族的生活被分裂成为各种单独的形式,单个的国家被肢解成一批小的统治权,个人特别是大贵族的意志和欲望得到了自由宣泄的空间,但整个制度的一致的政治行动却成为不可能。惟有贵族是强有力的,王权拥有的是无力量的尊严”。布伦齐尔断言,正是由于封建制的推行,使得王国的军事权力与司法权力“被无数的领主和封臣所分割”,而王权仅仅“被作为一件装饰品来保留”,贵族则割据一方,成为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封建制度这种天然的“离心力”,导致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政治主权在社会中同步分割。公共权威的碎化和下移,不仅将国王权力限制在其领地内,而且也是各级领主因分享权力而成为其领地中政治的实际主宰者。这样,作为封建社会最高领主的国王,只能对其直属封臣行使封君权力,王权在这种状态下实际已经转化成封建私家的宗主权,受到封君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由此而形成了王权孱弱、封建割据的无政府状态。如欧陆一些国家(西班牙、法兰西)这种封建割据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5世纪推行君权政治后才宣告结束,德意志甚至持续到19世纪中叶。封建制度导致的另外的一个结果就是,公共权力的缺失。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是私人权力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这里不存在事实上的公共权力。“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性质。”“封建贵族、教士和自治市镇各有其不同的地位、法律和习俗。它们是三种社会,都受其本身规则和权力所统治。它们之间有关系,有接触,可是没有真正的联合。它们组成不了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和政权统一的国家。”“对这群人来说,是没有一个总的社会的,他们的存在纯粹是地区性的。除了他们居住的地区之外,居民们与任何事或任何人都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有共同的国家,他们并不成为一个人民整体。当我们说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封建联合体时,所涉及的仅仅是封地所有者。”公共权力没有在封建制度中产生或存在。“任何权力和行动的常设手段都没有:没有常设的军队,没有常设的赋税,也没有常设的法庭。每次需要它们时,社会权力和社会机构必须设法把它们重新建立起来。不得不为每一次诉讼设立一个法庭,每次战事建立一支军队,每次筹款设置一项税收。每一件事都是偶然的、临时的和特殊的事。没有一种属于中央的、常设的、独立的政府手段。”
另一方面,西欧封建制度的盛行能够为社会带来一些后来宪政生成的土壤。封建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双向性契约关系”,它体现了领主与封臣之间以效忠保护为内容的、双向互动权利义务关系。领主被要求公正无私地进行统治,对其封臣尽保护责任,同时又赋予封臣适当的反抗权,用以纠偏领主叛离“封建契约”的行为。如1216年在英格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例:富尔克的父亲沃利恩的领地被哀里克·费茨·罗杰强行侵占,富尔克作为该领地的合法继承人向国王约翰的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伸张正义,但被约翰拒绝,于是富尔克宣布说:“国王陛下,您是我们的合法领主,只要我领有您的封地就有义务效忠于您,但你也应保护我的权利,而您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此,我不再负有效忠于您的义务。”这样一种“双向性契约关系”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专断权力产生了限制。
总之,应当明确的是封建制度产生的现实需要在于:稳定公共权力衰落所导致的社会动荡局面。它是人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做出的制度回应与选择,它体现了某些社会合理化的因素,但同时也潜孕了许多对于秩序破坏的危机。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矛盾,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给出了较好的答案。
二、诺曼征服后的封建制度
诺曼征服导致的最直接可见的变化就是王权的兴起和封建制度的完备。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封建制度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已经萌生。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过程中,国王常常把掠夺来的土地封赐给自己的亲兵哥塞特(gesith)。土地私有的形式称作“特许保有地”或册地(bookland)。此种封地在基督教传入后,采用了罗马的文书册封方式,所以被称作“文书地”。受封人对文书地享有完整且充分的所有权,可以将文书地转让、出卖或者赠与他人,或者再进行二次分封。现存最早的麦西亚王国在672/674年的一份赐地文书上写道:“从今天起,我把我的赐予权、承认权、转交权和指派权给予你们。”英国史学家梅特兰认为,文书地的册封“与其说是赐地,毋宁说是一种政治权力,赐的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一种特权”。可见,在11世纪诺曼征服以前,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在英格兰萌生。
诺曼征服是英国史上的一个大事件,它为600年来盎格鲁萨克森封建制度的发展做了一个总结,又开创了英国封建制度全盛时期的新时代、新局面,从诺曼征服到亨利二世统治结束近一个半世纪,英国封建制度从基础到上层建筑全面建立,到13世纪达到极盛。
诺曼征服为英格兰带了了强大的王权,在强大王权的作用下,威廉一世没收了所有公开反叛者的土地,除了将一部分土地留作己用外,将其他土地作为“战利品”分封给追随他的诺曼贵族及军事随从。没有参与反抗的英吉利人仍保留原有的土地,但必须承认自己的土地是从征服者威廉那里得来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尊奉威廉为最高领主。由此,威廉实际上成为了英格兰最高土地的所有者。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曾这样评价道:“威廉一世及其后继者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建立了一种等级森严、整齐划一和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的封建制度,国王是最高的封建领主。”据统计,直接领受国王封地者称作国王的直属封臣,共1400余人。领地较大、年收入100磅以上者约180人,称作男爵。其中有12人是威廉一世的亲属或最受威廉宠爱的诺曼大贵族,他们共占全国1/4的土地。男爵们分别向国王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义务,大男爵提供40-60名,中小男爵提供10-40名,其余的1200人是骑士,只领有一块采邑,只承担一名骑士义务。教会同样承担骑士义务,高级教士全都成为威廉的直属封臣。占地教多的坎特伯雷主教、林肯主教、温切斯特主教、伍斯特修道院院长分别承担60名骑士,领地较少的拉姆齐修道院院长只承担4名骑士。
当土地分封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由此产生了国王是全部土地所有者的观念,这进而成为不久之后英格兰“末日审判”的起点和成果。自1085年圣诞节后两年时间里,威廉开始了所谓“末日审判”的调查,调查的内容涉及到每户有多少耕地、多少人口,人口是农奴抑或自由人,耕地是农奴份地还是自由土地;调查财产项目繁多,从不动产土地、房屋到动产耕牛、猪羊,甚至鹅鸭、餐碗都在调查之列,以上均需一一登记在册,使人有如末世来临之感,最后将调查结果称之为《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紧接着,威廉于1086年8月1日在索尔兹伯里召开誓忠会,要求所有等级的领主参加。大多数封建主到会,向威廉王宣誓效忠,达成了“索尔兹伯里誓约”(Oath or Salisbury)。英国学者布勒德在《英国宪政史谭》描述说:“无论如何,自1086年以后,所有佃户,不问其所领之土地系直接得之于王者,或间接得之于贵族地主者,其对于王均属直接之人民。姑无论其间接属之于贵族地主也,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也。”即国王的直属封臣再分封土地时,次一级封臣除宣誓:“因为须有您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外,还必须附加一句:“除效忠国王之外”。
因此,在英格兰国王是名符其实的最高统治者,所有封建土地持有者都是国王的封臣。
三、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特殊性
尽管上面提到,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存在很多共同的地方,使我们能够就整个西欧的范围对其展开讨论,但是封建制度在西欧内部各个国家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
诺曼征服后其封建制度出现诸多特殊性的根源在于强大王权的介入。诺曼征服之后,威廉就开始了其对英格兰封建制度的建设。鉴于威廉个人对于封建制度的切身体验,他十分清楚封建制度对于王权潜在的危害。他7岁继任诺曼底公爵之位,在幼年时他饱受其领地内贵族对其领主权威的公然挑衅以及他们相互对峙、博杀为诺曼底带来的动荡和不安。当威廉借助武力于1047年击败叛军,巩固地位后,羽翼丰满的他却又依循封建制度“离心力”的逻辑力图摆脱法王的臣属关系,并在1053年成功击溃王军。随着法兰克王国的分裂,中央权威名存实亡,诺曼底公爵威廉与法王之间只剩下名义上的关联,领地内部的所有控制权均掌握在威廉手中。当诺曼征服使威廉摇身一变成为一位国王时,他一定不能容忍其幼年的经历和法王的衰败在自己身上重演。于是在切身经验与王室命运深谋远虑的双重作用下,他对封建制度进行了改造。
武力征服的便利之处在于,它能够尝试建立一种理想的封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欧陆封建制度的诸多弊端。首先,诺曼征服所带来的强大王权使英格兰的封建制度较之欧陆各国而言,封建化程度最为完备。封建制度在欧陆各国尤其是其发源地法兰克帝国,由于是历史自然而然发展起来的,因此封建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土地保有制并不完全符合封建等级性的分封,存在许多土地难以纳入封建土地体系中,如教会土地和自由人的自由地等。梅特兰也认为,“如果我们观察中世纪德国的法律,我们会发现另外一番图景(这里主要区别于英格兰普遍性的土地保有制形式);这里存在着封建土地与非封建土地,封建土地拥有者与非封建土地拥有者共存。这里的法律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系统,邦区法(Landrecht)和领地法(Lchnrecht),普通土地法和封建法。”与之不同的是,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除国王留作自用的王室土地外,他将所有其他土地都分封给封臣,并且确立了每一寸土地都是向英王持有的观念。“我们这样认为,有关土地的法律都是封建的,所有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封于国王。”因此,如果我们仅从封建土地结构分布上看,英格兰是所有欧洲国家中封建化最完善的国军,因为每一寸土地都纳入到这个体系之中。这样整齐划一的封建制度,在理论上使得国王是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他可以凭借其最高领主的身份去支配王国内每一寸土地及其土地上所附属的权力。
其次,威廉一世利用手中强有力的王权,使王室拥有的地产远远超过任何教俗封臣。根据英国史学家以当时的调查材料所作出的统计和分析,其时全英土地年收入约为73000镑,其中王室约占17%,约12600镑;主教区和宗教团体约占26%,世俗贵族约占54%。而当时收入最多的总封臣收入也仅2500镑,半数以上的总封臣年收入不到100镑。由此可见,当时全国的耕地总面积中,约五分之一多属于国王,约四分之一多属于教会,约二分之一多属于世俗贵族,还有一小部分属于支持威廉王而继续享有其领地的英国旧贵族及自由农民。这也就是说,王室地产之大是任何封臣都望尘莫及的,这就改变了欧陆法兰西许多大贵族的领地远远超过法王,各自据地自雄,无视王权的状况。如这一时期诺曼底公爵的领地就远远大于法王以巴黎和奥尔良为中心的王室领地(王室领地也被称为“法兰西区”或“法兰西岛”)。这样一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封建制度所引发的任何一个单独的封臣,都有可能因为实力超越王室,与王权进行抗争的可能,防止了国家封建割据状态的产生。
再次,威廉将直属封臣的封建地产分散于各地,使之不能连成一片。上面提到,威廉一世不愿意自己直属封臣的领地,像欧陆法兰西王国那样过于庞大集中而形成不听命于国王的独立王国。于是,威廉将封建制度中的封臣领地的存在方式略加改动,使领受大量封地的直属封臣的地产分散于各地,使之不能连成一片。如威廉的同父异母兄弟摩尔汀伯爵罗伯特的领地分散在20个郡内,切斯特伯爵休的领地分散在19个郡内。这样相互交错的地产占有格局,一方面由于时间和距离的限制,不仅使封建贵族们一时难以迅速积聚反抗王权的政治和军事力量,防止欧陆封建大贵族在其领地上实行私家统治对抗王权状况的出现,而且相互交错的地产分布使得直属封臣们能以较开阔的视野关注其在广泛地区的经济利益,由此而渴求王国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无疑于克服可欧陆封建制度内在“离心力”的危害。另一方面,英王为管理其直属封臣经常会派一些王室官员奔赴各地。这对于遏制封建贵族封建政治和司法特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梅特兰所说:“享有大地产的贵族,其地产被广泛地分散者,国王通过巡回的司法逐渐统一者其所有封臣的法庭。”这种地产分散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王权的统一,避免了国家的分裂。
最后,征服者威廉对英格兰封建制度最为关键的改造在于,他使得作为王国内最高封建领主的国王拥有对各级封臣的直接支配权。在1085年开始的“末日审判”调查中,土地清查就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了土地领有的公式,即“某人向某人……向国王领有土地”,结果,每一块土地都被当成从国王那里得到的封土。这一措施既为英王支配全国的经济资源提供了参考依据,更对国王对全国各级封臣直接支配权提供了前提。难怪英国宪政史学家斯塔布斯认为,“它是为反对封建主义的分裂力量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
众所周知,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尤其法兰西是以分封土地为基础的。国王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除将部分土地留作私人领地外,其余土地全部分封给大贵族,接受国王封地的大贵族与国王结成直接的封君─封臣关系。同时,大贵族又效仿法王,把一部分封地留作自领地,其余封地再分封给次一级封臣,于是,又结成新一层封主-―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分封,便形成以土地保有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结构。威廉一世在推行这一封建制的过程中显然意识到,那种将权利义务限定在直接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封建原则,潜蕴着不利于国王集权的因素,与国王直接统治所有臣民的君权原则大相抵牾。于是,为了弥补这一原则的缺陷,威廉于1086年8月在索尔兹伯里召开誓忠会,要求所有等级的领主参加。大多数封建主到会,向威廉王宣誓效忠,达成了“索尔兹伯里誓约”(Oath or Salisbury)。“索尔兹伯里誓约”要求全英格兰大小封臣都要宣誓效忠于英王。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它改变了欧陆封建模式下“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状况,而代之以“我的封臣的封臣依然是我的封臣”的新封建领主统辖封臣的原则。这也就是说,处在封建社会金字塔顶层的英王,在英格兰作为最高领主享有所有封臣的效忠与臣服。国王跟某一封臣的直接领主发生冲突时,该封臣应忠于国王,而不是根据欧陆的封建法则忠于其直接领主。“索尔兹伯里誓约”等于宣告了威廉既是所有王国居民的国王,又是可直接控制各级封臣的最高封君,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其权威,“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了其誓约,就是叛逆者”。 这样一来,国王就可以突破封建居间权力的障碍,借封建宗主的直接支配权之名,来行国王统治所有自由人的君权之实。在某种意义上讲,依据“索尔兹伯里誓约”,“国王建立了独立于封建等级制的权力,同时,又决心从封建制度中获取所有可能的支助。”最终,威廉使自己获得了各级封臣的直接支配权,避免了欧陆封建制度下国王仅仅是其直属封臣领主的状况,建立了“英王――居间领主――各级保有人”的新封建社会等级秩序。
四、英格兰特殊封建制度对权力格局的影响
前已述及,一般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一方面由于天然的“离心力”使得中央权力下移,公共权力转变为私人权力,公共权威无从建立,但另一方面封建制度的“双向性契约关系”使得以制约权力为基本要义的宪政主义得以萌生。然而,问题是如何将两者合理的结合,既防止封建地方的割地自雄、国家孱弱的状况的发生,又杜绝专 zhi王权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王权带来的独特封建制度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此问题的办法。
诺曼征服一方面通过强有力的王权使得欧陆传统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在英格兰得到了改造。几乎所有的土地都纳入到了封建体系之中,英王对各级封建封臣都直接享有支配权。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大王权为英格兰带来了全欧洲最完善的封建制度。然而,另一方面这种全欧洲最完善的封建制度并没有使英格兰走向比欧陆各国中央权力更为孱弱、地方封建割据更为严重的状况。因为强有力的王权始终能将封建制度所潜孕的“离心力”危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强有力的王权也仅仅只能“控制”封建制度“离心力”的危害,它并不能向东方国家那样完全“支配”社会其他力量。因此,英国强大王权注入下的封建制度,已经偏离了其发展的轨道,与王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任何单一的封建力量无法与王权抗衡,导致地方大贵族完全架空国王的权力,进而导致封建割据状况的产生。相反,集权化的王权也无力摆脱封建制度的框架,形成一种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专 zhi力量。
英格兰这种特殊王权下的封建制度表现初一种双重性,一方面在土地、财产等“私”的方面形成较为纯粹、完善的封建制度,另一方面,在政治、司法等“公”的方面又表现为极为强大的中央王权。这种“公”、“私”作用下的封建制度对英格兰权力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申言之,诺曼封建制度在土地、财产等“私”领域较为严格的制度规定使土地关系不至于出现混乱的状况,进而使得英格兰封建制度在“公”领域保持稳定。因为土地是中世纪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关系的混乱必然会影响国家政治统治的安危。如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由于在封建体制之外存在一些自由土地,或者一片土地重复分封,造成各级封臣之间层次不明,地方上大贵族趁机攫取大权而自重情况的发生。同时,英格兰在封建“私”领域的严格且完善的规定,使得所有的封臣均须向国王宣誓效忠,英王得以控制所有的地方贵族。而在欧洲大陆的法兰西由于其封建制度在“私”领域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大贵族在封建“公”领域完全架空了国王的权力。因为从封建制度的理论上讲,再分封的封臣只对自己的直接领主负有效忠义务,因此,一旦自己的直接领主同再上层的领主发生争端,他就必须仅仅忠于自己的领主,正如上面所说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所以,国王完全可能遭到直属封臣以下各级封建主的反对。再加上,由于封建役务中军事役务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封臣必须为自己的领主战斗,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国王甚至可能遭到下级的武力攻击。此外,各级领主之间也存在相互之间的私战。这些封建“私”领域规定不完善也是我们理解为什么这一时期欧陆社会秩序总是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上面分析到,封建制度“私”领域的不完善、不严格会直接导致封建制度“公”领域方面的混乱,甚至国家整体的四分五裂。与之相反,封建制度“公”领域所表现出的强大王权,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封建“私”领域方面的完善与严格。如果没有英格兰相对强大的王权,封建制度在“私”领域的建构可能还会和欧陆一样。此外,如果封建制度“公”领域无法建立,国王权力十分衰弱,地方封建贵族不受限制,可能没法或者根本没有必要产生限制中央王权的机制。情况的发展也就可能像法国后来那样,在王权兴起后由于缺乏封建制度“私”领域的制约,封建贵族只能依附于国王,倒向绝对的国家主义,最后再不得不通过底层的暴动彻底打破整个绝对的国家主义结构,如1787年法国大革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英格兰封建制度“公”领域所表现出的强大王权是与东方国家皇帝权力的强大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王权在英格兰是后于封建领主权的,英王首先是私法性的最高领主,然后才是公法性的国王。而在东方,皇帝从来就没有被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身份来看待,更不存在领主与封臣的权利与义务基础。当皇帝被作为“家长”来看的时候,也仅是指笼统的“天下”的家长,而不是严格的封建权利与义务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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