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清朝各省总督
总督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俗称“制军”或“制台”掌统辖一部分地区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凡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到副将以下都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总督并有对外交涉之权。全国共设总督八人,计为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山东、河南三省地方)、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闽浙总督(管辖福建、台湾、浙江三省)湖广总督(管辖湖南、湖北二省)、陕甘总督管辖甘肃、陕西、新疆三省)、四川总督、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二省及南海诸岛)、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二省)。以后到光绪末年,又增设东三省总督。直隶总督:初为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同时另有宣大(宣府、大同)总督,改为直隶巡抚顺治十三年(1656)裁。十五年又裁三省总督,改为直隶巡抚,十八年始设直隶总督。康熙二年(1663)复改为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康熙八年又裁。康熙五十四年(1715),以直隶巡抚兼总督衔,六十年停兼衔。至雍正二十年(1724)始又复设直隶总督(驻保定)。乾隆十四年(1749)兼河道总督。二十八年又裁撤直隶巡抚,巡抚事务由总督兼。咸丰三年(1853)兼长芦盐政。同治九年(1870)更兼北洋通商大臣,驻天津,冬令还驻保定。至此,直隶总督成为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
两江总督:初为江南(包括江苏、安徽二省)江西,河南总督,顺治六年(1649)改为江南、江西总督(当时河南并归直隶)。九年另设两江总督,康熙二年(1663)仍并入江南。康熙十三年(1674)又另设江西总督,二十一年又并回江南。以后定名为两江总督,驻江宁。雍正元年(1723),以两江总督统理江苏、安徽、江西,地连江海,授为兵部尚书,兼督察院右都御使。道光十一年(1831)又兼两淮盐政。同治四年(1865)更兼南洋通商大臣。至此,两江总督成为南方最有势力的地方大员。
闽浙总督:初为福建总督,兼辖浙江。顺治十五年(1658)另设浙江总督,康熙八年(1669)载。二十六年(1687),福建总督又裁撤为浙江福建总督。雍正五年(1727)复分设浙江总督,十二年又裁撤。乾隆元年(1736)复设,同时另有以闽浙总督衔驻福州,专管福建事务。三年浙江又该归闽浙总督管辖。此后,即为定制。光绪十一年(1885),福建巡抚改由闽浙总督兼。并监管台湾。
湖广总督:驻武昌,康熙七年(1668)裁并为川湖总督。九年(1670)复设湖广总督。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仍驻武昌,二十六年(1687)改名为湖南湖北总督。光绪三年(1904)更兼湖北巡抚事。
陕甘总督:初为陕西总督,兼辖四川,顺治十四年(1657)停兼,四川另设总督。康熙三年(1664),陕西总督改为山西陕西总督,十四年又改为陕甘总督。十九年(1680)又兼辖四川,改为川陕总督。雍正元年(1723)以陕甘总督统辖陕西、四川、甘肃三省事务,特授为兵部尚书兼督察院右都御使。雍正九年(1731)改川陕总督专辖陕甘,另设四川总督。十三年(1735)仍兼辖四川,改为川陕甘总督。乾隆十三年(1748),因西北用兵,川陕各设总督。十九年(17540,陕甘总督由西安移驻兰州,兼陕甘巡抚事。二十四年(1759)又改为川陕总督,驻四川,并另设甘肃总督。二十五年仍改为陕甘总督,又分设四川总督。二十九年,陕甘总督还驻兰州,仍兼管巡抚事。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为行省,也由陕甘总督兼管。
四川总督:顺治十四年(1657)设(以前四川由陕甘总督兼辖),驻重庆。康熙七年(1668)改为川湖总督,移驻湖北荆州(今江陵)。十三年(1764)又另设四川总督,仍驻重庆。十九年改归陕甘总督管辖。雍正九年(1731)又另设四川总督,驻成都,十三年又裁。乾隆十三年(1748)金川用兵,又设四川总督,并兼管巡抚事。二十四年又改为川陕甘总督。此后,遂为常制。
两广总督:初为广东总督,辖广东、广西二省,驻广州。康熙二年(1663)另设广西总督,三年又与广东合并自是即称两广总督。光绪三十一年(1907),广东巡抚也由两广总督兼。
云贵总督:顺治初年设两省互驻。康熙元年(1662)云南贵州各设总督,三年又并为云贵总督一人,移驻贵阳。十二年云、贵两省又分设总督,次年合并。二十六年(1687)移驻云南,仍辖云贵两省。乾隆元年(1736),两省又各设总督,十二年复合并。此后,遂为定制。光绪三十年(1904),云南巡抚也由云贵总督兼。
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地方,初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1907)都建为行省,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并加钦差大臣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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