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海一粟 发表于 2010-9-30 20:24:01

作“奸”犯案历代怎么判?



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广为传诵,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西周: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自然应包含于此。
  秦代: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
  到了秦代,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我国现代刑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通奸既是犯罪,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
  在秦代,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罚。

汉代: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唐代: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强奸罪中,妇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还规定,凡是强奸罪,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
  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最重者可处以绞刑;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像《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

宋代: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没有做太大的修改,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例如,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
  有这样一个案子,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判处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元代: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视为犯罪的,在元代也同样视为犯罪。但就强奸而言,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的罪名,而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
  对于“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说明,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
  一般的犯罪,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明代:男扮女装行奸皇帝亲判凌迟
  在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他男扮女装,跟一人学做女红。学会后,他经常让人介绍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红。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骗取女子的欢心后将其奸污。
  这样桑冲得逞了十年,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他才被人捉住送官。
  但明代法律没有对欺骗行奸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所以法司将具体案情奏明圣上。成化十三年7月22日,皇帝给予了批复,认为这人犯罪情节恶劣,有伤风化,应凌迟处死。

清代: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了解释,刁奸,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现行法律:通奸为道德问题强奸最少判三年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现代刑法将通奸视为道德问题,并对强奸罪有了明确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古代处罚通奸女人的酷刑:轻者吃屎重者扒皮

    古朝鲜的一些地方,为惩罚不贞妇女,要在女人的脸上盖上烙印,就像《水浒传》中给犯人脸上刺字做记号一样。在欧洲,过去曾有在失贞女子的脸上或衣物上写有表示失贞的红色大写字母A的做法,字母A有“通奸”、“不贞”的含义,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不贞之妇”,使这个女人羞辱一辈子,这也正像纳粹强迫犹太人穿上带有黄色星记的衣服一样。
    在马绍尔群岛,曾有以吞便来惩罚失贞的习俗。女子如果在婚后失贞,就要被处罚以当众吞下粪便,这意味着她如同粪便一样臭不可闻。
    在古印度,惩罚通奸又往往和维护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如果是同一阶段的男女通奸,要被砍掉两个手指,或是课以罚金。如果通奸双方的阶级不同,则罪刑更为严酷。如是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阴茎要被烧除,而且要躺在烧得通红的铁床上,施以火刑;而这高阶级的女子,则也要被人用铁制之物将阴道灼坏。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如坦桑尼亚人对失贞妇女要处以残刑或死刑,即将失贞女子弄残或弄死。阿拉伯国家要将失贞的女子用乱石击死。在法国有用火刑惩治失贞女子的做法。此外,世界上还有许多惨不忍睹的惩淫方法,如活埋、扒皮、沉潭、鞭打至死、油煎、碎尸、钉板、割阴、烧臀、刺乳、剖腹、切臂等等。在不少国家,即使对失贞女子不处死,也要施加极具侮辱性的惩罚,使女子没脸见人,无法正常生活。例如被迫裸露全身,倒骑驴子,被带着游行于城内各街道。例如路易十三的弟弟奥尔连公爵的情妇就是这样被迫在巴黎游街受惩的,至于一般的民间妇女则更不用说了。

严惩通奸的法令当然主要是针对女子的。如果一个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就要和她离婚,否则就要冒被告发的危险。通奸的女子被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她一半的嫁妆和三分之一的财产,任何男子如果再和她结婚,视为同犯。而和她通奸的男子如果已婚,也要被放逐,但和她不能在同一个岛上。
    事实上,任何男子只要是已婚的,都有可能被认为是通奸的共谋而遭受处罚,只有单身汉可以免除。而如果男人的情妇不是登记在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请合法登记的妓女人数一下子增加了很多,其中还有不少是颇有名望的女人。
    在古罗马,贵族们由武士来保护贵妇人贞操的风气十分盛行,可是在贵妇人的情夫中,恰恰多半是肩负保护妇女贞操“重任”的武士们。
    在古代的西亚和中亚地区,妻子们居住的后房被监管得密不通风,可是女人仍有本事找到给丈夫戴绿帽子的机会。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之中,就曾借波斯人之口讲了几个使丈夫们瞠目结舌的偷情故事,这是有可靠的现实根据的。基督教的女修道院被监管得比波斯贵族的后房还要严厉,却仍然不能使修女们严守贞操,这在卜迦丘的《十日谈》中就反映得十分明显。
    总之,没有这一半就没有那一半。男子荒淫,女子就无法守贞。

nttangjian 发表于 2010-10-1 08:48:40

歧视女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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