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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觀燃可燃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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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7: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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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索達吉堪布中論釋》

十、觀燃可燃品46
  丁十(觀燃可燃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燧木及燧砧47,手作三者聚,此等緣生火,生後速失滅。智者尋其來,以及所去處。然於諸方隅,不得若來去。蘊界以及處,內空外亦空,無住我所空,諸法如虛空"等,宣說了無有燃與可燃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領受者人我與所領受的法是存在的,因為它們彼此互相觀待的緣故,如同火與柴薪一般。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與柴薪;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三、呵斥違品之見。
  己一(破火與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觀待而成立;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
  辛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則一。
  如果對方認為"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其本體不成立"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相互觀待的法具備體性,是現量可見的。觀待木柴而產生火,火並非不具備自性,因為暖熱、燃燒的自性與其結果可得的緣故。同樣,觀待火而產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備的,因為所燃燒的是四大自性的緣故。
  如果此二者存在,則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並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與能燃的火本性為一體,則作者與所作的業成為了一體,這樣也就成了陶師與其所作的瓶子為一體,這明顯是荒謬之談。
  辛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分三:一、以太過而破;二、破離過之答覆;三、宣說其他能損之理。
  壬一、以太過而破:
若燃異可燃, 離可燃有燃。
如是常應燃, 不因可燃生。
則無燃火功, 亦名無作火。
  如果木柴與火的本性為異體,如同瓶子與氆氌一樣,則不觀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夠熾燃。這樣就有即使沒有木柴,火也能恆時燃燒,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產生火的過失。這樣一來,點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無意義。還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燒的作業不存在的緣故,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備木柴等燃燒[作業]的能燃[火]。
燃不待可燃, 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則應空。
  (火)因為不觀待木柴等他法的緣故,則不能從能燃之緣產生。如果不互相觀待,則緣的不具備與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須能常時燃燒。這樣,就不需要重新點火的舉動,(如果此結論成立,)則人們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滅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舉。
  壬二、破離過之答覆:
若汝謂燃時, 名為可燃者。
爾時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如果對方辯白道:雖然木柴與火為異體,但也並不是說沒有木柴卻必須產生火。即使此二者為異體,但沒有木柴就沒有火。不然,又是什麼緣故而使火熾燃的呢?它的意義為:火所燃燒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須依賴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們並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換言之,必須與火相關聯才能稱之為木柴,火也必須仰仗木柴才能產生,它們具備相互觀待的關係。並不是如同瓶子與氆氌之間毫不觀待,互為他體。所以也就不會成為過失,其原因是:如果我們這樣承許,火必須觀待於木柴,因為正在燃燒的才是可燃者(,就沒有以上過失了)。
  在那個時候,正在燃燒的只能稱之為木柴,於其之外而為他體的火並不存在,又以什麼而使木柴成為可燃呢?誰也無能為力。如果所謂的"正在燃燒"是指木柴捨棄了原有的實體而變成火,則除了火以外沒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並未捨棄原有的實體而是(以實有異體的方式)住於火中,那麼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燒呢?它們相互之間並沒有關聯,成了互不觀待的他體。如同東方的火與西方的木柴一般。
  壬三(宣說其他能損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離過之答覆。
  癸一、正破:
若異則不至, 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 不滅則常住。
  因為火與木柴互為異體,此二者在任何時候,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至]。如果不能接觸,則如同東方的火不能去燃燒西方的木柴一樣。如果不能燃燒,則不能因木柴窮盡的功效而使火熄滅。如果火不能熄滅,則其自身就成為恆時燃燒、常住不滅的法了。
  癸二、破離過之答覆:
燃與可燃異,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如果對方認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觸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觸此女人一樣,雖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為他體,但火仍然是可以與木柴接觸的。
若謂燃可燃, 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 至於彼可燃。
  如果火與木柴,如同女人與男人一樣互不觀待,一者可以棄離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體。則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為異體,也能如同男人與女人一樣可以與木柴相接觸。然而這種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與意義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觀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觀待而立;二、宣說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觀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後之觀待;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壬一、破前後之觀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對方認為:如果火與木柴互相具備觀待的關係,則它們就應該是存在的。如果它們自身不存在,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兒子與女兒不存在互相觀待的關係一樣。
  如果因為觀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為觀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麼請問:究竟是觀待所觀待的何法,而使觀待法火與木柴成立的呢?於此二者當中,究竟是哪一個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 則燃成復成。
是為可燃中, 則為無有燃。
  如果承許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後觀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沒有成立,則所觀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觀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如果火已經成立,則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謂的"火"成立,就會成為根本沒有意義。
  這樣一來,你們所承許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燒的木柴,就成了不觀待火的木柴了。這樣,你們所承認的相互觀待的關係也就消失了。
  總之,如果所觀待的法不存在,則觀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為所觀待的法一樣。反之,如果所觀待的法存在,即已經成立,又怎麼需要觀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觀待的法)沒有誕生之前所承許的法,也在此之前沒有所觀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麼又是誰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並不存在,如同沒有父親的兒子一樣。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離開火而)首先成立,則其他並沒有正在燃燒的,並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許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論成立的話,則火的產生就成為了無因,並且有無需觀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損害。
  壬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
若法因待成, 是法還成待,
若所待可成, 待何成何法?
  (原譯: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如果對方提出:此二者並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而僅僅是在同一時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許在同一時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夠成立,則無論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說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過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觀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然而,火法也是觀待的法。如果認為火法所觀待之法或者觀待處--木柴成立,那麼我們就可以義正詞嚴地提出:是觀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則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終二者也就無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話,又怎麼需要觀待能立呢?如同飄蕩於水中的人們,為了使船隻不至於沉陷,即使一個個互相緊攥雙手也無濟於事一樣。
若法有待成, 未成雲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許"某法因為具備觀待而成立",那麼請問:其所觀待的法是已經成立的法,還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麼能夠觀待呢?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觀待)一樣。如果承許是已經成立的法,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已經成立的緣故。
  壬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因可燃無燃, 不因亦無燃。
因燃無可燃, 不因無可燃。
  觀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因為無論火觀待的是已經成立還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觀點,都已經被駁斥得一敗塗地。而不觀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否則就有前面所說的應成不觀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觀待以及應成恆時燃燒的過失。
  同理,觀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為觀待的論點早已被駁得體無完膚的緣故。而不觀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為不是正在燃燒而被稱為木柴不符合邏輯的緣故。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不是正在燃燒,不能稱其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燒的原料,又怎麼不是可燃呢?
  當然不是可燃,因為能障礙其成為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緣故。
  那麼,馬頭火48又作何解釋呢?
  我們此時所探討的火,是指必須由木柴而產生的火,而馬頭火並不是由木柴而產生的,所以也就不是我們此處所指的"火"。或者因為(馬頭火)並不是木柴的近取者。所以,並沒有堪稱為領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說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餘處來, 燃處亦無燃。
  如果對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說:倘若存在火,則現量可見木柴被火所燃燒。因此,我們不需要細緻入微地去推敲,火與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們苦心竭慮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燒的主張,然而這種觀點卻沒有可以安身立命之處,因為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緣故。為什麼呢?我們可以假設,這種所謂的火,無論是作為並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燒的,還是作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燒的,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首先,火絕對不是由並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形成]的,因為,如果火是並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形成]的,則有可現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無因的過失;其次,木柴自身當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為可現不可得的緣故。
  壬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來說。
  有關遮破火與木柴的其餘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中已經做了宣說。我們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需在措辭上稍作改動即可。
  因此,作為瑜伽士,用此處抉擇燃與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將其他諸法,包括外器世間的末劫之火、內有情世間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燒的觀點融會貫通。
  正如《三摩地王經》所云:"若歷數百劫焚燃,虛空從未被燒及。證諸法同虛空者,彼於火中永不焚。"
  通過以上論述,主要抉擇了(燃與可燃)為一體與異體的情況。
  庚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可燃即非燃, 離可燃無燃,
燃無有可燃, 燃中無可燃。
  因此,木柴並不是火,否則用"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的推理可以損害;同樣,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就可以證明。
  因為用以上的兩個道理,已經將火與木柴的本體為一體與異體的兩種觀點進行了破斥。所以(火中)也不具備一體與異體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備能依的木柴,而這種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凡是異體的法,則應遍是能依所依的緣故,所以其不可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 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 一切等諸法。
  前面已經抉擇了火與木柴一體、異體、具足、能依以及所依不存在的道理。依靠這個道理,我們也可以同樣依次宣講:如果對領受者人我,取受或者所領受的五蘊二者以此五法進行觀察,也不可成立。
  同理,(依靠這個道理,)我們還可以宣講諸如瓶子與氆氌、支分與有支以及因果等其他法若以五種方法進行觀察,都不可成立的觀點。
  己三、呵斥違品之見:
若人說有我, 諸法各異相,
當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如果有人還會揚言:領受者人我及其所領受的五蘊存在,果法等諸法以及經緯等法也是以本體一體與異體的方式存在的。
  龍猛我只會認為: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強調的遠離常斷的緣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為以如此的耽執,在正量面前無法立足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觀燃可燃品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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