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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谛闲大师遗集第四编忏释》
○二显体
显体为二:一、须显体。体者,主质之义。名是傍,体是正。名是宾,体是主。名是假名,体是实质。名是体上之能诠,体是名下之所诠。一部忏文,从始至终,无非能诠文字名言。我人理须顾名思义,寻名得体。如因指见月,因筌得鱼。就此名言之下,一一皆显所诠之体。得此体已,方能全性起修。以修合性,故释名之后,须显体也。二、正出体。此忏以实相为体,于三慈中,取无缘慈。二悲中.取同体悲。于道场中,取真性菩提场。于三德中,取法身德。于三因中,取正因。于三道中,取苦道即法身。普贤观经云:若欲忏悔者,端坐念实相。故以实相为所忏之正体也。显体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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