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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杖十二法: 「倒杖十二法」又被風水界稱為「楊公葬法十二式」。 楊公就是被後代風水師,尊稱為江西派風水宗師的楊筠松;清趙翼《陔余叢考.葬術》:「一曰江西之法,肇于贛州楊筠松。..其為說主于形勢,原其所起,即其所止,以定向位,專指龍穴沙水之相配。」。 然而,正史上卻從未提到楊筠松此號人物;而歷代的風水界,對於楊筠松的身世與生平事蹟,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根據清初《古今圖書集成》引《地理正宗》說:「楊筠松,字叔茂,竇州人,寓江西,號救貧先生。」;只不過《地理正宗》的說法,主觀意識過強,缺乏證據,故而難以令人信服。 因此,紀昀的考據就相對地比較值得參考;《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楊)筠松不見於史傳,惟陳振孫《書錄解題》載其名氏。《宋史.藝文志》則但稱為楊救貧,亦不詳其始末。惟術家相傳以為筠松名益,贛州人。掌靈台地理,官至金紫光祿大夫。廣明中遇黃巢犯闕,竊禁中玉函秘術以逃,後往來於處州。無稽之談,蓋不足信也。」。 由此可知,楊筠松究竟是何許人也,確實已經無法證實矣。 事實上,當今在風水界所流傳的楊筠松事蹟,幾乎都是根據《地方誌》以及民間所流傳的說法而已。 例如,除了《宋史.藝文志》有提到《正龍子經》為楊救貧撰,輕輕一筆帶過之外;最早記載是首見明朝嘉靖年間的《贛州志.方伎.寧都》篇之「五代僕都監」欄中:「僕,陰陽家流,逸其名;與楊筠松俱官司天監,唐僖宗時黃巢之變,僕與楊避地卜居縣西懷德,..」;而萬曆年間的《寧都縣誌》、清朝《贛州府志.卷三十四》、《江西通志》以及《寧都直隸州志.方伎》等的記載,已經將楊筠松提出另篇介紹,其事蹟內容則大同小異。 至於風水界,及民間傳說中的楊筠松事蹟也是不少;清末曾國籓的三僚《曾氏族譜》中,也有一番的介紹;只不過絕大部分皆被宣染地過於誇大,甚至是荒誕,故而不可信之。 由於楊筠松的風水事蹟被過於神話,故而後代甚多托其名的風水著作;因此,六愚對於「倒杖十二法」是否為楊筠松所撰,與紀昀一樣持保留的態度;《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葬法則專論點穴,有倚蓋撞黏諸說,倒杖分十二條,即上說而引伸之,附二十四砂葬法..雲吳炎錄,已見遺,皆無名氏,是此書在宋並不提筠松所作,今本不知何據,..」。 然而,流傳至今的所謂「十二杖法」,卻有幾種不同的版本: 1、《古今圖書集成.堪輿部匯考》版本: (1)、順杖: 順者,順乘乎本山之來脈而受穴者也。 必其後龍已經剝換,脫殺得盡。及至將入首處,不強不弱,不必饒減,微微一脈,迤遞而來,無直沖劍脊。細看則其來實清奇而真正,遠視則其脈若散漫而難收。在穴場視之,則見穿心對頂,朝案端正,龍虎和平,堂水中聚,分合清切,球簷界限,證佐分明,唇臍端圓,正接來脈。而下及登其結作之頂,則細嫩曲屈之元折出,起伏頓跌橫飛直沖。局若對頂而實不對頂,脈若穿心而實不穿心;或陽來而陰結,或陰來而陽結;無直來直受之疵;然兩邊夾輔之水,均之欲其正,聚於內外之堂,雖或倒左倒右,終正聚而中出也。 大抵作法多蓋、撞、吞、沉四法。結此順局,必後龍力量厚重,結王侯狀元極貴之穴,順杖方發福也。否則,龍體賤微,則順杖順局端不發福。故順之訣不在於局,而在於龍也。 (2)、逆杖: 逆者,逆接乎本山之來脈,而倒受穴者也。 必須祖宗高聳清秀,落脈細嫩,如蛛絲灰線,頓跌起伏,轉折而來降;體無脊石,不點駁,無枝腳,沖射兩旁,開爭睜而不淩壓;行龍雖有起伏頓跌轉折,無沖霄插漢之峰巒,直至結穴之處,則特起星峰朝山;雖系祖宗,而對峙之間,儼若賓主之相稱。雖曰祖,不厭高,亦有百步之隔。遠則高峰無害,近則不可使強於主也。然倒騎逆受之穴,多陰發而陽行,弱來而強結。 大抵作粘、並、斜、鉤四法,天罡石前不可撞受,只可循脈將盡處,稍離數尺逆受其氣。立穴猶當審其前果有來;後果無去,兩邊橈棹來者,果向前而不刺穴,往者果向前而不牽泄。後穴鬼撐不宜十分太長,多則不過三五六節;只宜直尖而平伏,不許其少有結作,以分泄其氣;張其來山,會其來水,此逆杖之大約也。發福極遠,力量極重。 (3)、縮杖: 縮者,氣聚於山之頂,中來而縮受穴也。 必須四勢高應,明堂遠聚,愛遙山之聳秀、喜遠水之生光者也。貼近之水不忌直跌,所謂上聚穴也;乃上聚而下散,氣鐘頂腦;四伴山巒,俱高峻而環合;雖藏牙縮爪,而殺氣盡無;苟不察來長上止短之脈,而在低外求穴,則四山高壓、鮮有不絕者。故四山若高衛,則氣必不下行;氣不下行,則必上聚,氣既上聚,則穴必在百會顖門之間;穴在百會顖門之間,則諸煞自然低伏,穴高而諸煞鹹伏,是煞伏而化為權矣。然既化為權,即所謂強將手下無弱兵矣。故凡天穴而其下,或有石爪交牙,烏石岩岩如鎗、如劍、如弋、如戟等,形蹲踞於下,則愈顯得上穴之力量,尚有何煞之可畏耶?此則強來而強受。 大抵作蓋、吞二法,當尋其太極生成之窩;受穴最怕風吹,又怕前面官星太長,至長不過二三節;亦不許見其尖嘴如舌之狀,而憎人口舌也,概其不見為美。 (4)、綴杖: 綴者,如線綴衣縫綴聯其穴於脈也。 蓋綴杖似易而實難,何則?龍勢雄急,落脈強健,結穴最低;就龍脈將盡未盡之外立穴,高一寸則傷龍,低一寸則脫氣,務宜詳審其欲離未離之勢,殺脫而氣和;龍體雖急,而穴中終不覺其威猛;穴場雖低,而局勢終不覺其沉陷。對頂乘氣,不饒不借,不偏不倚,不高不低,不深不淺,在緩急相乘之間,綴穴于脈方為合法,大抵多粘、墜二作法。 然綴杖之法有二:有實綴,有虛綴。其來脈雖系剛急,至脈盡處,微有化生腦者,則輳入球簷二三寸,粘脈立穴,此實綴也。其降脈雄急,一氣行落,不起化生腦,蝦須不生,八字不分,只有金魚蔭腮,所來氣尚未舒緩;又須脫得殺盡,離球一二尺,使殺脫而氣和,方才立穴,此虛綴也。 夫綴杖之法,多用於順局;乃先受堂氣而後乘龍;氣者也,最怕水跌,故龍真局完,方用綴杖。 (5)、開杖: 開者,龍勢直沖當頭,有殺對頂,中分其脈,兩邊受穴,分開一脈而作兩穴,脫中殺而傍脈倚穴者也。 蓋開杖之法最難,當脈則沖煞而速禍,脫脈則無氣而防絕。故分開兩旁,收其左右相顧之意,倚其中抽平分之勢,翕其應樂,納其堂食,循脈雄強將弱之處裁穴,方為合式。必須穿心出帳,直來直受,正向正坐,不畏直硬;但傍城借主,或饒或減,或虛或實,皆隨局裁成,而不使其毫釐之間隔者,此正開也。又有一等結作,來勢雄急相同,但應樂、堂氣、砂水、朝案俱聚歸一邊;聚歸左則倚左立穴,聚歸右則倚右立穴,其不敢當脈之中而受穴則一也。 大抵多倚、挨、並三作法,殺氣在中,不可輕犯;面前沙嘴,不宜直長;尖閃唇臍,務宜橫闊;堂水不拘來去橫過,但只見其聚,不見其直泄即可,何則?蓋龍雄氣盛,所以中脈不敢受穴;斯則借脈立穴,發達甚速,力量亦重,故曰:直沖中煞不堪扡,堂氣歸隨在兩邊;依脈稍離二三尺,法中開杖最精元。即開杖。 (6)、穿杖: 穿者,脈自旁來而正面結局,如線穿針眼,如柯鬥斧眼,氣從腰入而成穴者也。 必須來龍長遠,直來橫結,或橫來直結;正來斜結,或斜來正結;至此再不分枝分擘,龍盡氣鐘,乘脈尋穴,不用饒減,不可腦受,又不可耳受,以腰受脈正立穴而傍受氣者,其穿杖之體段方真。又當詳察四顧之情何如;耳入穴之處,果前有朝案,後有托樂,左有青龍、右有白虎,明堂篼襟,蝦須蟹眼,蟬翼金魚,件件合式,儼若出帳對頂結作一般,力量才重。如或面有前朝而背後樂,或後有應樂而前無案朝;或脈自左來,而右砂不轉,脈從右來,而左砂不緊,此必奴龍也。甚弗強於裁剪,而曰此宜穿杖也。遂藉口訛扡,以至誤人,慎之。 大抵多插、撞、蓋三作法,何則?脈既橫來,無有殺氣,亦無天罡,緩急隨勢而受穿,得脈著即已,複何難焉? (7)、離杖: 離者,脫離本山之來脈而受穴者也。 蓋離杖之結作甚巧;人見其坦緩平夷,以龍至弱也,殊不知似弱而實剛,何則?成龍之山必頓跌起伏,或大頓而小跌,小頓而大跌;或大起而小伏,或小起而大伏;或小頓小跌而大伏,或大頓大跌而小伏;或大頓大跌,至將結作處,如蠶蛾之脫繭,如蛇蟬之脫殼,形體雖在而生氣別脫出外矣。凡黃蛇吐氣、美女鋪氈、仙人弈棋、丹鳳銜書、貴人用印、猿猴捕影、靈龜照子、將軍打彈、獅子戲球等形,與夫過水重興營寨者,皆脫離本山之形而就氣立穴者也,皆大頓大跌、小頓小跌而微起者也。人孰不曰柔弱而遲緩也?豈知頓後所伏之氣,至此方起,特由剝換中出來,但無殺耳;其方起之勢,殆猶火之始燃者,氣之盛為何如,必須後龍俱是行體,未經劫泄,砂水不少停,無可立穴外;直至穴場,方才集聚於平坦微突處,離祖作穴者,此離杖也。 大抵多用蓋、並、墜三作法,當急受。此地甚大,力量長遠主富貴悠久。 (8)、沒杖: 沒者,本山陰來陽結,急落開窩,窩中立穴者,入首潛伏其氣,沉於窩底,杖亦沒於窩底,深乘乎本山之來脈而受穴也。 蓋龍勢雄急一向陰健;又或穿心出帳,自離祖而來,直行至此方剝出陽來,殺氣未除陰,若不開窩,謂之獨陰。不生斷,不可用,若後龍雖系剛急。而至此則盤旋均停,隱然如螺旋烏窩、金盆油盞之類,中心低而四旁高;或如側盆側盞之屬,自然有一種藏風聚氣之象,此陽結也。則因勢開鑿,至乘氣外,規矩準繩自與杖法相契,如杖之沒於泥底也。故曰:沒杖不忌高昂,但求穴上不見巉岩破碎而已。或十步、二十步、三十步之外,或在身下,雖如鎗、如刀、如戈戟列於左右前後,只要不射刺穴場,愈增福力,故一窩能藏百煞;雖或有出不盡之殺,穴高則諸殺咸化權而拱福矣。 大抵多撞、插、吞、沉、架五作法,何也?脈既深沉而來,則穴必深藏而受。又因其窩之大小而施夫裁成之工。不可一概以為沒杖氣必沉也,而必深受穴焉。如窩小則當少加開鑿,而因勢乘氣立穴也。 (9)、對杖: 對者,杖頭緊指有情之處,取其四勢登對而中心受穴者也。 必須祖宗峻拔,降體奇偉,行度精俊,兩水夾出,直來若奔,一水橫攔,其止若屍;龍真局正,三方環固,四勢和平。及至入首去處,如一片浮牌,無窩、無鉗、無乳、無突,本身之上,毫無憑據;但體前情親,後樂准輔弼,刺魚腮指定,四獸交顧之處,以天心十道口銜材之法取之,則穴無遁情矣。又有一等龍脈,清濁未分,上面高直,下面低墜;高扡則見下面太低,低扡又覺上面懸絕;卻于緩急平分之間,對脈中停受穴,此又一法也。 大抵只要四勢登對,則裁穴必在十字橫直交接之中。多用挨、並、對、插四作法,何則?對杖,平中多用之,山岡間有之。蓋平洋之脈,有生死而無強弱,有起伏而少分合,故當挨生、並死、墜氣、插脈,隨界水淺深以成穴也。斯則山水朝揖於外,生氣藏畜於內,如石中之玉、沙裡之金,不鑿不淘,曷為而見;坪中之穴,不有證佐,不有對杖,曷為而知。 (10)、截杖: 截者,截去其穴前吐出有餘不盡之氣、左右不包之砂頭也。 必須後龍未經結作,兩水夾出,直至穴前;一水橫攔,氣不他往;後無鬼劫,前無官飛,勢若群羊之見犬而只只回顧,但包穴而不包禋;如大蛇之見蠍而茲茲吐舌,但劫地而不劫氣;眾山俱短而此山獨長,立穴于元(玄)武盡處,則無夾護,故於本山紓徐停蓄之間,收其左右夾拱之山,截其元武長嘴,乘其欲斷不斷之勢以受穴,則無高露風低脫脈之患矣。 夫截者,斬截之謂也。須斬截得無一毫氣脈之行,方才合矩。大抵亦要上面有來,下面無去,見其來不見其去為美;若後面見其迢遞而來,前面又見其迢遞而去,雖夾齊整似可作穴,不過山斷處耳,龍脈駐足處耳,所謂過山氣甚深沉。若曰眾短取長亦勉強。裁截穴法,惟斬得絕三字足以盡之矣。 (11)、犯杖: 犯者,傷犯乎本山之脈而鑿開合杖者也。 必須眾山皆雄偉,而此龍獨柔軟居中,眾山俱長而此龍獨短,眾山俱高而此龍獨低,或眾山俱大而此龍獨小,或眾山俱秀麗而此龍獨粗醜,此等皆陰發而陽行,陽來而陰受者。若複於緩處立穴,則傷於太柔矣。故當視其陽體初變之處,大施人力,急奪天工,即於孩兒頭上開金取水,高居尊位以降伏群陰也。 大抵緩來而急受,多用蓋、吞、撞、插四作法,何則?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迭運者氣也,剛柔相濟者理也。陰以含陽,陽以畜陰,氣形理也;眾陰而獨一陽,理固辨矣;然夫造化之凝結,必不離父母所生之體;陽複生陰,穴方的矣。 蓋犯杖之法,人所畏忌,殊不知力量甚重;真龍大地,天之所珍,地之所秘,將以福其善也;恐泄其機於不善,到頭之時多不開頭面,而私此一訣以福善也。必須堂局寬展、遙山聳秀、遠水生光者,其體方真。若逼山逼水、局量淺小者,亦以犯杖裁之,未有不絕者,慎之。 (12)、頓杖: 頓者,堆頓高壘積客土以受生氣,培假阜以配真局者也。 必須龍真局正、眾山俱小,而此龍獨大;眾山俱低,而此龍獨高;眾龍俱細嫩,而此龍獨粗老;四伴俱柔弱而此龍獨剛強,及到頭將結作處,則順勢直傾,盡瀉其氣於堂局之中,總四獸之氣以為氣,應四獸之形以為形,仗四獸之情以成簣,頓四獸之局以裁穴;如大貴人之巡狩一邦,則一邦之人迎者送者,迎送莫不矢心於一人一樣。局勢又環,來龍又真,瀉落平垟,或入泉澗,不論高低大小,於十字杖中頓墩成穴,只要與四山相稱即已,不必以入首脈絡不清而疑泥於其間也。 大抵急來而緩受,四面夾護俱柔軟可親,獨有此龍雄偉居中,剛急可畏。若複於急處立穴,則傷於太剛,且露風湊煞,故當于平中高壘土埠以成墳耳。然惟幹龍方有之,何則?幹龍多結州郡陽宅;設或結陰地,其龍氣宏大一時細小不來,故氣滿堂直傾而成頓局;夫有頓必不跌,頓而泄落平垟是頓而方跌矣。頓而方跌,則氣正欲前往,一水橫攔,不能前行而上掤,故氣浮在上,頓土可以成穴也。若局量褊小,則無頓法也 2、《四庫全書.子部》版本: (1)、順杖: 脈緩中落用順杖以正受,謂之撞。 穴如龍勢軟活,脈情逶迤,不藉饒減。湊脈葬吞,陽來陰受,陰來陽提,直奔直送是也。要下砂逆關前案,特朝胎水,交結於前,大小橫過鎖斷,作福必大。然不可以棺頭正頂其氣,恐氣沖腦散。 (2)、逆杖: 脈急中沖用逆杖。 以旁求龍之倚穴,如龍勢雄強,氣脈急硬,饒減轉跌。避煞葬吐,拂耳枕臂,挫急歸緩,斜倚直倚是也。要眾山拱固,眾水交結,明堂平正,四獸鹹備,作福甚速。 (3)、縮杖: 脈甚急,就頂蓋扡蓋曰縮。 有如柱劍之聚環頭者,謂之降煞穴、坐煞穴、寒桶漏穴是也。如四山高峻環抱,本山低纏而脈短,打開百會湊緊蓋,送拂頂鬥脈葬之,使之乘氣。要四獸全備,並不孤露,主後跌斷複起,穴前明堂又有一泓真水者方結,否則粗氣未脫,八風交吹。 (4)、離杖: 脈甚急就龍虛粘曰離;有如懸筆之垂珠滴者,謂之脫煞穴、拋穴、接穴、大陽影光穴,懸棺長鬣封是也。如龍雄勢猛,卸落平洋,結成盤珠,鋪氈展席,遙對來脈,壘土浮扡,高大為墳,便知聚氣須用客土堆成,要有微窩靨,或草蛇灰線者方結;否則旺氣未平,必主災禍。 (5)、沒杖: 形俯面飽用沒杖。 如肥乳頑金,氣脈微茫,乘其所止,開金取水,闊理台道,端正沉葬,謂之葬煞穴,卻不可錯認頑硬天罡以誤人。 (6)、穿杖: 形仰口小用穿杖。 如瘦體削木,氣脈淺促,串其所來。取宛宛之中,鑿孔穿入,側撞斜插,橫撞深插,謂之被煞穴,卻不可錯認欹斜掃蕩以誤人。 (7)、鬥杖: 山長橫體用鬦杖。 如鬥斧眼,然龍勢延袤,借堂收納,于後樂端正之中,前朝登對之所,貫腰架折,貼脊實倚,重插、深插,謂之馭煞,而拿扯牽弓,腕藍扳鞍之穴是也。 (8)、截杖: 山長直體用截杖。 如騎馬脊,然氣脈不住,直卸前去,於稍停弱緩之處,四證有情之所,求覓微窩,隨脈騎截,依法造作,謂之欄煞;即直截橫截,騎龍斬關之穴是也。 (9)、對杖: 上剛下柔,就剛柔交接處對脈中扡,故曰對。 蓋居高則峻急,處卑則微軟,乃於高低相代之所,幹濕暫判之間,平分緩急,剛柔相濟,中正對撞,隨勢裁成,使其得宜,謂之中聚撞穴。要左右相登,並無凹陷,穴情明白,生氣呈露方結,不然上泄下陡,難免土蟻之患。 (10)、綴杖: 勢強脈急,就山麓低緩處頂脈實粘,故曰綴。 當脈則大鬥,脫脈則犯冷;乃於息氣已脫之前,勁氣既闌之後,稍離三尺,緩其悍急,使其沖和,謂之脫煞粘穴。要四獸皆低,並不淩壓,真氣滴落,眾水有情方結,不然脫氣尖脈,難免泥水之患。 (11)、犯杖: 饒龍減虎,犯過脈中,如侵境相犯之犯,即棄死挨生,外趨堂氣者是也,此多乳突結。 (12)、二十四砂葬法: 夫觀龍觀其起,明穴明其止。起乃動而生,止乃靜而死,死處又尋生,是名曰生氣。故一察其微,乃盡其大旨。象其物而取其事,順其情而取其理,推分合以定淺深,明饒減以存克制。倚撞蓋粘,體勢情意,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A、擔傘: 來龍急氣,脈直沖中,無乳氣穴粘右邊,側受倚其後,托左臂長而明堂寬展,如人之擔傘勢也。宜淺開金井,若太深必傷,宜培加客土,填實於塋,必主富貴綿遠。 B、正葬: 來龍三四節結,穴勢既不峻急而纏護,又齊整坐下,金魚環會,堂氣分明。宜扡正穴,開井放棺,接取真氣,墳培高壘,向對中應為的。半紀之間,富貴雙全。 C、打開: 太陽頑金無紋浪,須打開深壙作窩,約取中堂。金魚會處,定穴懸棺而葬,取中小溫潤氣,謂開金取水,發須遲而綿遠不敗。 D、懸棺: 來龍脈急而無緩,有分有合,穴結深泥,打開實處而見實土,並內用磚石結起巨壙,豎四石柱於壙內,懸棺而下。壙前相接金池,放三吉之水,去壘土成墳,以接生氣。 E、壘墳: 來龍有蓋有座,上急下緩,為之墜脈,所以平地生突,突中有石,不可用工掘鑿,似借外城,淺開金井,浮土正葬,壘土成墳,先富後貴之地也。 F、大小剜藍: 來龍有情,頭高而穴偏,或側臂頓起圓金,到頭入手,有鼠肉受穴,水星外應,有金水相生之義,為大腕偏受。一伏再頓小金,有迎堂顧祖之意,為小剜正受。此則不可開井太深,更宜高立墳城,恐來勢聳而壓穴也。凡術者宜有裁度,用之可也。 G、馬鬣封:來龍高岡有窟,窟中有突,突頂正葬,須從穴前挖開,下麵吞進,突下安穴。不可深開鉗壙,金骨淺安井內,否則卓棺為吉。葬後培墳,如舊土不動,馬鬣之封微露,不可用磚石結砌,侵損其突。 H、回龍顧祖: 龍勢急硬,過關峽生<鼻勾><鼻合>轉回,脈從回面結,顧祖迎堂,宗族皆轉。朝揖玄微,不必拘於真與不真。穴宜高遷,深開金井,謂之黃金登水,墓登砂是也。 I、騎龍: 龍神盡處有突兀之結,案迫前砂而穴露,其氣不聚,後龍壘來,草蛇灰線,過脈分明,穴須退後高扡,取騎龍下,深井放棺,填補明堂,以全造化也。 J、拿扯: 來龍峻急入穴,須有情而堂氣迫狹,外山外水左右交結,橫觀外堂,寬展氣脈,側受穴用,提起扡之。開井不淺不深,酌中裁剪,容土培就,貼身 雌雄,扯後拿前。葬過一紀,世出富豪特達之士也。 K、停驛: 來龍高岡脈緊,穴情似有似無,登□□望龍,方明端的。巒頭須金水帳脫下平中小結,入首有鋪茵停車駐馬之驛也。十字之中,深開金井,高砌墳成,依法裁剪,自有妙理。 L、鬥斧: 直龍枕險又無纏護,左右前後卻有鬼曜,翻身橫作,連山取水,以接生氣,情如鬥斧拱揖。前朝不許,時師妄為測度,蓋出勢直來橫受,故知之難也。 M、擔凹: 來龍橫過轉跌降脈,穴情有若蜂腰之勢,合天財兩頭金樣,後有正托,樂於仰掌中直扡。開井不用太深,吞棺三分之一,太深則反傷穴也。前關住堂氣不泄,發福永久,若砂水真去為凶,此天財相似也。 N、抱兒: 來龍上急下緩, 雌雄交度,堂氣分明,應案秀出,龍虎面前迫逼扡穴可要上穿龍虎腰,下取交合水,橫抱如人抱兒之狀也。 O、吞下: 其來龍勢直落斜,擺屈睜受,穴法宜吞入,開井以聚真氣,後應其樂,前迎其朝,此乃大富不絕佳城也。穴情雖高,葬於前面,再立一虛塤,名吞下,須要有應托為吉。 P、吐葬: 來龍降勢,狀若草露流珠之情,為吐息露珠,侵損則真氣散矣。只可粘蹤,小開金井,低壘磚城。若水不流泥,前有秀應,必為巨富貴之地。 Q、浮葬: 其來龍入手,情勢低平,夾輔高出,穴中必有曲窠,藏其真氣,四水不拂,八風不吹,宜淺開金井,正放其棺,法不待饒。用客土添培,厚築其墓,使暖氣相接,真脈衝融,則富貴立至。 R、沉葬: 來龍情高護矮,降氣必然深入,聚氣朝應有情,關闌未甚周密,其穴打低平下夾輔方為是法。開井吞棺三分之一,四旁築實,可免八風動搖之病,真為綿遠之地也。 S、牽牛: 土星行龍結穴,入首頓起兩頂,左右之山伸出二臂,交度重聳。朝迎有情,兩般行度,深淺高低,依法宜開成方,金井放棺,借取兩傍,應樂分肩合腳,如土牛之合牽也。陰陽妙理,人罕識之,一突情可兩穴,如麒麟頭上品字是也。 T、就飽: 來龍氣緩,雖結珠塊坡穴,大小不均,小面有牙爪緊密,不成局段。大邊飽滿而有分合,玄微可就。飽處而扡之,廣開金井,深入其棺,墳城小壘,裨補小邊。取堂氣坦夷,雖曰就飽而不飽也。 U、傷饑: 龍來過脈,節節分明,蓋下有金,金下有橫土,似上非上,中有灣凹或曲池,不淺不深,庸術狐疑必矣。茍有賓主相投,穴雖有病,葬亦有法:貼脊扡之,小井納棺,築後培前,以補造化,雖曰傷饑而不饑也。 V、撞穴: 來龍情峻,堂淺坐下,去水撮腳,牽飛到此,多生疑竇。情勢可取,須別立法度,開鉗廣撞入吞棺而下撞穴,蹲而視之,只見外堂寬展,外砂周密,避凶就凶,假也靈塋。 W、插木生芽: 來龍直木插下亦謂之玄武嘴長。縱有正佐,切不可扡,當頭盡脈,一扡則敗,絕其中停,必有節木。須于肥厚處開井放棺,挑饒三分,自有生芽之意,仍須客土培實端正,則根本固而枝葉榮矣。 X、牽弓: 來龍頂欹轉凹,側尋肥突放送取龍左右臂灣環,有如牽弓發箭之勢,中應分明,於鼠肉處開淺井放棺,有若靶搭正箭,力能遠發,應居兩旁,棺頭必合,棺腳必分,借倚護弦之力。極為至理,務要前案,灣如張弓方吉,反弓便凶。 3、《葬經翼》版本: (1)、順杖: 凡順杖之法,遇龍勢懶緩,脈微屈曲,方可用順杖。正對入脈而下插,中順來勢以放棺,直施鬥接之功,不借饒減之法,葬後發福綿長。 脈善雌穴用順杖,脈善迢迢勢軟平,委蛇退卸似蛇行;氣從腦入棺中正,順杖仙機妙入神。 (2)、逆杖: 凡逆杖之法,龍勢雄長,氣脈急硬;宜饒歸一邊逆倒杖。放棺而側受,挫急勢而歸緩地,葬後發福甚驟。忌用順杖、犯杖。 急硬沖來氣勢雄,放棺切忌直當鋒;氣從耳入微斜受,逆杖饒偏始有功。 (3)、縮杖: 凡縮杖之法,來脈緩而短,其脈衝奔在頂。百會之間,必發小突如雞心狀,以其融結上聚,宜縮入腦頭正倒杖;鑿開天庭放棺;故曰:蓋穴名縮杖,下後人財大旺,發福悠久。 勢短來徐上聚高,氣藏百會產英豪;放棺湊緊當中截,縮入天庭不用饒。 饒者,讓也;即拋出也。減者,截去也;即湊入也。 (4)、綴杖: 凡綴杖之法,以其來脈勁直,以殺氣既脫之前,取生氣已闌之後,脫脈二三尺正倒,仙杖大堆客土,長接高堘以續脈,此謂綴杖。葬後朝貧暮富;脈急黏穴用綴杖。 勁勢沖來不可回,到頭急殺上崔巍,放棺脫殺乘生氣,綴杖能令發似雷。 (5)、穿杖: 凡穿杖之法,以其來勢,上直下無,堂氣稍停緩處,必開醃臍窩,其法取中停,或十字、或剪刀交,倒仗放棺橫枕,倚靠棺首,截直脈而注棺腰,如鬥斧眼、如狀鐘槌者,穿杖也。葬後發福久遠。 上剛下急勢棱嶒,好覓中停撞樂星;十字剪交橫受脈,仙人穿杖有誰能。 (6)、離杖: 凡離杖之法,龍脈雄急,卻以腳下卸落平坡,或如金盤棋局,以樂應齊登,宜就平坡倒杖,脫本脈之急而浮遷,或取微凸之上;或在窩中略去二三尺土,高堆客土為墳後,出寬廣之土,慎勿深掘;郭氏謂:坦夷宜深,涸燥宜淺,言定穴之淺深,非言地勢也。 勢雄氣猛峻無停,脫卸鋪氈展席平;離脈就停中倒杖,如盆中正迭成墳。 (7)、沒杖: 凡沒杖之法,因乳頭肥大圓滿,必大開明堂,闊作塋基,鑿金井於瑩基之中心放棺,以葬與脈一線泯沒,故曰沒杖。葬後人丁官爵悠長;乳大脈突用沒杖。 乳肥面滿脈微茫,法有開金取水方;闊大開瑩中接氣,酌量沒杖始相當。 (8)、對杖: 凡對杖之法,以脈直昂,忽然低下,居高則急,居卑則弱,上無停,下無平,兩旁則不結,只於高低相接之所倒杖放棺,是為對杖。但高脈直張急殺未盡,雖龍真發福,不免成敗有焉。 上直中平下忽低,剛柔順逆兩相宜;只堪對杖棺中正,發福須交吉半之。 (9)、開杖: 凡開杖之法,脈勢雄硬,上之則衝殺難當,下之則氣散不結,別尋生氣趨向河邊,看左右相顧之水,收前後朝應之山,稍離來脈,此謂開杖。經雲:直殺沖中,奪葬其旁,然只離二三尺,不可太脫脈也;倚左長先發,倚右小先發,側受倚穴用開杖。 直沖中殺不堪遷,堂氣歸隨在兩邊;倚脈稍離三兩尺,法中開杖最精元。 (10)、截杖: 凡截杖之法,來脈直瀉而下,上既不住,下又淩壓於稍弱處,氣行血通之所,對中闌截取正,放棺如騎馬,名截杖。真停正止,截得氣住,富貴雙全久遠;然水本兩分,初年未免小敗,旋複興隆也。 上雄直瀉下憑陵,稍弱中間必有停;其法龍腰騎龍脊,仙機截杖是真經。 (11)、頓杖: 凡頓杖者,來勢本剛,落脈又險,明師未明,勉強鬥殺直撞,以遭急射之凶,葬後人財衰耗,不吉。 到頭崎峻勢還雄,湊腳當鋒不免凶;時人不曉安困頓,養屍無益應家窮。 (12)、犯杖: 凡犯杖者,其脈死硬,玄武嘴長帶殺,誤扡嘴穴,此為犯杖。 龍雄玄武嘴尖長,嘴上安墳殺氣昂;此是亂埋為犯杖,翻棺倒骨見刑傷。 其他葬法,尚有黃慎的《地理人天共寶》版本等。 並且,後代風水家又以上述之「十二杖法」為基礎,再衍生出順杖兼逆、順杖兼縮、順兼綴杖、順兼開杖、順兼穿杖、順兼離杖、順杖兼頓、逆兼順杖、順杖兼沒、順杖兼對、順杖兼截、順杖兼犯、逆杖兼縮、逆杖兼綴、逆杖兼開、逆杖兼穿、逆杖兼離、..等,各種綜合性的杖法。 事實上,仔細比較過各版本的內容之後,「十二倒杖法」所表達的各種葬法,幾乎是殊途同歸。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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