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737
- 最后登录
- 1970-1-1
- 阅读权限
- 30
- 积分
- 737
- 回帖
- 0
- 精华
好评率:100.00%
差评率:0.00%
质量:5.00分
交流:5.00分
附件:5.00分
浏览他的专栏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註冊
x
本帖系轉帖,原帖作者:广百宋斋
夏商周断代工程及中外专家为何不相信伶州鸠所述的天象?
《国语·周语下》记载了公元前522年伶州鸠向周景王论述“七律”一事,本文从《国语集解》中摘录此段文字,为方便细读分析而重新标点分段如下:
王曰:“七律者何?”
对曰:“昔武王伐纣,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
颛顼之所建也,帝喾受之。
我姬氏出自天鼋;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焉,则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后、逄公之所凭神也。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也。月之所在,辰马农祥也,我大祖后稷之所经纬也。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
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神(疑误,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
王以二月癸亥夜陈,未毕而雨,以夷则之上宫毕,当辰。辰在戌上,故长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则也。
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
以太蔟之下宫,布令于商,昭显文德,底纣之多罪,故谓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
反及嬴内,以无射之上宫,布宪施舍于百姓,故谓之嬴乱,所以优柔容民也。
伶州鸠这一大段话的核心要义,是论述“七律”可以起到沟通人神之际,促成人神相应,利于建功立业的神奇效果。
伶州鸠据以立论的“理论基础”,是“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他用以论证的“证据材料”,就是武王伐纣牧野之战当天及前后出现的“数”和“律”的情况。
就“数”而言,伶州鸠陈述的是牧野之战“甲子日”当天(而非战争全过程中)日月星辰构成的一系列特殊天象所呈现的“七”之数,以及伶州鸠所认为的这种“七”之数帮助武王取得伐纣决定性重大胜利的根本原因(即所谓“七同”)。
伶州鸠所述“鹑火”,是以二十八宿为基础划分的“十二次”(即十二个天区范围)之一,其天区范围自西向东起于柳宿九度,止于张宿十七度;“天驷”即二十八宿之一的房宿;“析木”也是“十二次”之一,其天区范围自西向东起于尾宿十度,止于斗宿十一度。
从西边“鹑火”,中经“十二次”之“鹑尾”、“寿星”和“析木”,到东边“天驷”房宿,自西向东依次排列张、翼、轸、角、亢、氐、房等七宿,合于“七”之数。
同时,从西边南方七宿的柳宿,到东边北方七宿的牛宿(牵牛)及建星,伶州鸠认为出现了武王和列祖列宗神灵相应即所谓“七同”的吉利天象。
历代注疏对于“南北之揆七同”一句的确切含义语焉不详,而我们认为这是伶州鸠在陈述武王与列祖列宗神灵相应的情况。
按伶州鸠之论,二十八宿及其占验灾祥的体系是周之先祖、五帝之一颛顼(按,高阳,轩辕黄帝之孙)所创建,周之先祖、五帝之一帝喾(按,高辛,黄帝曾孙,颛顼之侄)所继承和弘扬。
“星在天鼋”句,韦昭注解“天鼋”为“十二次”之“玄枵”,诸家从而不疑,但这是不对的。我们认为,“天鼋”就是“轩辕”十七星,“轩辕”十七星在“鹑火”中的星宿七星上方(北方),因此“星在天鼋”和“岁在鹑火”是同一天象的两种表述,即当岁星(木星)位于“鹑火”所在的天区时,它与“轩辕”十七星也处于同一天区范围内。正因为如此,武王伐纣当年“岁在鹑火”,也就是“星在天鼋(轩辕)”,而伶州鸠认为“我姬氏出自天鼋(轩辕)”,因此武王伐纣就与周之先祖黄帝、颛顼、帝喾的神灵相应,能够得到祖先神灵的庇佑。
另外,按《名义考》,“古者封国,皆有分星,以观妖祥……先儒以为受封之日,岁星所在之辰,其国属焉”;武王伐纣当年“岁在鹑火”,而“我有周之分野”,即周受封有国之年,正是“岁在鹑火”,因此伶州鸠认为这也是武王伐纣正当天时,利于开疆拓土、建功立业的大好时机。
同时,“月在天驷”,天驷房宿象征农业丰收,是周之先祖、帝尧农师后稷(按,弃,帝喾之子)神灵所在。“日在析木之津”,日又在“北维”,因此太阳位于斗宿和牛宿之间,而按伶州鸠所述,牛宿和斗牛之间的建星,是“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后、逄公之所凭神”,因此武王伐纣也能得到逄公之所凭神的庇佑。
上述“七列”和“七同”,按伶州鸠的说法,又表现为“五位三所”。“五位”,即岁在鹑火(星在天鼋)、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三所”,即岁之所在、月之所在和建星牵牛,是周之三大先祖神灵之位。正因为如此,伶州鸠才认为武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
就“律”而言,伶州鸠以牧野之战及此前此后武王用律的情况“举证”,论证“七律”亦可沟通人神之际,促成人神相应,利于建功立业。
如此一来,伶州鸠充分、透彻地回答了周景王“七律者何”的提问。如果伶州鸠不是用包括周景王在内、“人所共知”的历史事实来展开分析论述,则他对“七律”性质的界定对周景王而言没有可信度。正因为如此,我们坚定认为,伶州鸠所述牧野之战清晨出现的一系列天象,绝非后人编造,而一定是可以查验的历史天象事实。
音乐家方建军在研究伶州鸠论“七律”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写道:
笔者觉得,伶州鸠在答复七律时,以武王伐殷天象作为论据,最终落到天象的“七列”和“七同”上,其目的是与七律的“七”数相合。这自然是一种穿凿附会,但他所引天象应是从其先辈传述下来,并为当时人们所习知,因而才被用作七律产生的依据。由此可见,伶州鸠所述武王伐殷天象应是基本可信的。
(未完待续,敬谢打赏)
【版權聲明】本文轉自《今日頭條》原文鏈結地址:https://www.toutiao.com/a67587375755501245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