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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機易學論壇(風水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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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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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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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序

夫易者,象也;爻者,效也。聖人有,以仰觀俯察:象天地而育(),品雲行雨施;效四時以生。萬物若用之以順,則兩儀序而百物和;若行之以逆,則六位傾而五行亂。故,王者動必則天地之道,不使一物失其性;行必協陰陽之宜,不使一物受其害。故能彌綸宇宙酬酢神明,宗社所以(不)窮,風聲所以不朽。非夫道極,妙孰能與於此乎!斯乃乾坤之大,造生靈之所益也。

若夫龍出於河,則八卦宣其象;麟傷於澤,則十翼彰其用。業資凡聖(),時曆三古,及秦亡金鏡未墜。

斯文漢理珠囊重興儒雅,其傳易者,西都則有丁孟京田,東都則有荀劉馬鄭:大體更相祖述,非有絕倫;唯魏世王輔嗣之注,獨冠古今。所以江左諸儒並傳其學,河北學者罕能及之。其江南義疏十有餘家,皆辭尚虛(),義多浮誕。

原夫易理難窮,雖複()之又(),至於垂範作則,便是有而教有;若論住內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說。斯乃義涉於釋氏,非為教于孔門也;既背其本,又違於注。至若複卦雲七日來複,並解雲七日當為七月,謂陽氣從五月建午而消,至十一月建子,始複所曆七辰,故雲七月。今案輔嗣注雲: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則是陽氣剝盡之後,凡經七日始複。但陽氣雖建午始消,至建戌之月陽氣猶在,何得稱七月來複?故鄭康成引易緯之說:建戌之月以陽氣既盡,建亥之月純陰用事,至建子之月陽氣始生,隔此純陰一卦,卦主六日七分,舉其成數言之,而雲七日來複。仲尼之緯分明,輔嗣之注若此;()康成之說遺跡可尋,輔嗣注之于前,諸儒背之於後,考其義理其可通乎!

又蠱卦雲:“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輔嗣注雲:“甲者,創制之令”,又若漢世之時甲令乙令也。輔嗣又雲:“令洽乃誅”,故後之三日。

又巽卦雲:“先庚三日,後庚三日”。輔嗣注雲:“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雲:“甲庚,皆申命之謂也”。諸儒同于鄭氏之說,以為甲者宣令之日,先之三日,而用辛也,欲取改新之義;()後之三日,而用丁也,取其丁寧之義。王氏注意本不如此,而又不顧其注妄作異端。

今既奉?刪定(),考察其事(),必以仲尼為宗義理,可;詮,先以輔嗣為本,去其華而取其實,欲使信而有征,其文其理約寡而制,變而能通。仍恐鄙才短,見意未周盡,謹與朝散大夫、行大學博士臣、馬嘉運守、大學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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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4 10: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易正義序

夫易者,象也;爻者,效也。聖人有,以仰觀俯察:象天地而育(),品雲行雨施;效四時以生。萬物若用之以順,則兩儀序而百物和;若行之以逆,則六位傾而五行亂。故,王者動必則天地之道,不使一物失其性;行必協陰陽之宜,不使一物受其害。故能彌綸宇宙酬酢神明,宗社所以(不)窮,風聲所以不朽。非夫道極,妙孰能與於此乎!斯乃乾坤之大,造生靈之所益也。

若夫龍出於河,則八卦宣其象;麟傷於澤,則十翼彰其用。業資凡聖(),時曆三古,及秦亡金鏡未墜。

斯文漢理珠囊重興儒雅,其傳易者,西都則有丁孟京田,東都則有荀劉馬鄭:大體更相祖述,非有絕倫;唯魏世王輔嗣之注,獨冠古今。所以江左諸儒並傳其學,河北學者罕能及之。其江南義疏十有餘家,皆辭尚虛(),義多浮誕。

原夫易理難窮,雖複()之又(),至於垂範作則,便是有而教有;若論住內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說。斯乃義涉於釋氏,非為教于孔門也;既背其本,又違於注。至若複卦雲七日來複,並解雲七日當為七月,謂陽氣從五月建午而消,至十一月建子,始複所曆七辰,故雲七月。今案輔嗣注雲: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則是陽氣剝盡之後,凡經七日始複。但陽氣雖建午始消,至建戌之月陽氣猶在,何得稱七月來複?故鄭康成引易緯之說:建戌之月以陽氣既盡,建亥之月純陰用事,至建子之月陽氣始生,隔此純陰一卦,卦主六日七分,舉其成數言之,而雲七日來複。仲尼之緯分明,輔嗣之注若此;()康成之說遺跡可尋,輔嗣注之于前,諸儒背之於後,考其義理其可通乎!

又蠱卦雲:“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輔嗣注雲:“甲者,創制之令”,又若漢世之時甲令乙令也。輔嗣又雲:“令洽乃誅”,故後之三日。

又巽卦雲:“先庚三日,後庚三日”。輔嗣注雲:“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雲:“甲庚,皆申命之謂也”。諸儒同于鄭氏之說,以為甲者宣令之日,先之三日,而用辛也,欲取改新之義;()後之三日,而用丁也,取其丁寧之義。王氏注意本不如此,而又不顧其注妄作異端。

今既奉?刪定(),考察其事(),必以仲尼為宗義理,可;詮,先以輔嗣為本,去其華而取其實,欲使信而有征,其文其理約寡而制,變而能通。仍恐鄙才短,見意未周盡,謹與朝散大夫、行大學博士臣、馬嘉運守、大學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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