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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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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22: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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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唐玄宗开元年(713~756)后﹐经过安史之乱等剧烈的社会动荡﹐天下户籍久不更迭﹐土地买卖兼并之风日盛﹐贫富两极日益分化﹐农民失地逃亡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失去存在基础﹐旧的税制流弊日甚。德宗继位(780)后﹐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得名﹐有几种观点﹕ 两次分征说﹐即来自夏﹑秋两次分征﹔ 两税合并说﹐即以户税﹑地税合并﹐发展而成为一种新的税收﹔ 对土地﹑资产两者课税。一般以后两说为妥切。

  两税法的课税原则为量出为入﹐课税主体为居民。“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行商由所在州县征收﹐负担同固定居民均等﹐课税标准为土地和资产。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应纳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缴纳。纳税期限分夏﹑秋两期缴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课税物品﹐原则上户税征钱﹐地税征米粟﹐实际缴纳时﹐以钱计税﹐折钱纳物。收入体制对所征两税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成为以后赋税史中“起运”﹑“留存”制度的雏形。

  两税法在中国赋税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其内容包括﹕ 实行按财产多少征税﹐改变了唐代以前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户不分主客贵贱﹐人不分丁中﹐业不分农商﹐一律在所居地纳税﹐削弱了权贵特权﹐有利于户籍管理﹐减少了隐匿﹐从而扩大了征税面﹔ 以贫富为差﹐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将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简化了征收手续。但是﹐两税法在推行中出现有不少问题﹐主要是﹕ 按资产定户等﹐地主豪商勾结官府降低户等﹐转嫁税负﹔ 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进行分摊﹐但旧额多已失准﹐难于保证负担合理﹔ 户等三年一定﹐不能适时调整﹔ 以货币计税﹐人民于纳税以外﹐还要承受以物折钱的损失﹔ 两税之外﹐又有苛杂负担。从总体上看﹐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它奠定了明﹑清税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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