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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怀孕女犯,古人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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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3: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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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个怀孕的女犯,古人是怎么处理的呢?
    首先,古人不会将死刑改判其他刑罚。死罪就是死罪,不会因为你怀孕了,死罪就可以免掉,改判笞、杖、徒、流等其他刑罚。但死刑的执行可以延后,按照规定,死刑是在产后满一百日予以执行。
    其次,怀孕女犯与一般犯人不同,她将被散禁,完全免带枷、杻等各种刑具。
    第三,对怀孕女犯不得进行拷讯,如果她不是被判死刑,而是笞杖刑,那么也不得执行笞杖刑,因为拷讯、笞杖都是殴打,很容易对女犯和胎儿造成不当伤害。应该拷讯或笞杖的,必须待产后满一百日再予执行。
    第四,对怀孕女犯进行拷讯或执行笞杖、死刑的,以及女犯虽已生产但未满百日就进行拷讯、执行笞杖、死刑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未生产而拷讯及执行笞杖刑的,责任为杖一百;如果因此而致被刑者受到重伤的,将按斗杀伤论处;如果因而导致堕胎的,处徒刑二年;如果因此而致被刑者死亡的,加役流。未生产而执行死刑的,责任为处徒刑二年,过失造成的减刑一年。如果产后未满百日而拷讯和执行笞杖、死刑的,拷讯、笞杖的责任视情形根据未生产而拷讯及执行笞杖刑的责任酌减,执行死刑的责任是处徒刑一年,如果是过失造成的,杖九十。
    第五,怀孕女犯允许有条件出狱生产。如果是死罪,在提供担保后,可以让她暂时出狱,产后二十天重新收监;如果是流罪以下,产后三十天再重新收监。
    第六,如果死罪女犯生产之后,没有亲属可以托付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生命安全,政府允许异姓之人予以收养。按照中国古代的规定,收养孩子一般应收养同姓,而且是辈分合适的,这里允许异姓之人收养女犯遗孤,体现了政府对生命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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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7: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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