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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白天黑夜抢劫定罪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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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8: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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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有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外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其他朝代,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材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
   “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才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要刺“抢夺”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点。此条规定后来清朝在延用。
    到清朝时,赃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了,量刑轻重清朝要先看其危害性。处罚也相应的有所减弱。譬如一九一零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胁迫强取他人所有物者,为强盗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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