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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牙人、牙行的概念及其职能演变
牙行是经营中介业务的商行,其组织人员即为牙人,也称牙侩、牙郎、牙子、经纪等。牙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扩大、交换频率增加的结果。历史上牙行出现较晚,但牙行的组成成员——牙人的出现却较为久远,究其历史,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古代,由于马、牛等畜力在农业生产和攻防战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其“形容筋骨”的评估就显得格外重要。为适应市场上马、牛交易活动的需要,出现了不少专门从事评估马、牛等畜类优劣的中间人。这些人能够准确地对牲畜作出权威的评估,在市场上地位非常突出。《吕氏春秋,观表篇》:“赵之王良,秦之伯乐、亏九堙,尤尽其妙矣!”这些人可谓先秦时期最为专业的“牙人”了。但是,古代对“牙人”的称谓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变化过程。《吕氏春秋·尊师篇》中载“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史记·货殖列传》也有“节驵会”的记载(《汉书》记作“节驵侩”)。《说文解字》云:“驵,壮马也。……一曰驵会。”段玉裁注曰:“谓合两家之买卖,如今之度市也。”[2](p468)可以说,先秦秦汉之际“驵侩”就是从事说合马、牛交易的中介人,其职能就在于评定出一个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促使买卖成交。
以“牙”字冠称交易中介人,最早记载见于唐代开元年间,《旧唐书·安禄山传》载:“安禄山……为互市牙郎。”《资治通鉴》(卷二一四开元二十四年)也说,史思明与安禄山“皆为互市牙郎”。胡三省注曰:“牙郎,驵侩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与贸易。”在唐代官、私文献中也经常可以见到用“牙人”[3](卷89《泉货》),“牙子”[4](卷135《卢杞传》),“市牙子”[4](卷135《卢杞传》),“市牙”[4](卷135《卢杞传》),“牙侩”[5](卷175《张又新传》),“牙保”[6](卷86《异人六》)等称谓称呼交易中介人的资料。此后。以“牙子”,“牙保”作为交易中介人的特定称谓的习俗一直延续到近代,甚至现代如甘肃地区犹存。
两宋时期,城乡经济发展,商品贸易繁荣,牙人数量更趋增多。与前代不同的是,牙人与官府牵涉逐渐增多。首先,牙人必须从政府手中领取“付身牌”,成为一个合法的经纪人。其次,为了经营与辽、西夏之间的榷场贸易,官府招募许多出色的牙人做官内牙人。元丰二年(1079)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李宪就明确建议:“蕃贾与牙侩私市,其货皆由他路避税人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远军五市易务,募牙侩引蕃货赴市易务中贾。”[7](卷186《食货志下》)榷场交易采取全封闭的隔山买牛方式,双方商人不能直接见面,买卖中的具体事宜都由主管牙人处理。此时,牙人既是“合市者”,又是边贸财政官员。
随着牙人队伍的壮大,牙人组织——牙行开始出现。有关牙行出现的确切年代已不可考,但迄今可以见到的关于牙行的最早记载则始自元代。至元二十三年(1286)八月,中书省咨文称:“除大都羊牙及随路买卖人口、头匹、庄宅牙行,依前存设,验价取要牙钱,每十两不过贰钱,其余各色牙人,并行革去。”[8](卷18《关市》)可见,牙行或类似于牙行的组织最晚应出现于元代,明清时期则正式沿用了牙行的称谓。
二、明代牙行状况
明中叶以后,经过一百多年的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日趋繁荣,商品经济十分活跃,牙行在货物交易中作用显著。政治上,“一条鞭法”规定:“……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供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9](卷78《食货》);思想文化上,“农商皆本”的社会思潮日益兴起。这些不但为商业的发展铺垫了沃土,更为牙行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广阔的活动空间。明代牙行的繁盛主要表现在牙行种类多、规模大、经营活动多样三个方面。
1.牙行的种类
明代牙行的从业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官府经营的“官牙”,即为明王朝以及诸藩王开设于各地的官店。明初,“京师军民居室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贾至,或止于舟,或贮城外。驵侩上下其价,商人病之。太祖乃命于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10](卷57《食货五》)。这些原为征收商税和充当塌房而设的店面后来逐渐发展为官牙。同时,为了管理对外贸易,明初在沿海地区设立了市舶司,并设有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牙行。嘉靖时,广东市舶司中的客纲、客纪等都属于官牙。另外,在一些市镇中,地方政府为检查税收管理市场,也设有官牙。如福建福安县富溪市,“旧设巡拦,今(明末)设官牙,以评贸易”[11](卷1《市镇》)。这些均属于既官又牙的牙行,也就是官牙。官牙经常强截强卖客货,不少客商因此倾家荡产。
另外一类即为城镇市集上的“私牙”。这类牙行或是从牙人做起,赚取佣钱,凭借个人本事积累资本然后开设牙行,或是凭借祖上积蓄,聘取有经验的牙人作掌柜开设连锁牙行。如江西洞庭商人翁笾在清源经营布行时,“治邸四出,临九逵,招来四方贾人。……已察子弟僮仆有心计强干者,指授方略”[12](卷十三《人物》),使贾荆襄、建业、闽、粤间,各有任事。这里有富甲一方的大牙行,他们财力雄厚,为各地客商提供巨额货源;也有勉强度日的小牙行,他们主要将收购的货物转售给大牙行,小部分出售给购买量不大的客人。可见,牙行的大小不同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市场需要,保证了市场交易的顺畅进行。
2.牙行的规模
历史上形成的市场交易需中介的商业传统,以及明中后期政府对牙行的倾斜政策,使牙行规模日益扩充,不仅门类广,而且数量多。万历《扬州府志》日:“凡鱼盐豆谷,觅车船、雇骡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13](卷2《风物志》)因此市场上“货物交易全凭牙行”,而且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牙行,举凡“花、布、柴、米、纱、饘,下及粪田之属,皆有牙行”[14](卷2《风俗》)。
明代苏浙地区盛产棉织品、丝织品。其中盛泽镇的丝绸牙行就多达千余家。当然,牙行的规模与经济发展成正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牙行开设的时间与数量也不可能一样。如杭州北新关,弘正以前未有牙行,始设于嘉靖初年,共有牙行五十;北通州,明未有五十八个牙行。另外政府向牙行所收的牙税也能反映牙行的数量,如京东、通州,明末每年交牙税银四千四百两。诚然牙税的高昂也可能是赋税重所造成,但横向比较,牙税银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牙行数量的多寡和规模的大小。
3.牙行的经营活动
牙行的主要职能就是联系买方、卖方,促成二者交易,从中收取牙佣。其经营方式很灵活,或替卖方代卖,或替买方代买,或代购代销。
《醒世恒言》是明代的一部文学作品,但从中能够管窥到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其卷十八中描写了牙行代客买卖的场景:“一日,已积了四匹……径来到市中……到个相熟行家来卖。见门首拥着许多卖绸的,屋里坐下三四个客商。主人家站在柜身里,展看绸匹,估喝价钱。施复分开众人,把绸递与主人家。主人家接来……逐匹翻看一过,将秤准了一准,喝定价钱,递与—个客人道:‘这施一官是忠厚人。……把些好银子给他。’那客人真个捡细纹秤准,付与施复。”在这一过程里,施复为卖方,客商为买方,主人家即为牙行店主人,牙行老板首先对交易货物进行检量,接着说定价格,促成买卖成交。
上述在牙行店铺内成交的买卖称为“坐庄”,但牙行并不一味“坐庄”,在繁荣城镇及生意繁忙季节。牙行往往要“出庄”收货。“乡人报丝诣行,交错道路,丝行中着人四路招揽,谓之接丝日,至晚始散。”[15](卷6《习尚》)此为嘉兴府濮院镇的丝行在新丝上市后出庄收货的情景。待其收购到一定数额后一部再分销售给本地机户、机坊,其余大部分转销给苏州、上海、杭州、绍兴、南京、镇江、盛泽等地各帮丝商。此时的牙行已不再是空手谈交易了,他需要垫付货款先行购买,然后再转手销售,牙行已经发展成居间商的角色。
除了经营货物交易中介外,牙行还有居停货物、安顿客商、雇请车船人丁等经营项目,这些经营项目有专营也有兼营。客商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时,需要有货栈、塌房为之寄存。明代初年,“太祖乃命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10](卷57《食货五》)。明中叶,为了多揽生意,一些牙行开始兼营塌房,为商贾“居停货物”。常州府江阴县的商人,正德时,“往衡州、长沙、南阳、川、巴等处收买棉花、豆、炭、麻饼等物”,往苏杭等地“贸迁杂物,逐什一之利”外,“又或为保互,东西南北之人,主于其家,居停物货而为之交易”;客商通过牙行买卖,需要时间与牙行磋商,牙行采取为客商提供食宿的措施,乃“牙行曾接客,宿店亦招商”;对于那些从事长途贩运的富商巨贾来说,经常需要雇请车船、骡马、人丁。《士商类要》中告诫商人说:“卸船不可无埠头,车马不可无脚头,船无埠头,小人乘奸为盗。车无脚头,脚子弃货中途,此皆因小而失其大也。”[16](卷二《买卖机关》)这里的脚头、埠头就是专为客商雇请车船、骡马的牙行。
明代牙行在进行这些经营活动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所规定的义务,即向官府报告往来客商情况和代官府收税。明代政府规定牙行要登记往来商客住贯、姓名、路引、货物等。据万历《明会典》卷三十五收税条载:“洪武三年,令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签押讫,人数逐日附写到点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所司查照。”[17](卷35《户部·商税》)弘治时张家湾宣课司,每当江南贩来酒曲,就“务令牙人尽数开报收税,仍将收过数目,送赴监察御史、主事稽考”。[17](卷35《户船·商税》)在促成交易活动后,牙行要按值百抽二的比例,向卖方征收商税”。[18](p125-153)《明世宗实录》卷四零九记载了牙行收取税收的税率和牙佣与商税的分配比例,“每银1两扣牙银3分,1分给牙(按即牙佣),余2分为代收商税,年终则牙行俱从官阉拨。”如果私牙不法逃税,牙行容忍,律文规定要“笞五十,革去”。打五十大板后还要革职,这迫使绝大多数牙行不得不按章办事。
三、牙行的作用
随着明中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频繁,市镇经济随之兴盛起来。牙行已成为市镇经济结构的中枢,操作着市镇经济的运行,以至于“市中贸易必经牙行”[19](卷313《食货典》)。牙行的盛行,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牙行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风土人情,能为一般客商提供许多帮助,降低客商交易成本。对于长途贩运的行商来说,他们的货物来源主要是向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买进,这种交易非常零散,凑足大批货物需花费许多时间,其解决方法,或是派专人收购,或是委托当地牙行代为收购。后一种办法,虽然要支付牙佣,但与前一种办法派专人、建店铺相比,投资要少得多,而且,人地生疏,产品的收购是否及时,价格是否合理,质量是否有保证都难预卜,两者相较委托牙行收购更为有利。
另一方面,市镇经济的繁荣,小农经济的商品化、专业化有了很大发展,这使得农家的生产必须依赖市场的交换才能实现其经济收益。同时,由于小农经济内部自给自足的经济关系被打断,农家只有通过市场供应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才能维持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但对于小商品生产者来说,他们不易全面掌握各地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商品价格,在买卖过程中受商人坑害诈骗的活动时有发生。商人卖物时用违式小样斛斗秤尺,买物时则用大样斛斗秤尺。此外还利用小商品生产者的愚昧无知,在出卖商品时,往往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买物时则以低色银或假银来支付货价。为防受骗,从事中介的牙行便成了小生产者的依赖对象,所以即便是要付给牙人佣钱,较之盲目出卖要利多弊少,更何况明朝政府规定凡有牙行的地方,商品买卖都必须通过各自的牙行来进行,不准自行买卖,这进一步提升了牙行的地位。嘉靖时,徐献忠所写的《布赋》描写了小商品者急于出售商品的焦急心情和对牙商的依赖态度:“摩肩臂以授人,腾口说而售我。思得金之如攫,媚贾师(牙人)以如父。幸而人选,如脱重负。”
除此之外,牙行的盛行增加了官府的税收。牙行要缴纳牙税,各地牙行所缴纳的牙税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比较偏远的和经济不甚发达的州县,每年牙税不过数十两。而经济比较繁荣的城市,每年牙税可达千两或者更多。如京东通州五十八行,明末旧额牙税银四千四百多两;万历时,宣府牙税二千四百多两。这对解决明朝官府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起了一定作用。
然而,“作为经纪人,牙行和牙人既是促成市场交易的媒介,又是妨碍市场运作的沙砾。”[20](p280)牙行除却在市场上重要的桥梁作用外还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牙行经营活动普遍,并得到政府的认可和保护,贪利之心往往会促使他们利用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赋予的特权把持行市,从中渔利,一些牙行阿私附势、变乱时价、乘贱居积、坐收厚利、作弊生奸,或欺行霸市、强邀货物、肆意勒索、私成交易。
纵观整个明朝牙行的发展,不仅推动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明王朝的收入,而牙行的消极作用则居于次要地位,这归结于明代政府对牙行的有效管理。
四、政府对牙行的管理
针对牙行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种种弊端,明初统治者最初采取禁止的态度,朱元璋曾下令:“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敢有为官牙私牙,两邻不首,罪同。”[17](卷35《户部·商榭》)但这一法令在社会上难以推行,商品买卖需要牙行。《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中写道:“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因而牙行反而随着市场交易的发展而更加活跃。面对现实,明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对牙行的策略,从过去一律禁止转变到既要设立以便民通商,又要加强管理以稳定市场秩序。明太祖在洪武元年下诏,要求中书省指派有司“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21](卷37)。并为商人设立“塌房”准其自相贸易,使“驵侩”无法操纵行市。明初统治者进一步认识到具体管理措施只是一时权宜,非长久之计,而应当“因事制律”[21](卷86)。经过近三十年的反复酝酿,至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颁示天下,其中“私充牙行埠头”条为全国通行的牙行制度。其后,明统治者又在处理牙行事务的实践中,根据实际的需要增修条例,使牙行制度进一步完善。
《大明律》卷十《户律七·市廛》的“私充牙行埠头”条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各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人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此条貌似简单,却包括了对牙行管理的方方面面。
首先,规定牙行申请资格。
申请牙行、埠头所要符合的主观条件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所谓“有抵业人户”,就是“其人有家业可以抵客货”。只有具备这样身份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充应牙行、埠头。其理由是,“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则有所顾惜,无诓骗之弊,虽或被诓骗,而有所抵还,无亏折之患”[22](卷10《户律》)。在实践中往往从本土中选有抵业人户充应。
其次,对符合申请条件者,颁发“营业执照”,并且还要对其进行“年审”。
牙行、埠头的设立须告官申请,并要得到官府的批准,交纳帖价,获得牙帖[13](卷2《风物志》),由官府发给“印信文簿”,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若想继续充牙,则需申请“换帖”,换帖时需再交帖价,不愿即“缴帖”。如京东宝坻县,万历时“许穷民愿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贴,以为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23](卷十四《给帖人标》)。
再次,对牙行经营进行管理。
根据“私充牙行埠头”条的律义,牙行“主市镇买卖”,埠头“主船舶客商买卖货物”。也就是说,牙行的主要活动是于客商之间斡旋货物交易,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等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钱。此外,牙行应当登录客商的有关情况,协助官府监督客商的经营行为。《大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明确规定,牙行要在官府发放的“印信文簿”上“附写各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并且要“每月赴官查照”。这样做既可使“客商有所察而无越官之弊”,又能使“物货有所稽而无匿税之弊”[22](卷10《户律》)。《大明律》还列专条禁止牙行勾结商贩把持行市,操纵物价,卖物以贵为贱等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
最后,对违法之牙的惩处。
《大明律》规定:“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关于牙行评估物价不平的惩处,《大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规定:“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人己者准窃盗论。”关于与商贾勾结把持行市的惩处即“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关于强行邀截客商货物的惩处,《问刑条例·户律七·市廛》中的“把持行市条例”规定:“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迫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牙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可能完全消除牙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对于促进其时商品贸易的正常发展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牙人及组织牙行是封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发育不成熟的滞后的市场条件下寄食于买卖双方的机构组织,中国独特的封建体制和条件为牙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可能,更重要的是牙人也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所以牙行在市场管理方面的作用利弊互见,应予以客观的评价,政府相关法令的频频出台,说明牙行之于市场运作的重要性不可低估。[20](p290)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代理人员以及各类
经纪人员都能从牙人那里寻找到历史的影子。对牙人及牙行的研究对当今日益繁盛的经纪人职业的管理和规范具有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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