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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说、辩论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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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0: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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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年前的古希腊文明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遗产,除了当时的学人对哲学、政治学等学问极具深度的思考外,民主实践以及人们对于不同政体利弊得失的讨论也是对今天的社会影响深远的一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民主政治所得以运行的技术也得到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演讲与辩论的传统就是其中突出的方面。  普鲁塔克在《希腊罗马名人传》里描述过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的演说风格,“他向民众演说时,像‘雷鸣’,像‘闪电’,像是‘舌头上有一根可怕的霹雳棒’”。阿克顿勋爵也称赞伯里克利,说“他取得优势的手段是说话的艺术。他的统治靠劝服。一切决定都经过公开细致的辩论,一切影响都服从思想的优势。”感谢和普鲁塔克同时代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里收入了伯里克利著名的葬礼演说。伯里克利讴歌了雅典的民主制度:“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默默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他激励雅典人学习死去的将士:“你们要下定决心: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铿锵有力的辞句和崇高而动人的情感在时隔两千年后的今天读来仍令人感叹不已。  公共生活中的演说很自然延伸到了当时的法庭上。古希腊并没有专业化的司法阶层出现;审判照例是由人民本身主持的。那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参与审判的人民代表动辄数以百计,让审判者能够了解争议事项原委并作出公正判决的最好方法是让两造辩论。著名的智者高尔吉亚留下的两篇修辞学范文之一便是“为帕拉墨得辩护”。帕拉墨得乃特洛伊战争时的希腊英雄,却被奥德赛诬陷通敌叛变。在这篇法庭演说里,高尔吉亚以第一人称为帕拉墨得作出了细致而有力的辩护。辩护词层层剥笋,从客观上不具能力和主观上不可能有动机两方面论证了通敌指控的荒诞不经,最后他向法庭上的希腊人民代表们表达了严正的请求:  ……关于你们我还要再说几句,如果判决取决于群众情绪的话,恸哭、祈求、讨人同情是可以起作用的;但在你们这些全希腊最优秀的人面前我无需耍弄这些手段,我只诉诸正义和真理。……如果我这番话能在听众面前澄清是非阐明真相,那么判决是不难的;要不然我请求你们留下我的生命,等待时间考验再依事实作出判决。你们面临严重的抉择,如果不正当地处死了我,你们将遭到全希腊人的谴责。那时我一无所知,你们的行为却昭然若揭;受到谴责的将是你们而不是控告我的人,因为判决是由你们作出的。你们处死了一个有益于希腊并有益于联盟的希腊人,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罪过了。  据史书上说,高尔吉亚长于归谬,极富力量,而且语词的运用极为考究,排比、对称等句式强化了言辞对听众的感召力。他还“善于利用动作、手势和装饰,在重要场合下他都穿着节日盛装。……他的风格和姿态显得刚健有力精力充沛,他言辞非凡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于伟大的题材他能运用相应的雄伟风格;而且他习惯于突然中断自己的讲话,以便制造气氛使自己的讲演显得更有魅力”。  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传统在后世的西方得到了延续。虽然从古罗马开始司法逐渐走向职业化,律师所面对和要说服的是受过法律训练的职业法官,而不是外行民众,但是法庭之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是查清案件事实的最有效方法。在英国,陪审团的广泛运用成为言辞辩论的重要推动力。陪审员是社区代表,在教育不发达的时代,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所谓“斗大的字认不了一口袋”的文盲,律师就不能够通过提交书面文件而只能通过言说的方式说服他们,于是,律师又仿佛回到了古希腊的法庭,说服外行、辩难证人的策略与技巧又变得十分关键。近世以降,英美法律界舌战大师辈出、经典辩词不绝于耳,当然不是偶然的。  说过西方,再回到中国。当观察本国历史的时候,我们发现,虽然在春秋战国时代曾出现过斡旋争端、说服君主的纵横家,也曾出现过邓析、公孙龙一类的辩者,但是,主流学说向来对于这种“能胜人口,不能服人心”的修辞和论辩之术痛加排斥。尽管孔子也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但是大致言之,在孔子心目中,君子似乎大多不善辞令——“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刚毅木讷近仁”——“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巧言令色,鲜矣仁”,“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我们可以想像,如果面对一个口若悬河的律师,孔子的评价恐怕会是“骄而不泰”那样的话吧。  于是,一个饶有兴味的现象就出现了:在我国的文学史上,各种各样题材的优秀作品可谓汗牛充栋,但是演讲词却是一篇也没有,当然法庭上的辩论也没有留下——实际上,法庭之上是否存在过两造之间具有辩论风格的指控和辩护也是大可怀疑的。中西之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巨大差异,法庭演说的存在与否对于司法权的运作、人权保护乃至法学发展具有怎样的影响,都是特别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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