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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機易學論壇(風水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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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有关于周易的具体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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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6: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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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中国大陆是否有具体的规范界定周易研究、组织、以及利用周易学术进行预测服务的行业性准入规定,如果有的话,不管条件如何苛刻,周易使用总算能有见光的机会,目前社会上对周易研究和从事周易的行业对带着浓厚的封建迷信的帽子,这固然不排除不少不学无术的分子对周易的玷污,但不能一偏盖全吧。

小弟也看过几年法律,但没有涉及具体的部门法研究,对于目前中国大陆在宗教、易学文化方面似乎还没有找到很多具体规定,希望各位大大能够留心寻找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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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其他發帖
发表于 2009-9-17 18: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宪法、刑法明文规定易学不是封建迷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去掉了“算命、算卦、看相是封建迷信……”的条文。这说明,算命、算卦将不再触犯法律,不再是一种违法行为,周易预测的应用与研究成为一种合法行为,研讨周易是人们的一项合法权利。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不但无“迷信”二字,而且在第四十七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发表于 2009-9-17 18: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常识:不违法,即可视为合法。
但是他要说是违法,也不乏其辞。
发表于 2009-9-17 19: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常识:不限定,即为合法。很多行业都是空白。易学运用的难点在于运算方法不能公开,只能提升或隐含,这就带来很多骗性。具体上还是取决各地政策与民俗而宽严不一,说实说现在易界越来越走向骗局。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08: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国家宪法和刑法没有了明令禁止,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一级的反封建迷信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利用看相、卜卦、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贩卖看相、卜卦、算命、看阴阳宅地等书刊、图片的。
  (九)利用计算机从事卜卦、算命、预测祸福的。
  (十)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十一)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二)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第五条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初次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够改悔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骗取的财物统一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7日省公安厅发布的《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08: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08: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国人士 于 2009-9-18 08:23 编辑 修改后的“第四条”规定比此前多了个处罚条件,也就是说以前的“第四条”只要存在以下12项行为就构成处罚,而修改后则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方才给以处罚。也就是似乎已经默许了周易在限定范围内的存在空间,只要你不攻击D和ZF,只要不扰乱社会秩序,搞点研究,挣点小钱还是允许的。不知道诸如山东、河南等省是否也存在如此的法律法规。如何使他正规化行业化,还需要很长的路子,但起码对周易研究者来说,已经摆脱了绝对不合法的外衣,这还是值得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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