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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中外朝贡关系:以巨额的赏赐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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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23: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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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外关系史上,以积贫积弱著称的宋代,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段。一方面,在广袤的北部边疆,先有辽、夏与宋争雄,后有金与宋为敌。期间,宋朝曾于“澶渊之盟”后向辽朝纳银输绢,于“绍兴和议”后向金国称臣纳贡,因而就宋与辽、金的关系而言,以往象征君臣主从关系的朝贡关系,已呈颠倒之势。西夏与宋的关系虽不同于辽、金,受宋的册封并频繁遣使朝贡,但恰如司马光所说:“所以遣使称臣奉贡者,一则利于每岁所赐金帛二十余万,二则利于入京贩易,三则欲朝廷不为之备也。”(卷206)元人也认为,西夏“虽尝受封册于宋,宋亦称有岁币之赐、誓诏之答,要皆出于一时之言,其心未尝有臣顺之实也”(卷486)。另一方面,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随着中国经济、政治重心的南移,海外贸易日益繁荣。除大批海外商人来华贸易外,许多国家遣使朝贡。据《宋会要辑稿·蕃夷》所载,宋代来华朝贡的国家有26个,朝贡次数为302次(P104),其中,除东亚的高丽外,交趾、占城、三佛齐、大食等东南亚和西亚国家来华朝贡频繁。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带来了两个直接后果:一是朝贡关系的特殊性,二是朝贡贸易经历了由鼓励到限制的变化。上述特征在朝贡制度方面皆有所反映。 

 

一、朝贡关系的特殊性
    所谓朝贡关系的特殊性,是指在夏夷长期对峙和宋朝一直“积弱”的格局下,宋朝特别是北宋统治者非常注重朝贡的政治、军事意义,而置朝贡的经济利益于不顾。所以不仅对朝贡国国王封官授爵,对贡物“估价酬值”,还回赐国王、王室成员及贡使大量贵重物品。即所谓“厚其委积而不计其贡输,假之荣名而不责以烦缛”(卷485)。这种情况直到南宋时期,才逐渐有所改变。
    朝贡的政治和军事色彩,在高丽与宋朝的朝贡关系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自公元894年日本停止遣唐使的派遣,历宋之世,中日之间一直没有官方往来,东邻之国中惟有高丽与宋朝保持朝贡关系。与此同时,高丽先后称臣于辽、金,向其纳贡。因受辽、金制肘,高丽与宋朝的朝贡关系并不顺畅。宋太祖建隆三年(962),高丽大成王王昭遣广评侍郎李兴、副使李励希、判官李彬来宋朝贡。次年,宋太祖降制高丽国王,赐命王昭为开府议同三司、检校太师、玄菟州都督、充大义军使、高丽国王(卷487)。淳化四年(994)始受制于辽的高丽,在受辽之册封,奉其正朔的同时,仍不时向宋朝贡。大中祥符八年(1015),宋真宗“诏登州置馆于海次”,以待高丽使者(卷487)。天圣八年(1030)高丽王派遣293人的庞大使团奉表来朝,“贡金器、银刀剑、鞍勒马、香油、人参、细布、铜器、黄、青鼠皮等物。明年二月辞归,赐予有差,遣使护送至登州。其后绝不通中国者四十三年”(卷487)。至神宗年间(1067-1085),韩中朝贡关系再度活跃。对此,马端临评论说:“高丽之臣事中朝也,盖欲慕华风而利岁赐耳。”(卷325)但对正在实施变法的宋朝决策者来说,高丽频频入贡,为“结之以谋契丹(辽)”提供了千载良机,于是厚遇来使,与夏国使同等对待(卷487)。高丽贡使旅途所居亭传,皆修葺一新,且“皆名高丽亭”(卷2)。元丰二年(1079)神宗又下诏“立高丽交易法”(卷15)。此前,朝廷回赐使者,“须下有司估准贡物乃给”。而新立的“交易法”则认为估准贡物,“有伤事体”,因而规定“国王贡物不估直回赐,以绢万匹永为定数”(卷302)。朝贡贸易的非经济性特征于此可见一斑。元年间,朝中反对变法的保守势力主张断绝与高丽的朝贡关系,如苏轼在元四年至八年间(1084-1088)先后撰写《论高丽进奉状》、《乞禁商旅过外国状》、《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三首》等公文,强调宋与高丽的朝贡关系“无丝发之利,而有五害”(“奏议”卷6、8、10)。但其主张未被朝廷采纳。至腐败透顶的徽宗朝,为达“联丽抗辽”的政治目的,更加优待高丽来使,“升其使为国信,礼在夏国上,与辽人皆隶枢密院,改引伴、押伴官为接送馆伴”(卷487),再次提高接待规格,而其他朝贡国从未享受如此殊荣。不过,此时辽政权已处覆亡之前夜,北宋苦心经营的“联丽抗辽”的朝贡外交终成泡影。

北宋灭亡后,偏安江南一隅的南宋朝廷在强敌金国的威胁下,抱残守缺,因不再对“结高丽以抗金”抱有幻想,对韩中朝贡关系的态度遂经历由冷漠到敌视的转变。而造成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南宋朝廷对向金奉贡称臣的高丽的戒备和恐惧之心越来越重,以致于视其贡使为金国间谍。绍兴六年(1136),“高丽持牒官金稚圭至明州,赐金帛遣之,惧其为金间也”。是以高丽使臣被拒之门外。绍兴三十二年(1168)孝宗即位时,也以同样原因拒绝高丽遣使朝贺之请(卷487)。在此,朝贡的政治、军事意义,以另一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另外,在与西域诸国的朝贡关系中,宋朝也隐约透露出以之牵制西夏的政治意图。

    可悲的是,对于一再遭受屈辱的北宋统治者而言,发展中外朝贡关系,还有其羞于启齿的另一层政治意蕴所在,用马端临的话说,叫做“柔远人以饰太平”(卷325)。每次战争失利之后,北宋统治者往往四处遣使,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以粉饰太平。宋太宗曾发动两次旨在收复燕云十六州的大规模北征,皆以惨败告终。第二次北征结束不久,宋太宗便派遣8名宦官携诏书、金帛等前往海外国家,邀其朝贡。北宋与辽朝订立“澶渊之盟”后,真宗与大臣演起“天书屡降”的闹剧,试图借神力洗刷耻辱,树立天朝的尊严。这样,招徕海外国家前来朝贡,成为该出闹剧的重要一幕。在接下来的一系列祭拜、封禅仪式上,果然有不少外国贡使的身影。大中祥符元年(1008),为庆祝所谓的天书降临,宋真宗于泰山行封禅之礼,大食、三佛齐、占城等国贡使携带贡物参加了这一仪式。4年后,宋廷又在汾阴行后土礼,应邀参加的有交趾、蒲端、三麻兰、勿巡、蒲婆等国贡使[7]。此后,神宗朝、徽宗朝皆曾鼓励海外国家前来朝贡。但在江河日下的形势下,此举徒具“壮朝廷之威灵,耸外夷之观听”的外表,却以巨额的赏赐作为代价。
    二、朝贡贸易的变化
    据统计,宋代来华朝贡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有:高丽41次,交趾45次,占城56次,三佛齐33次,大食40次,于阗34次,龟兹21次(P583)587)。与宋保持朝贡关系的海外国家还有注辇、蒲端、婆、渤尼、真腊、拂等。所贡之物包括国王贡物、王室成员贡物、贡使及随行人员贡物等几部分,主要是本国土特产,如高丽贡金银器、娟、布、马、刀剑、人参、硫磺;交趾、占城、三佛齐等东南亚国家贡象牙、犀角、玳瑁、珍珠、驯象以及各种香料、香木;大食贡玻璃器、水晶、织锦、香料;于阗、龟兹贡骆驼、马、玉器、乳香等。宋朝对贡物采用“估价酬值”的办法,贡物估值后,回赐金、银、钱、丝织品等以偿其值,如绍兴二年(1132),“占城国王遣使贡沉香、犀、象、玳瑁等,答以绫、锦、银、绢”(卷119)。回赐通常高于贡物价值,如乾兴元年(1022),交州所进贡物估价为1682贯,皇帝下诏回赐2000贯。再如天圣六年(1023),交州所进香药估价3600贯,朝廷则回赐4000贯(蕃夷四)。
    北宋初期,对朝贡贸易不加限制,赏赐无度,各国贡使纷至沓来。庞大的贡使队伍中,不乏借朝贡之名来华贸易的商人,他们在牟取商业利润的同时,还常常获得宋廷优厚的赏赐。史载“二圣(宋太祖、宋太宗)以来,四夷朝贡曾无虚岁”(蕃夷七)。这种好大喜功的做法自真宗统治末年起,逐渐有所改变。大中祥符九年(1016),在市舶贸易兴盛的广州,当地官员率先提出朝贡贸易的改革方案,得到真宗批准。据《宋会要辑稿·蕃夷》记载,是年七月,“秘书少监知广州陈世卿言:-海外蕃国贡方物至广州者,自今犀、象、珠贝、香、异宝听赍持赴阙,其余辇载重物,望令悉纳州帑估值闻奏,非贡举物悉收税算,每国使、副、判官各一人,其防援官大食、注辇、三佛齐、婆等国勿过二十人;占城、丹流眉、渤尼、古逻、摩迦等国勿过十人,并来往给券、料。广州蕃客有冒代者,罪之。缘赐与所得贸市杂物,则免税算,自(其?)余私物不在此例。从之。”(蕃夷七)。这条材料表明,宋朝政府已开始通过限制进京贡使人数、严禁蕃商假冒贡使以及削减贡物数量等措施,控制朝贡贸易的规模。而且,除进京所携贡物估值回赐外,其余部分作为商品,纳入市舶管理制度予以征税,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有利于市舶贸易的良性发展。
    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为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巨额军费开支,更加注重发展海外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市舶贸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重名不重实的朝贡贸易则降到次要地位。讲究实际的南宋统治者不仅没有像北宋朝廷那样招徕海外国家朝贡,而且一再采用削减乃至拒收贡物,以及限制贡使进京等做法,进一步压缩朝贡贸易规模,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建炎三年(1129),大食国“遣使奉宝玉珠贝入贡”,高宗谓侍臣曰:“大观、宣和间,茶马之政废,故武备不修,致金人乱华,危亡不绝如线。今复捐数十万缗以易无用之珠玉,曷若惜财以养战士?”遂令官员拒其贡物不纳(卷490)。同年十一月,鉴于四夷朝贡者日众,而“祖宗以来别无止绝之文”的实情,高宗制订了更为严厉的限贡措施,“敕海舶擅载外国入贡者,徒二年,财物没官”(卷78)。绍兴元年(1131)十一月,当广西经略司奏报安南欲奉表朝贡以贺新皇登极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诏入贡物以十分为率,止受一分,就界首交割”(蕃夷四)。后经广西经略司上奏并征得礼部同意,贡物照例全收。但此后有所选择地接受贡物,已是南宋朝廷的惯用做法。例如,乾道三年(1167),只收受占城贡物的10%。淳熙四年(1177)安南朝贡时,在贡使的要求下,收其贡物的30%。几年后,安南再次入贡,收受贡物的比例又降为10%[7]。与此同时,南宋朝廷屡屡颁诏给贡使入境的地方政府,令贡使免赴京城,就地移交贡物,进行交易。有时干脆关闭朝贡大门。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登极伊始,即颁布诏令:“比年以来,累有外国入贡,太上皇帝冲谦弗受,况朕凉菲,又何以堪、自今诸国有欲朝贡者,令所在州军以理谕遣,毋得以闻”(卷119)。凡此种种,皆表明南宋朝廷为形势所迫,摈弃了以往借朝贡以粉饰太平的政治外表,使维持朝贡关系所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南宋后期,朝贡贸易因受冷落而转入萧条。

  三、朝贡制度的发展
    如前所述,宋代各蕃国所进贡物,主要是本国土特产,宋廷对贡物的种类名目,以及贡使的来华路线,即所谓的“贡道”,并无明确规定。各国贡使凭历代相沿的习惯和经验,根据地理之远近、交通便利与否选择登陆或进入地点。宋中叶以前,高丽贡使主要在登州登岸,后改由明州出入。交趾贡使由广南西路的如洪镇入境。其他东南亚国家多从广州、泉州登岸。西域贡使抵秦州辖境后,由当地政府派人护送至京。阿拉伯国家在北宋时期由陆海两路来华,南宋时期则多由海路。
    各国贡使在京期间,须履行一系列繁琐的朝贡礼仪。据《宋史》记载,其内容包括呈递本国表章,移交贡物,应诏觐见皇帝,参加庆典活动和宴会,代表本国国王接受宋廷封赏和官方文书等。有些国家的贡使还将本国习俗传入,并被宋朝纳入朝贡礼仪,如注辇、三佛齐贡使在觐见宋帝时,“以真珠、龙脑、金莲花等登陛跪散之,谓之撒殿”(卷119)。

朝贡具有贸易和政治双重功能,宋朝政府除在贸易方面对贡物“估价酬值”外,还常对朝贡国国王、贡使进行额外赏赐,亦称“给赐”、“加赐”等。在政治上则对朝贡国国王、贡使予以册封。仁宗(1023-1032)以前,“远国使人贡,赐以间金涂银带”。天圣六年(1028),三佛齐国王遣使朝贡时,“特以浑金带赐之”(卷489)。绍兴七年(1137),三佛齐国王遣使“进贡南珠、象齿、龙涎、珊瑚、琉璃、香药。诏补保顺慕化大将军、三佛齐国王,给赐鞍马、衣带、银器。赐使人宴于怀远驿”(卷119)。接受宋朝封号的朝贡国国王除高丽、三佛齐国王外,还有交趾、占城、真腊、注辇、于阗等国的国王,其他则赐以诏书、冠带、金、银等。但因宋朝国势衰微,对上述国家的册封并不具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此外,宋朝还授予各国贡使诸如“归德将军”、“怀化将军”、“宁远将军”、“郎将”等虚衔(卷487-491)。
    海外国家遣使来华朝贡,一般都要向宋廷呈递象征君臣主从关系的表章,称“奉表”或“上表”。元丰至绍圣年间(1078-1098),北宋政府加强了对朝贡事务的管理,规定贡使必须携带表章,方许进京,还对有些国家的贡期、回赐等作了限制。北宋初期,西域贡使、商人借宋朝政府招徕朝贡之机,不论有无表章,纷纷涌入京城。元丰初,宋朝颁诏于阗,“惟赍表及方物马驴乃听以诣阙,乳香无用不许贡”(卷490)。又令“西南五姓蕃,五年许一贡”。元二年(1087),“诏立回赐于阗国信分物法。岁遣贡使虽多,止一加赐。又命于阗国使以表章至,则间岁听一入贡,余令于熙、秦州贸易”(卷119)。绍圣年间,知秦州游师雄上书朝廷:“于阗、大食、拂等国贡举,般次踵至,有司惮于供赉,抑留边方,限二岁一进。外夷慕义,万里而至,此非所以来远人也。”(卷490)他的建议被哲宗采纳。此后至宣德年间,对由陆路来华朝贡的阿拉伯国家的朝贡次数略有放宽。至于从海路来华朝贡的东南亚国家,因其朝贡规模远在市舶贸易之下,并受市舶贸易的制约,所以迟至南宋绍兴年间,才对个别国家的贡期有所限制,如许令安南三年一贡[7]。北宋时期,偶有朝贡国不按贡期遣使来朝,宋皇也会作出“怀柔远人”的姿态,下诏特许。
    南宋时期,曾颁布一系列旨在限制、规范朝贡的法律条文,其中比较重要的除前述对擅载外国贡使来华的华人船主治罪以外,还有:“诸蕃蛮入贡托故不行,而押伴使臣保申不实者,徒二年”;“诸冒化外人入贡者,徒二年”;“诸管押、伴送蕃夷外国贡使计程,无故辄稽留一日,杖一百,一日加一等,至徒二年”等。违法者一经告发,朝廷视情节轻重,给予告发者10-300贯钱的奖赏(卷78)。
    宋朝中央主管朝贡事务的机构主要有鸿胪寺、礼部主客司、客省、四方馆等。鸿胪寺负责“四夷朝贡、宴劳、给赐、迎送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奉举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奉举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卷165)。但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初虽有九卿,皆以为命官之品秩,而无职事。元丰正名,始有职掌。”(卷55)故宋初朝贡事务的具体管理,“分隶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等外事接待机构,位列九卿之一的鸿胪寺“但掌祭祀、朝会”而已(卷56)。至元丰年间上述机构隶属鸿胪寺后,鸿胪寺开始全面负责朝贡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对朝贡国的封册、赏赐仪式和贡使的朝觐礼节;按等级、身份确定对四夷君长、贡使的接待规格;翻译朝贡文书;验收贡物;迎送、馆饩、宴享贡使等。建炎三年(1129),鸿胪寺归并于礼部(卷163)。

  礼部属官主客郎中、员外郎“掌以宾礼待四夷之朝贡。凡郊劳、授馆、宴设、赐予、辨其等而以式颁之。至则图其衣冠,书其山川风俗。有封爵礼命,则承诏颁付”(卷163)。除礼宾事宜外,还负责记载、图绘朝贡国的风俗民情。客省“掌国信使见辞宴赐,及四方进奉、四夷朝觐贡献之仪,受其币而宾礼之,掌其饔饩饮食,还则颁诏书,授以赐予”(卷166)。所谓国信使,政和二年(1112)以前主要指辽国使臣,自该年起宋朝升高丽使为国信使,隶于客省。此外,还有四方馆使在贡使参加郊祭、大朝会时,负责安排其位次,引进司使掌“臣僚、蕃国进奉礼物之事”等(卷166)。
    在地方,外国贡使入境的州县,皆设馆驿安置来使,当地军政长官负责接待事宜。如元丰年间,贡使入境后“迓以兵官,饯以通判,使副诣府,其犒设令兵官主之”(卷119)。在设置市舶司的港口,市舶司官员参与具体接待事务。宋朝政府规定,贡使抵达后,州县地方官员须“录其国号、人数、姓名、年甲及所赍之物名数,申尚书礼部鸿胪寺”。贡使的行程安排及沿途的接待、供应等,也要记录在案,一并上报。对初入贡者,应“询问其国远近、大小、强弱,与已入贡何国为比”,上奏朝廷(卷78)。然后,派押伴官护送贡使至京城。贡使往返沿途的供应由所经州县负担。
    宋承唐制,在东南沿海城市穆斯林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蕃坊”,由蕃长具体管理。北宋前期,“招邀蕃商入贡”,是广州蕃长的重要职责(卷2)。《宋史》卷490《大食国传》载淳化四年(993)大食国王应广州蕃长之招,遣使来华朝贡。其表文中有语云:“昨在本国,曾得广州蕃长寄书招谕,令入京贡奉,盛赞皇帝圣德,布宽大之泽,诏下广南,宠绥蕃商,阜通远物。”
    综上所论,北宋前期因统治者注重朝贡的政治功能和象征意义,导致了中外朝贡关系的扩大和朝贡贸易的发展。此后历南宋之世,统治者从实际需要出发,逐渐限制朝贡贸易的规模,朝贡的经济因素有所增长。与此相适应,朝贡制度日益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皆有朝贡事务的组织管理机构,其相关制度多为后世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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