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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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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界定“科学”决定论,这样一种要求即假如给予我们“充分精确的”初始条件,我们就必须能获得具有任何规定的精确程度的预测,显然 是太模糊了。这样的要求会使我们的定义没有价值。即使我们总是未能得出成功的预测,也总是可以声称它得到了满足;我们总是可以为我们的一切失败辩解,声称我们的初始条件不是“充分精确的”。要纠正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在检验我们的预测的结果之前,我们必须能够弄清初始条件是否充分精确;换言之,我们必须能够根据预测任务(除了其他之外,它必须说明对于预测所要求的精确程度)连同理论来预先决定,为使我们能够完成这个特定的预测任务,初始条件或者“数据”必须有多么精确。更充分地说,我们必须能够预先估算为什么未能以期望的精确程度预测一个事件,指出我们的初始条件不够精确,说明对于手头的特定的预测任务来说,它们必须多么精确。因此“科学”决定论的任何令人满意的定义都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即可估算性原则[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的基础上,即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预测任务(当然,连同我们的种种理论)计算出初始条件所需要的精确程度。
按:随着近年来`西方科学思维的侵蚀``大批研究易学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这种思维模式去理解`发展易学~不亚如舍本求末`弃我之长持彼之短~`尤其是易学的预测应用领域~逐渐有脱离易学基础思想的趋势~`一些所谓现代的易学理念和理论`更是全盘西化`沦落为即不是西方科学体系`又不是易学科学体系的怪类~~`走西方科学体系`如同“可估算原则”所言:根据我们的预测任务(当然,连同我们的种种理论)计算出初始条件所需要的精确程度。~~而易学的本质性和其独特性`注定了这种方式`方法在易学研究中是一条死胡同~~~不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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