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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惩处法律法规,显然还不足以劝恶扬善。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在京西路劝农使的表奏中就报告说:“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文中还说,兖、郓、齐、潍、濮诸州已查出“失陷税赋”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四贯匹石⑶。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在如此广袤土地上的大一统国家内实施集权统治,就必然要制定诸多法律法规、典章制度,就必然要借助多种多样的账簿表状为手段。于是这就又出现了另一个令人困扰的“繁文”问题,即各种账簿、报表、文字规定、法律制度等数量非常之多,多得甚至令人难以驾驭。治平二年(1065),王珪修成《在京诸司库务条式》130册;熙宁七年(1074),王安石等修成《三司敕式》400卷;绍兴八年(1138),秦桧等修成《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及申明看详》810卷。例如,北宋仁宗时代,仅在京店宅务这一管理官房114-大机纲09账簿功册就计有:月纲簿、退簿、赁簿、欠钱溥、纲钱历、场子历、亲事官历、卯历、宿簿、润官簿、接续簿、减价簿、空闲年月簿、辍借物簿、承受宣省簿、出人物料簿、欠官物簿、架阁文书簿、倒塌屋簿、承受公牒检计簿、寄事历、承受检计历、发放历、印历、承受生事簿、监修军将转押修屋历、功课历、居占舍屋簿等几十种之多⑷。
宋代俨然是个讲求“法制”的时代,往往“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⑸,以至有关官员“摇手举足,辄有法禁”⑹。对于这些“祖宗之法”,各级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论任何决定,都不允许与之抵触,否则将受上司驳斥、惩罚。然而,实际上对这些“祖宗之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官员们又绝对无法全面、熟练的掌握。比如在田赋征收这项实际工作中,先不用说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典章制度的熟悉了,就是编制各种税租簿帐,都已经让书生出身、几无任何财经知识的有关官员们无所适从了。以至如叶适就为之感慨,即使本朝的官员们个个精明能干的像伊尹、傅说那般,也“仍为不晓”⑺。除了细密、烦琐,官员们特别是各级长官们,以一人之身,自难周知外,还因为官员们,特别是中上级官员不能久莅其职,按照本朝的“祖宗之法”需要经常乃至是较为频繁的调动。其所以如此,从积极方面说,是为了培养、锻炼官员们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务通才的统御本领。这就是叶适说的,“一人之身,内外之官无不遍历,较之以资,取之以望,然后其大者为政事之臣,而其小者亦为侍从之官。其人既已周旋众职,详练世事,……其人尚德而寡过,……是故可以造居通选而无疑。⑻”同时也符合封建士人希望不断升迁、飞黄腾达的客观心理。从消极方面说,经常调动治所,更是为了防止官员们久任恋栈,易与所任地区、部门形成不正常的各类关系,有害于政务的执行实施。然而这样一来,这些官员们对所历地区、部门的各类文书,便只可能把握一个大致的宏观层面,做一个概括、原则的了解了。对于细致、繁琐的微观层面,就绝对难以全面、细致的掌握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自古以来便在各级政府设置了吏胥。用吏胥来辅佐官员,来“行文书,治刑狱、钱谷”⑼。具体到征收赋税上,便是帮助官员编制税租簿帐,征收田赋了。
虽然对于吏胥,古来为官治政者多对其十分痛恨、严厉抨击他们利用职权,蒙蔽官员,舞文弄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为害极大。但是正如叶适一方面痛斥说:“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⑽,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虽尧舜不能废”⑾。宋代官员任职流动性极大,往往工作不得熟悉便调就他任。真正熟悉实际工作的就是这些吏胥了,而他们的地位卑下,甚少升任,待遇甚薄,故而不少吏胥便借编纂税租簿帐的机会,与奸民合谋,以谋其利,“上自公府省寺、诸路监司、州县、乡村、仓场、库务之吏,词讼追呼、租税徭役、出纳会计,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行。是以百姓破家坏产者,非县官赋役独能使之然也,大半尽於吏家矣。⑿”我们也不难从历代兴衰治乱的经验中看到,越是法网严密越是疏漏不断,越是文案众多的地方则越是吏员柄政弄权的渊薮。而宋代恰恰是一个“今之令式文书盈于几阁”的时代,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汗牛充栋的文书簿帐也就自然成“为猾吏舞文之具⒀⑸”了。况且有宋一代,一州一县之民田,“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平租课田,名色不一,而其所纳税租,轻重亦各不同。⒁”本来情况就极其复杂,调查起来也为不易。即使“坐落分明,簿书齐整,尚难稽考,何况年来产田之税既已不均,而诸色之田散漫参错,尤难检计。⒂”于是,“奸民猾吏,并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寄。至于职田,?寄不足,则或拨别色官钱以充之。如此之类,其弊不可遍举”⒃。
由此可见,单纯的严刑厉法和纷繁的规章制度,并不能有效遏止有关人员的簿帐欺弊行为。加强技术防范,杜绝各项内部措施漏洞,才是防范簿帐欺弊的最佳途径。
2 《条法》中技术防范措施及其实际执行效果
欺弊,作为政府遇到的财务风险中的一部分,加强风险管理诸方法中最积极、有效的方法是风险防范,而风险防范最有效的途径是从风险产生的源头入手,从产生机制入手,从前中后各个阶段的检核入手,控制风险的产生。
税租帐簿,其实就是一种会计帐簿,是政府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故而,我们也可以从会计学的角度,对防范欺弊行为进行分析。欺弊行为,这种做假帐行为,提供了一种有碍经济正常运作的虚假会计信息,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财务风险,故而也具有现代一般意义上财务风险所具备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首先,政府的财务管理行为处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不仅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甚至社会文化都会影响财务活动,因此政府财务活动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财务管理依据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政府进行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所依据的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经营分析等信息,都只可能尽量接近真实情况而不可能完全反映事实,管理依据的不可靠性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存在。一定意义上讲,财务风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其三,财务活动通常与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如果缺少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关人员的权责利益关系极其不成正比,其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就绝对难以避免。而针对财务风险的技术防范方法,由于其系统、科学性和很强的操作性,并且能够覆盖整个政府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在田赋征收实际工作中,所可能遇到的、具体的财务风险问题,也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技术方法加以防范和控制。因此,政府加强技术防范手段,制止欺弊行为是一种基础性财务管理行为。
对于簿帐的制做编纂过程,赋役令中详细要求了:诸税租钞,从仓库封送县衙,县令及佐簿诸官应当即日起监督勒令乡书手各自置被帐簿历本,当值官员每日编号收缴一日所编帐簿,计算数目,以五日为限转运。每此受钞都要及时注入,当值官员对簿销押讫封印,将帐目置柜收藏。至纳毕,在簿本尾末结计正数,合零就整。如果出现了缴纳数目与簿帐帐面不符“畸零残欠”的情况,用红笔书写,限定三十日之内,两万户以上的县必须清欠完毕。限定五十日之内,有关官员说明真实情况,将钞数与簿帐一同送往州府磨勘。如果限定日期已满,尚有亏欠的,县令及佐簿诸官应当令乡书手,及时将清理出来的清欠人员名单制册成“责状”,一式两份,一份留县衙供催纳之用,一份随簿帐送州府。如果在州府一级进行的磨勘复查工作中,发现在责状之外还有亏欠的话,本州要及时制成新的责状,将有关吏人、书手等有关人员名单详细列出以备追究责任。关于县衙造簿,在《续资治通鉴长编·第478卷》中也能看到如下记载:
“诏诸税租助役常平钱物钞,候仓库封送到县,令佐即日勒吏开拆,分授乡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下。排日以千字文为号。将所授钞画时上簿,当职官对簿勾销讫,封印置柜收掌。候纳毕,於簿末计正数或每色剩纳到数并畸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并簿送州。”
除了在县一级造簿过程中的监管之外,对于州府的磨勘工作,《户婚敕》和《赋役令》也都作了明确要求:
2.1 税租簿帐的磨勘方法
要求所差吏胥人员,分定户数之后,首先,对照税租数目逐一检核缴纳数目。其次,以应缴纳钞数对照实际缴纳钞数,通过两厢对比检查实际增亏。每本审核之后,还要将审核此本簿帐的吏人姓名列于其上。负责官员则要亲自抽取簿帐,进行随机审查验收,以督促吏胥认真审核。审验的时间,三万户以下的县,要求必须在九十日内审验完毕,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转送转运司。如果转运司发现磨勘方法不合理或不合法,则会派遣其他无关官吏前来磨勘复核,各县有关官吏不得互查。
2.2 磨勘簿帐的处理时效
要求州府吏胥在收到县衙钞簿之后,三日内送交磨勘税官。负责官员从收到帐簿之日开始,依据有关规定磨勘结绝了当,不得将工作拖交给后任官员。
2.3 磨勘官吏的法律责任及赏罚
如果本州官吏驱磨不出,或者不点检改正的,吏人杖五十,相关官员则减刑一等,知州、通判则再减刑一等。送钞簿或磨勘时间超限,或未履行磨勘工作完毕就交给后任官员的,后任官员未按规定就擅自收纳簿帐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吏人如在磨勘、复核工作中有隐漏亏失情况的,勒令停职,永不叙用。
吏人有磨勘出簿帐中的差错亏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推赏。官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亏失的,本年亏失数额累计二百五十贯,隐陷旧额达到一百贯的,免于当年本官吏部磨勘。其后又把这一赏格的限度有所提高,规定本年亏失数额累计五百贯,隐陷旧额达到二百贯,免于磨勘一年。
在《式》中,还有专门的赏格格式,如所谓的《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格式如下: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租税,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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