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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至罗马建国下到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所颁布的所有律法都称为罗马法。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罗马法对欧洲大陆各国的法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大陆法系又被称作罗马法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罗马人遵循的都是习惯法。其实成文法的形成就是公民反对贵族的战争。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在后面我们会细说)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市民法又被称为公民法,是罗马国家为本国公民颁布的法律。它主要来自于罗马的习惯法,以及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有规范性的决议。但是公民法条文比较简单,在执行的时候必须有专人来进行解释。虽然罗马法有很多优点,但其也不可避免的有一些缺陷,如:法律主体范围过小;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过于明显;在处理原则上诸法不分、氏族残余过多等等。就是由于这些缺点阻碍了罗马公民法的继续发展,因此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范围更大的“国际法”,也就是罗马史上有名的“万民法”。
万民法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比较成熟的法律,同时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一般来说,罗马法有以下两层含义:
1.和自然法一样,万民法是适用于所有文明社会和国家的法律;
2.万民法调整范围升级到了成为各国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而且,万民法的形成于罗马国家的不断扩张有着不可分的联系。对外战争的胜利、罗马实力的剧增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万民法的出现是个必然的结果。而且也是法律进步的必然结果。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恩格斯曾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点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的、无可挽救的把债务着投到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的产生的”。
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被现在所继承,罗马法可以说是影响了两千年的社会进程。罗马法的历史影响在于:
1.罗马法曾经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封建主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2.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是民权理论的源泉;
4.罗马法又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体系的楷模。
从这些点来说,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更是全世界人民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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